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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法文化价值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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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宏弢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98-104,共7页
探讨民事权利的法文化价值,首先要明确作为其上位阶概念的权利的本质是什么。无论权利理论怎么演变,权利本质都蕴含着自由的价值、正义的价值和人性的价值。这三个方面的价值并非孤立的,它们共同构成了权利本质的价值要求。相应的,自由... 探讨民事权利的法文化价值,首先要明确作为其上位阶概念的权利的本质是什么。无论权利理论怎么演变,权利本质都蕴含着自由的价值、正义的价值和人性的价值。这三个方面的价值并非孤立的,它们共同构成了权利本质的价值要求。相应的,自由诉求、正义诉求和人性诉求成为了民事权利的本质要求,这决定了民事权利的私权文化属性。这种私权文化在法文化价值方面表现在个体人的平等自由、社会人的公平正义要求以及对人性的人文关怀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 民事权利 法文化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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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与创新: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中的利益分配与平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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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春梅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87-91,共5页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延续着古老的文化与文明,并创新着今日的繁荣。但传承是基础,创新是发展,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立于传承兼顾创新的立法目的与宗旨要求采单独法保护模式,且必须在正当性基础上通过利益分配机制满足和实现不同主体的利益...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延续着古老的文化与文明,并创新着今日的繁荣。但传承是基础,创新是发展,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立于传承兼顾创新的立法目的与宗旨要求采单独法保护模式,且必须在正当性基础上通过利益分配机制满足和实现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实现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中传承与创新、个体、群体与公益之间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知识产权 民间文学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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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观念平等的坚守与背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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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春梅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01-108,共8页
理想层面无差别的自由追求衍生出人的平等诉求,并由此使平等成为近现代私法的另一核心价值和民事主体地位的基本表达。观念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彰显了形式正义并成为私法永恒的价值指引和权利平等的价值源泉,但其不足导致了现代私... 理想层面无差别的自由追求衍生出人的平等诉求,并由此使平等成为近现代私法的另一核心价值和民事主体地位的基本表达。观念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彰显了形式正义并成为私法永恒的价值指引和权利平等的价值源泉,但其不足导致了现代私法中平等内涵的扩张与事实平等诉求的提出。但人类追求事实平等的同时必须坚守观念平等,一旦背离将导致平等的事实基础与价值观念的全面丢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主体 观念平等 事实平等 形式正义 权利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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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法法典形式的历史与现实 被引量:5
4
作者 严城 董惠江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90-98,共9页
我国私法体系虽已基本完备,但因其在形式上体系化程度不高,有必要借助法典编纂的方式对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材料进行系统而科学的整理和完善,实现私法的体系化。从私法的分化和融合的历史变迁看,民商法间的关系在当今很难用"民商合一... 我国私法体系虽已基本完备,但因其在形式上体系化程度不高,有必要借助法典编纂的方式对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材料进行系统而科学的整理和完善,实现私法的体系化。从私法的分化和融合的历史变迁看,民商法间的关系在当今很难用"民商合一是立法趋势"这一论断来概括,影响立法更多的是既成的法律传统、立法者采取的立法政策以及统一国法的政治经济需求等因素。基于这些因素的考量,并兼顾民商法的私法共性以及商法的诸多个性,通过制定民法典统率整个私法,并另定商事通则和完善商事单行法对其补充,实为我国当下法律体系和立法政策下的最现实合理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体系 民商法关系 法典编纂 民法典 商事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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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重整制度的改良与预先包裹式重整 被引量:29
5
作者 董惠江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31-39,共9页
我国现行的企业重整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重整成本昂贵、缺乏效率、易于滥用等三个方面,因此,企业重整制度容易成为债务人拖延甚至拒绝偿债的工具。而非正式的企业重整制度即法院外协商机制,能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成本拯救陷于... 我国现行的企业重整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重整成本昂贵、缺乏效率、易于滥用等三个方面,因此,企业重整制度容易成为债务人拖延甚至拒绝偿债的工具。而非正式的企业重整制度即法院外协商机制,能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成本拯救陷于经营一时困顿的债务人企业,但"一致决"的重整决议方式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将严重影响企业复兴。我国应借鉴各国企业重整制度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预先包裹式重整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重整 预先包裹式重整 引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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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留置权的特性与规则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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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毅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62-71,共10页
