摘要
                
                    碳排放引发的全球气候变化给人类经济、社会、生活造成极大危害。应对气候变化,治理环境污染,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已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议题。目前在资本市场,全球行动范围内正在推进的气候变化信息披露模式,一种是以政府为主导进行立法的信息披露,另一种是以国际组织为主导制定标准的信息披露,其共同特征和趋势是采取强制披露主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了新的上市公司气候信息披露建议稿,欧盟在实施《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基础上制定了《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在众多国际标准中,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于2023年6月26日正式发布的两个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IFRS S1》《IFRS S2》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包括气候变化信息披露在内的全球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迈入准则新时代。气候变化信息披露初步形成了国际、欧盟和美国三足鼎立格局。我国资本市场明确鼓励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和环境相关信息,但迄今为止还未出台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碳排放或气候变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资本市场作为服务国家战略的重要制度平台,必须服务于国家双碳战略。本文建议:将资本市场气候变化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纳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战略目标,加快探索建立以气候变化信息披露为关键内容、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对范围1、范围2碳排放采取强制披露,对范围3碳排放采取自愿披露;证监会抓紧研究制定气候变化信息披露专门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建立气候变化信息合理鉴证制度。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221-259,共39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郭宇琪,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