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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协同组合基本法》在农业农村的适用方案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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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元景 金琳 +1 位作者 金红兰 金龙勋 《农业经济与管理》 2014年第3期29-41,共13页
韩国自2012年12月《协同组合基本法》实施以来,协同组合不仅在城市广泛发展,农村地区也蓬勃地开展。既存的农业协同组合是根据特别法成立的农业生产者协同组合,作为农村社会经济的主体,已日趋成熟。协同组合基本法中协同组合成立的条件... 韩国自2012年12月《协同组合基本法》实施以来,协同组合不仅在城市广泛发展,农村地区也蓬勃地开展。既存的农业协同组合是根据特别法成立的农业生产者协同组合,作为农村社会经济的主体,已日趋成熟。协同组合基本法中协同组合成立的条件简单,没有经营限制,小规模成员也可以组成。根据协同组合法成立的协同组合与已有的农协以及相类似的营农组织相比较,具有组织规模小、出资少的特点。从三个经营方向上能够揭示新的协同组合在农业农村适用。第一,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相关协同组合与既存的农协在经营上有结合的可能性;第二,利用农村便利设施的协同组合的参与主体是村庄居民,可以有效履行既存的农村观光以及村庄开发事业,带来更多需要者参与的效果;第三,提供地区福利以及社会服务的协同组合参与作为需要者的居民的生产活动,改变福利的转移体系,为改善农村地区落后的服务提供帮助。为了农村地区新的协同组合发展,在成立阶段以及事业发展时,强化咨询及合作事业方案。另外,政府通过对相关法律及制度的完善,努力使协同组合制度深入人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同组合 基本法 农业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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