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额股有助于确保公平和协助债权人,无面额股则能提高融资效率。我国长期采用面额股,并与公司资本、登记和会计等关联。《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局部修正了面额股规则,发行无面额股的公司在遵循注册资本限额的前提下,可以将不少于一半的发行收入计入注册资本。从而出现两种注册资本计算规则。公司将发行收入计入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金时,可以劣后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但需财政部门制定相应规则,并同时考虑面额股和无面额股转换的会计处理。
出处
《证券法苑》
2022年第3期1-26,共26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张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