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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治化:一个框架性系统研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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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涂永前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43-151,共9页
作为生存权的食品安全权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已经得到广泛认可。保障民众的食品安全权是民生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将社会共治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理念,然而,为什么需要社会共治,社会共治需要突... 作为生存权的食品安全权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已经得到广泛认可。保障民众的食品安全权是民生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将社会共治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理念,然而,为什么需要社会共治,社会共治需要突破的核心机制是什么,公众如何参与社会共治以及如何针对社会共治来建设社会组织都是需要亟待深入研究的问题。要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尚需要一系列制度供给、现有制度的完善及成熟政策的法制化。针对目前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研究碎片化现象,就这个攸关诸多社会主体利益的社会治理问题进行系统化研究,对于将来构建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法治化治理具有重大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社会共治 民生法治 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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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法哲学反思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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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颖 涂永前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69-175,共7页
人工智能技术不断进步引发了对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激烈争辩。对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肯定论观点应当站在法哲学视角进行本体论的考察、价值论的求证和方法论的反思。本体论层面,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不具有也不应被允许具有刑法上... 人工智能技术不断进步引发了对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激烈争辩。对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肯定论观点应当站在法哲学视角进行本体论的考察、价值论的求证和方法论的反思。本体论层面,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不具有也不应被允许具有刑法上的自主性,其举动并非刑法上的“行为”,人工智能技术归根结底是算法的输出,缺乏生成“自由意志”的当然前景;价值论层面,人工智能因其不具有血肉之躯和独立财产不具有传统刑罚的受刑能力,对人工智能施加刑罚缺乏一般和特殊的预防效果,不符合刑罚目的,“控制决定责任原则”实际上否定了人工智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其致害应由控制人工智能的自然人担责;方法论层面,单位的刑法主体地位源于拟制,其决策实际上是自然人的决策,与具有自主意志、能独立承担责任的人工智能不同,另外人工智能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单位为类比的论证缺乏逻辑上的妥适性。因此,对于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应予否定,人工智能致害的后果只能指向其背后的自然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主体地位 刑事责任 辨认控制能力 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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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政府信息供给义务与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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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涂永前 王晓天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52-60,共9页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目前尚未得到全面认知。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持谨慎态度,消费者对其购买的食品是否使用转基因技术更加关注。转基因食品标识作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有效途径,作为政府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参考依据,一直受到广泛关注。我...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目前尚未得到全面认知。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持谨慎态度,消费者对其购买的食品是否使用转基因技术更加关注。转基因食品标识作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有效途径,作为政府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参考依据,一直受到广泛关注。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首次明确转基因食品标识显著标示,但是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标识标准仍需要不断完善。文章通过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理分析,分析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中存在的立法上的不足,并借鉴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有关制度规定,加强我国在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方面政府信息义务的设定,建立质量认证标志的有关制度,对转基因食品标识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得消费者能够获取直观易懂、不存在误导性又具有针对性的转基因食品信息,同时也对认证标志的不足作出有效补充,从而体现政府有效监管和全面充分信息供给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转基因食品标识 知情权 政府信息义务 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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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资源环境法的学科意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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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毅 邱本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25-132,共8页
自然资源环境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要素和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它促使自然法的复兴,为法学注入了新的理念,扩大了法学视野,更新了法学研究的范式,深化了对法学问题的认识,丰富了权利的内容,具有非常重要的学科意义。
关键词 法律 自然资源环境法 学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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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发展与完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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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胜利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05-111,共7页
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是"责任政府"理念的体现与实践。我国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确立,经历了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环境保护法》和2014年《环境保护法》三个主要阶段,呈现不断发展完善的制度变迁过程。目前我国政府... 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是"责任政府"理念的体现与实践。我国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确立,经历了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环境保护法》和2014年《环境保护法》三个主要阶段,呈现不断发展完善的制度变迁过程。目前我国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包括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法律规定模糊、环境治理体系权责范围混乱、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监管缺失、政府环保绩效考核机制不完备等。我国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进一步完善,需要完善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规范体系、推进政府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履行监督、优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配套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环境保护法 环境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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