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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煤炭产品资源税征收办法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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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丑责 李俊奎 袁俊富 《会计之友》 1988年第2期6-,共1页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使各煤炭工业企业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国家的煤炭资源,正确地核算其经营成果。我们认为。煤炭产品改为从生产量计征资源税办法后,有关财务核算应做如下的相应调整。第一种办法:将从量计征的资源税列(?)产品生...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使各煤炭工业企业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国家的煤炭资源,正确地核算其经营成果。我们认为。煤炭产品改为从生产量计征资源税办法后,有关财务核算应做如下的相应调整。第一种办法:将从量计征的资源税列(?)产品生产成本中核算,即;当每月终了根据生产原煤数量计算应缴资源税时,借记“生产费用黟科目,贷记“应交资源税”科目;向税务机关解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资源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源税 征收办法 煤炭产品 从量计征 税收杠杆作用 税务机关 解缴 产品生产成本 煤炭资源 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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