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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见义勇为的公法性及损害救济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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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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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文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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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78-8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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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通过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比较,得出见义勇为行为不属于民法中的无因管理,也不是纯粹的道德行为,应当属于公法的范畴的结论。围绕这一问题,从见义勇为的公法性与受益人不承担损害救济责任两个方面论证,提出我国的见义勇为损害救济制度的构建,即见义勇为者的损失首先由侵权人赔偿,在侵权人无力承担、不能完全承担,或者在没有侵权人情形下,由国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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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见义勇为
无因管理
公法性
损害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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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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