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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制下商品流通企业发生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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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秀云 鲍泽敏 《工业技术经济》 1995年第5期76-78,75,共4页
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税制后,增值税的计征办法有了新的创举,工业企业与商流企业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对于商流企业发生销售折扣与折让时的帐务处理方法比较混乱,笔者根据新税制精神,谈谈新税制下商流企业发生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核... 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税制后,增值税的计征办法有了新的创举,工业企业与商流企业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对于商流企业发生销售折扣与折让时的帐务处理方法比较混乱,笔者根据新税制精神,谈谈新税制下商流企业发生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核算方法。 一、实行增值税后发生销售折扣的核算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以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采用税额抵扣的办法,计算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由消费者负担的价外税。一般企业在商品、物资、材料购入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现金折扣 增值税额 销售折扣 应收帐款 商品流通企业 商业折扣 新税制 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 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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