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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改革权责发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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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尚宗 《会计之友》 1992年第3期16-17,共2页
据说,权责发生制核算是为了"正确确定各期的财务成果",可实际情况恰恰相反.由于它在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登记了销售收入,所以导致了虚增经营成果和财务成果,超前分配使用利润,垫缴约占纯收入三分之二的各种税金、"两金&... 据说,权责发生制核算是为了"正确确定各期的财务成果",可实际情况恰恰相反.由于它在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登记了销售收入,所以导致了虚增经营成果和财务成果,超前分配使用利润,垫缴约占纯收入三分之二的各种税金、"两金",等等,可谓"弊端累累",对它实行改革已势在必行.以批发企业为例,商品发运时,由于没有购货方当事人当场点验收货,商品并没交给购货方,商品所有权没转移,销售不成立,故此时不能做销售核算.经点验双方办理了交(接)货手续后,商品所有权转移,此时才能做销售核算.常识告诉我们:企业若获得债权便不能同时又获取销售收入,若获得销售收入便不能同时获得债权,两者只能取其一.但现行的权债发生制却把它们混淆起来,作为对应帐户登记在同一笔会计分录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责发生制 购货方 财务成果 销售收入 商品所有权 商品流通费 在途商品 委托银行 销售成本 批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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