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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县司法处职员薪酬考——以档案资料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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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志民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36-148,156,共14页
县司法处是1936年至1949年间南京国民政府县级基层的司法机构,虽名为县级法院的过渡机关,但直到南京国民政府败退大陆前夕,依然占据着司法体系末端的大半壁江山。县司法处职员的薪酬待遇,是目前研究中的盲点。从专题档案来看,县司法处... 县司法处是1936年至1949年间南京国民政府县级基层的司法机构,虽名为县级法院的过渡机关,但直到南京国民政府败退大陆前夕,依然占据着司法体系末端的大半壁江山。县司法处职员的薪酬待遇,是目前研究中的盲点。从专题档案来看,县司法处职员的薪酬是变动的。以当时当地的物价指数、米价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价格的变动为参照,县司法处职员的实际生活水平呈现从滑落到回升的轨迹。史实表明了赣省动荡时局中基层司法人员的无奈与普通个体生存的艰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县司法处 职员 俸薪 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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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生殖伦理规制下亲子关系的法律认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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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贤信 段伟伟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271-273,305,共4页
以辅助生殖技术所进行的生育模式对人们传统的生育观念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易引发伦理问题。法律在对各种辅助生殖方式进行相应限定外,关键是要相应地对亲子关系作出规定。未经丈夫同意的同质人工授精(AIH)所生子女应被认定为婚生子女。... 以辅助生殖技术所进行的生育模式对人们传统的生育观念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易引发伦理问题。法律在对各种辅助生殖方式进行相应限定外,关键是要相应地对亲子关系作出规定。未经丈夫同意的同质人工授精(AIH)所生子女应被认定为婚生子女。未经丈夫同意的异质人工授精(AID)所生子女,丈夫享有婚生子女否认权。妻卵之同质体外受精和异质体外受精以及捐卵之同质体外受精所生子女分别与AIH、AID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并无二致,但鉴于伦理之目的,法律对捐卵之异质体外受精和代理孕母应予以明确禁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辅助生殖技术 家庭伦理 亲子关系 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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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立法的人性基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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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贤信 赖建平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92-103,共12页
人性本身无所谓善恶,其涵盖"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社会性"。前者涵盖性冲动和生存欲两种自然欲求,后者涵盖性结合方式和群体性生活方式两种社会要求。亲属立法并不直接以人性为基础,从人性界分到亲属立法,中间需要有... 人性本身无所谓善恶,其涵盖"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社会性"。前者涵盖性冲动和生存欲两种自然欲求,后者涵盖性结合方式和群体性生活方式两种社会要求。亲属立法并不直接以人性为基础,从人性界分到亲属立法,中间需要有婚姻家庭伦理的介入。婚姻家庭伦理是对"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社会性"进行道德评价的结果。婚姻伦理通过性禁忌、贞操观念分别对性冲动、性结合方式进行规制,家庭伦理通过不伤害原则、"同居共财"伦理/物权平等伦理分别对生存欲、群体性生活方式进行规制,而立法对婚姻家庭伦理的吸纳采歉抑路径。人性善恶假设是影响中西方亲属立法价值取向的关键原因。中国立法应以个体主义为基础,兼顾家庭本位的整体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亲属法 人性界分 人性假设 个体主义 整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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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改革困境及其应然走向——以检察权性质、组织模式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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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梅珠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139-144,共6页
检察权性质、组织模式是影响检察官惩戒制度建构的重要因素。我国检察权是偏向于司法权的混合性权力,这决定了我国适合建构多层级的检察官惩戒机制:对于可能危及检察官身份的惩戒权限由中立和公正的第三方按照正当程序行使,而对于不会... 检察权性质、组织模式是影响检察官惩戒制度建构的重要因素。我国检察权是偏向于司法权的混合性权力,这决定了我国适合建构多层级的检察官惩戒机制:对于可能危及检察官身份的惩戒权限由中立和公正的第三方按照正当程序行使,而对于不会危及检察官身份的惩戒权限则由检察机关自行掌控。我国在检察官惩戒制度改革过程中,忽视了检察权的混合权力特性,深受科层式检察权组织模式的束缚,致使改革呈现出"原地踏步"的困境。要化解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改革困境,必须正视检察权偏向于司法权的权力属性,冲破科层式检察权组织模式的束缚,进而对检察官惩戒制度改革走向予以正确的引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权性质 检察权组织模式 检察官惩戒制度 改革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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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人承受遗产归属主体的立法构建——基于十省市问卷调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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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贤信 曾瑞玉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18-126,共9页
在无人承受遗产的情形下,也应当推知被继承人的意志。这种推知需要实证数据的支撑。由实证调研数据所推知的被继承人意志是实现社会公益之意愿。社会公益不等于公共所有。归公并非必然应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而应当服务于社... 在无人承受遗产的情形下,也应当推知被继承人的意志。这种推知需要实证数据的支撑。由实证调研数据所推知的被继承人意志是实现社会公益之意愿。社会公益不等于公共所有。归公并非必然应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而应当服务于社会公益。集体所有制组织涉及的仅仅是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其无法实现无人承受遗产的社会公益之目的。虽然国家形式上能实现无人承受遗产的社会公益之目的,但国库才是国家在民法上的适格主体,国家应当以国库的名义成为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主体。立法上,无人承受的遗产应归区县国库所有,专款用于扶助孤寡老人、孤残儿童、优抚对象、特困学子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人承受遗产 被继承人意志 社会公益 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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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场域中法官谨慎言行义务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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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梅珠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99-102,共4页
司法场域中法官谨慎言行义务边界的合理划定与司法公信力的维系密切相关。从国际性条约和主要法治国家的相关规定来看,司法场域中法官谨慎言行义务集合中的可具化元素包括对未决或者即将发生案件评论限制义务和禁止单方面交流义务。从... 司法场域中法官谨慎言行义务边界的合理划定与司法公信力的维系密切相关。从国际性条约和主要法治国家的相关规定来看,司法场域中法官谨慎言行义务集合中的可具化元素包括对未决或者即将发生案件评论限制义务和禁止单方面交流义务。从理论上看,对未决或者即将发生案件评论限制义务边界由时间限度、范围限度、内容限制三要素划定,禁止单方面交流义务边界则由规制主体、客体和例外性规定三要素廓清。我国对未决或者即将发生案件评论限制义务的立法存在时间限制规定不明确、案件范围限制存在立法疏漏等不足,有必要将对未决或者即将发生案件评论的时间限度设定在案件判决产生既判力之前,同时将法官对自己正在审理案件加以评论的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我国禁止单方面交流义务边界的划定存在单边性信息携带者法定范围过窄、非联络性单方面交流行为缺乏规制等不足,有必要使用拓宽单边性信息携带者的范围、规制非联络性单方面交流行为等方式予以纠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官 谨慎言行义务 司法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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