本文在不同国家法律背景下,比较了商事留置权与民事留置权的差异,认为商事留置权的特性深受各国不同的法律体系结构影响,呈现不同的差异性。早期的立法,从成立要件到法律效力都有很大的差异性;晚近以来,成立要件上的差异依然存在,但效... 本文在不同国家法律背景下,比较了商事留置权与民事留置权的差异,认为商事留置权的特性深受各国不同的法律体系结构影响,呈现不同的差异性。早期的立法,从成立要件到法律效力都有很大的差异性;晚近以来,成立要件上的差异依然存在,但效力差异正逐渐缩小。我国民商合一体系下,商事留置权的特性主要表现为商主体的限定、牵连关系的拟制等方面。立法应有针对性地规定不同于民事留置权的差异性规则。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企业间留置权,距离商事留置权还有一定差距。主体应扩大到双方商主体;牵连关系的拟制应设专门的条文规定。并提出了确立善意留置规则的构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留置权 牵连关系 善意留置规则 民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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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人豁免登记及其法理基础——为小商人无照经营提供的辩护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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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妍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37-140,共4页
在中国,城管与小商贩之间的博弈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国外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已经证明,在成熟与繁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商人同样具有不可或缺的社会价值,他们对经济自由的诠释以及对经济民主的追求是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为... 在中国,城管与小商贩之间的博弈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国外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已经证明,在成熟与繁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商人同样具有不可或缺的社会价值,他们对经济自由的诠释以及对经济民主的追求是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为此,各国制定了很多关于小商人的特殊对待政策,豁免登记即是其中之一。而当前中国小商人从事经营活动需要登记,否则属于非法经营,于是在管理者与"非法经营者"之间上演了一场"追逐与抵抗"的持久性游戏。事实上,小商人从事经营活动,大多是弱者解决生计的途径,是一种生存的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登记在可行性与合理性方面缺乏充分的理论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小商人 登记豁免制度 经济自由 经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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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契约精神的异化与回归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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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春梅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99-102,共4页
在近代法中,契约作为媒介交易的工具曾经一度承载并彰显着民事主体对自由、平等的价值诉求,自由和平等也由此成为近代契约的精神内涵。但是,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契约平等的形式结构开始走向失衡,契约也逐渐偏离自由、平等的精神内涵,... 在近代法中,契约作为媒介交易的工具曾经一度承载并彰显着民事主体对自由、平等的价值诉求,自由和平等也由此成为近代契约的精神内涵。但是,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契约平等的形式结构开始走向失衡,契约也逐渐偏离自由、平等的精神内涵,并异化成为强势主体对弱势主体进行强制与歧视的工具。于是,为了寻求对异化契约的矫正和复归契约的自由、平等精神,实质正义成为现代契约法和契约制度的价值诉求,由此开启了对异化契约的矫正与回归之路,并实现了契约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有机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契约精神 自由 平等 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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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 被引量:1
9
作者 陈彦晶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9期188-191,共4页
我国《合同法》就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过分简单,导致对于法律的规定出现了误解,《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将误解消除,但就法律效果仍然未能言明。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应为法... 我国《合同法》就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过分简单,导致对于法律的规定出现了误解,《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将误解消除,但就法律效果仍然未能言明。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应为法定的契约承担,买受人取代出卖人取得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法律地位。租赁合同中有押金的,应由买受人负责返还;有租金先缴情形的,先缴的租金对于买受人发生效力,而不论买受人主观上明知与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不破租赁 法定的契约承担 押金 租金先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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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企业形态创新对企业法基本理论的“颠覆”
10
作者 王妍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64-70,共7页
近年来,西方国家企业法与公司法纷纷进行改革,出现了一批与传统企业形态截然不同的新型企业形态,这些新型企业形态打破了原有企业形态的范式,在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资合企业与人合企业、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关系等方面突破了企业法理... 近年来,西方国家企业法与公司法纷纷进行改革,出现了一批与传统企业形态截然不同的新型企业形态,这些新型企业形态打破了原有企业形态的范式,在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资合企业与人合企业、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关系等方面突破了企业法理论传统与经典的教义,以一种无约束、去规范化的态势迅猛发展。我国现有企业形态是在长期企业立法实践中累积形成的,其没有按照统一的立法思路展开,这造成了我国企业形态的陈旧与僵化。21世纪我国在企业形态立法方面,应关注西方企业形态的发展,并注重企业形态的多样性与灵活性,同时应注重企业形态创新机制的培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形态 有限责任公司 资合企业 人合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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