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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环境侵权责任认定的效力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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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式军 徐欣欣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71-82,共12页
学界一般将管制性标准的侵权法效力置于过错和违法性要件下进行考量。但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独立的违法性要件的放弃和环境侵权责任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定位使得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侵权法效力的研究难以在传统框架下展开。侵权责任的司法... 学界一般将管制性标准的侵权法效力置于过错和违法性要件下进行考量。但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独立的违法性要件的放弃和环境侵权责任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定位使得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侵权法效力的研究难以在传统框架下展开。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包括责任成立和责任承担两个环节,因此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侵权法效力也包括了对责任成立的效力和对责任承担的效力。应当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侵权法效力分别置于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上进行考量。此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侵权法效力还会因具体侵权是属于物质型污染领域还是能量型污染领域而存在差别。在能量型污染领域中,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可推定环境侵权损害的存在。在责任承担方面,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数额的认定均有影响,法院可依法对超标排污的侵权人判处惩罚性赔偿,并将是否超标排污作为数人侵权中内部责任分担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侵权 构成要件 责任成立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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