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法治现代化不可忽视的环节:非正式制度与本土资源--以普遍信任为视角 被引量:11
1
作者 魏建国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31-136,共6页
法治的本土资源,指向的是一种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相对,体现为习俗规范、价值观、道德伦理、社会观念等。法治现代化需要本土资源的孕育与支撑,而其本土资源构筑和完善的关键,在于推动该国以特殊信任为特质的非正式制度向... 法治的本土资源,指向的是一种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相对,体现为习俗规范、价值观、道德伦理、社会观念等。法治现代化需要本土资源的孕育与支撑,而其本土资源构筑和完善的关键,在于推动该国以特殊信任为特质的非正式制度向以普遍信任为特质的非正式制度转变。现代法治所需要的非正式制度与本土资源是以普遍信任为特质的,以普遍信任视角来审视法治现代化及其社会转型的动力和条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现代化 非正式制度 本土资源 普遍信任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拯救法治:确定性寻求及其理性基础重建 被引量:3
2
作者 魏建国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91-95,共5页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人们将确定性的理性基础仅限于自然科学主客观二分方法的绝对客观知识,忽视了人类社会确定性的理性基础内在的社会交往性,造成了有确定性而无自由、有理论的确定性而无实践的确定性等诸多问题,并引发了确定性危机。由...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人们将确定性的理性基础仅限于自然科学主客观二分方法的绝对客观知识,忽视了人类社会确定性的理性基础内在的社会交往性,造成了有确定性而无自由、有理论的确定性而无实践的确定性等诸多问题,并引发了确定性危机。由于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一直是法治的核心要素和基本原则,克服确定性危机的关键不在于否定确定性和可预期性,而在于重建其理性基础,将其植根于社会关系之中,植根于人们的交往实践与协商论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 确定性的寻求 理论理性 实践理性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转型期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以理论理性、实践理性为视角的分析 被引量:2
3
作者 魏建国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74-78,共5页
分析和研究转型期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意义重大。而理性观的引入,是认知转型期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关系的重要方法和视角。通过比较考察可以发现,理论理性的法治观倾向法律万能,进而排斥和否定其他社会规范存在的意义及功能;... 分析和研究转型期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意义重大。而理性观的引入,是认知转型期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关系的重要方法和视角。通过比较考察可以发现,理论理性的法治观倾向法律万能,进而排斥和否定其他社会规范存在的意义及功能;实践理性的法治观则承认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在性质上的一致,不同之处仅在于法律比其他社会规范在保障确定性和可预期性方面效果更强,并认为法律只是其他社会规范不足的弥补而不是替代,且法治的进步依赖于其他社会规范尤其是社会道德的完善和进步。立足于理论理性、实践理性视角,对于我们认知和理解现代化进程中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形态具有事半功倍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理论理性 实践理性 法律 社会规范
在线阅读 下载PDF
非正式制度改善与法治现代化实现
4
作者 魏建国 《思想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70-73,共4页
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相对,体现为习俗规范、社会价值观、制度伦理等。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相比显得比较无形和隐性,因而常常不受重视。然而,事实表明,非正式制度对一个法治社会能否建成起着根基性作用。可以说,不同信任特质的非正式制... 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相对,体现为习俗规范、社会价值观、制度伦理等。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相比显得比较无形和隐性,因而常常不受重视。然而,事实表明,非正式制度对一个法治社会能否建成起着根基性作用。可以说,不同信任特质的非正式制度,或推动或阻滞法治现代化。一般说来,以普遍信任为特质的非正式制度有利于法治现代化,以特殊信任为特质的非正式制度阻滞法治现代化。非正式制度由特殊信任特质向普遍信任特质的转变与改善,是法治现代化得以实现的基础条件与不可或缺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现代化 非正式制度 特殊信任 普遍信任
在线阅读 下载PDF
韦伯“英国法悖论”的理性观反思 被引量:1
5
作者 魏建国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76-80,共5页
韦伯的"英国法悖论",是指按韦伯的理性化标准,英国法的理性化是程度较低的。然而事实上英国法又能较好地保障英国人的确定性、自由和秩序。"英国法悖论"的产生,在于韦伯将理论理性视为唯一的理性并将其作为标准尺... 韦伯的"英国法悖论",是指按韦伯的理性化标准,英国法的理性化是程度较低的。然而事实上英国法又能较好地保障英国人的确定性、自由和秩序。"英国法悖论"的产生,在于韦伯将理论理性视为唯一的理性并将其作为标准尺度来衡量英国法。事实证明,英国法的实践理性不但是一种理性化道路,而且是一种较为合理的理性化之路,反倒是韦伯的理论理性存在诸多问题。因此,需要认真反思韦伯的理论理性法治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韦伯 “英国法悖论” 确定性的寻求 理论理性 实践理性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