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证据收集、辅助审判和立法、司法鉴定等方面的应用价值,但同时存在着法律数据匮乏、低质且结构化不足、自身技术障碍、信息安全风险、弱化法官主体地位、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弥合难题等局限性,需要积极引入区块链技术,强化法律数据管理;推动智能技术研发,加强智能人才培养;确立相应规则机制,规范算法决策等以克服其局限性,更好发挥其应用价值。
出处
《探求》
2022年第2期101-109,120,共10页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数字孪生的人文主义哲学研究”(GD21CZX03)
作者简介
刁生富,男,哲学博士,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科技哲学与科技社会学、人工智能和数字孪生的哲学与治理(广东佛山,528000);刘芳,女,佛山科学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人工智能法律与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广东佛山,52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