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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作为监管系统的使用与误用

The Use and Misuse of Disclosure as a Regulatory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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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立法者和监管者越来越多地转向信息披露而不是实质性监管来实现监管目标。然而,期望信息披露方案实现其目标的机制通常是模糊的。披露系统的特定运行机制往往没有考虑个人和公司处理信息的方式及对信息作出反应的方式。本文考察了信息披露制度作为监管工具的使用标准和设计标准,这些标准参照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实际收益和成本,并揭示了以信息披露作为一种监管方法的局限性。
出处 《证券法苑》 2023年第1期461-506,共46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司法部202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后疫情时代公司应急治理法律问题研究”(21SFB4050) 中央民族大学2022年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项目“共同富裕视野下企业慈善行为法律规制研究”(2022QNPY39) 中央民族大学2022年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新时代法学类研究生教育教学多维改革研究”(GRSJYGG013) 中央民族大学2021年度科研管理人员能力提升计划项目“法学院科研创新活化培育机制研究” 2023年中央民族大学青年能力提升滚动支持项目“少数民族企业应对社会突发紧急公共事件法律机制研究”的经费支持
作者简介 宝拉·J.戴利,俄克拉何马城市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前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孟弋丁,伦敦大学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韦涵兮,伦敦大学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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