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界定及法律责任作了新规定,新法规充分考虑到中药饮片的特点,其中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中药饮片不符合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形处罚作了专门规定。在执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此条款符合立法精神的准确适用仍需进一步探究,本文结合《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基于中药饮片质量及监管现状,从中药饮片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判定机制、处罚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规范中药饮片执法有所裨益。
出处
《中药材》
CAS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2497-2500,共4页
Journal of Chinese Medicinal Materials
基金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2017YFC1702900)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项目(2100221233)
作者简介
聂鹤云(1986-),男,讲师,在读博士研究生,专业方向:中药药事管理学,Tel:0411-85890123,E-mail:nhy2006@126.com;通讯作者:谢明,E-mail:x6m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