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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爱心与责任在行动中升华——陕西地电太白供电分公司开展社会扶贫工作侧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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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林强 《农电管理》 2015年第5期12-13,共2页
扶贫济困,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放在企业层面,开展扶贫工作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行为,也彰显一个团队的道德高度和行为自觉,更是企业公共责任和社会价值所在。陕西地电太白分公司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始终牢记使命、责任与担当,时时不忘... 扶贫济困,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放在企业层面,开展扶贫工作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行为,也彰显一个团队的道德高度和行为自觉,更是企业公共责任和社会价值所在。陕西地电太白分公司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始终牢记使命、责任与担当,时时不忘助困扶危,回馈社会,奉献爱心,实现价值,行业扶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定点扶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扶贫工作 公共责任 社会行为 社会价值 农民增收目标 社会慈善事业 社会主义优越性 日捐 乡镇供电所 显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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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管理必须注重“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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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龙 《农电管理》 2016年第2期64-64,共1页
供电所是电力企业对外服务的“末梢神经”,是企业与用电客户建立联系的纽带。供电所管理必须突出“执行力”。比如说针对习惯性违章治理,供电所人员本身在抢修、施工等工作中所见所闻的违章行为最多,许多人往往嘴上重视,手中忽视,... 供电所是电力企业对外服务的“末梢神经”,是企业与用电客户建立联系的纽带。供电所管理必须突出“执行力”。比如说针对习惯性违章治理,供电所人员本身在抢修、施工等工作中所见所闻的违章行为最多,许多人往往嘴上重视,手中忽视,这时候就要通过培训、提醒、监督、考核等手段突出对违章治理的执行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供电所 管理 习惯性违章 电力企业 末梢神经 用电客户 违章行为 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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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提升” 推进服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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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林强 闫琳琳 《农电管理》 2015年第10期55-56,共2页
随着公众服务需求的提升以及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供电企业也在不断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积极服务创新,用实际行动赢得客户信赖。近年来,陕西地电太白分公司(以下简称太白分公司)坚持"服务致胜"理念,从客户最满意的地方做起,从客户不... 随着公众服务需求的提升以及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供电企业也在不断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积极服务创新,用实际行动赢得客户信赖。近年来,陕西地电太白分公司(以下简称太白分公司)坚持"服务致胜"理念,从客户最满意的地方做起,从客户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不断反思和改进不足,通过"四个提升"行动加快推进服务创新步伐,努力实现企业发展与服务社会的"双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供电企业 公众服务 供电营业 座谈会议 报装 供电任务 主题服务 抢修人员 营业窗口 客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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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工作创新 助力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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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林强 《农电管理》 2015年第8期35-36,共2页
创新是推动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是管理效率提升的有效手段。近年来,陕西省地方电力太白分公司对管理精细化创新探索的脚步从未停止过,从廉洁文化的成功实践到"1+1"生产例会的推行,从班组文化的落地繁荣到基层党组织的规范管理,从实... 创新是推动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是管理效率提升的有效手段。近年来,陕西省地方电力太白分公司对管理精细化创新探索的脚步从未停止过,从廉洁文化的成功实践到"1+1"生产例会的推行,从班组文化的落地繁荣到基层党组织的规范管理,从实行多会套开到管理制度全面精简,从微信平台、工作群等交流载体的搭建到督办制度的落实等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电力 督办制度 工作群 基层党组织 管理精细化 降损 企业经营效益 报装 用电市场 一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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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督促程序在实现电费债权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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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文哲 《农电管理》 2015年第9期51-52,共2页
2010年5月,泰达石材公司因建厂与甲区的A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泰达石材公司按月结清电费,若不能按期交纳电费,除应足额交纳电费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计算。合同签订后,A供电企业随即履行供... 2010年5月,泰达石材公司因建厂与甲区的A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泰达石材公司按月结清电费,若不能按期交纳电费,除应足额交纳电费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计算。合同签订后,A供电企业随即履行供电义务。201 3年11月,泰达石材公司拟在乙区扩建分厂,因资金问题拖欠电费长达9个月,欠费共计54.78万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供电企业 供用电合同 供电营业规则 支付令 违约责任 申请执行 法定期间 供电人 强制执行力 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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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志,您挂好了吗?——从一则案例探析电力警示标志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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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文哲 《农电管理》 2012年第9期51-52,共2页
案情介绍 2007年8月22日上午,家住合肥市蜀山区的范某在当地一条河边钓鱼时,鱼竿不慎碰到河流上空的高压电线,范某当场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范某的家属将事发地电力设施产权人某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案情介绍 2007年8月22日上午,家住合肥市蜀山区的范某在当地一条河边钓鱼时,鱼竿不慎碰到河流上空的高压电线,范某当场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范某的家属将事发地电力设施产权人某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万余元。被告某供电公司辩称,范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该具有认识和判断能力。且范某在高压线附近钓鱼属违法行为,供电公司没有任何过失,不应承担范某身亡的赔偿责任,故请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力设施 警示标志 法律意义 案例 供电公司 违法行为 赔偿责任 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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