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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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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天顺 《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 2014年第4期44-44,共1页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暂行条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第一款第(...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暂行条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 农业机械 植物保护 病虫害防治 技术培训 疾病防治 水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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