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面向全国范围开始实行的标志,但新的制度总会引发新的问题,在实行试点的过程中显现出来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值得深思。从我国现行法律看,立法并没有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相关联诉讼的衔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此外磋商制度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定位,造成了磋商与公益诉讼的衔接困境、磋商程序不知如何展开等问题。本文主要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展开,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衔接问题进行研究、对磋商程序的性质进行界定、建议对赔偿金进行统一管理,构建起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助推农村生态保护、乡村振兴。
作者简介
江春燕(1996-),女,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方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