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诈骗罪中处分意识的探讨不能局限于必要说与不要说的标签,而是围绕处分行为的主观认识情况进行层次性分析,即区分对移转行为本身的认识—对移转财产效果的认识—对特定财产存在的认识—对财产具体情况的认识。德国、日本刑法对处分意识认定呈缓和倾向,但就我国网络支付下的财产犯罪而言,应坚持处分意识包括客观行为移转财产效果的最低限度要求。无移转效果认识的被害人实为掌握技术优势的行为人转移账户内钱款的“工具”,行为人构成盗窃罪间接正犯。处分意识的内容以对客观处分行为作用力所及财产的外形认识为标准,网络支付中没有认识到移转钱款的数量,即没有认识到移转财产的外形,应当将存款债权的数量作为处分意识内容,从而与有体物区别对待。行为人仅就被害人认识到的支付链接显示数额成立诈骗罪,对于其余数额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基金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课题为《信息化背景下财产犯罪的法解释学研究》(批准号:14FXD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