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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事诉讼内“着重调解”宜改为着重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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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尚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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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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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8年第5期58-5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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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条件下,诉讼内“着重调解”的原则已不适应这个客观形势,因此,对这一原则有重新认识、重新研究的必要。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时,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公正处理,使不法侵权方得到追究,旗帜鲜明地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调解只能作为审理案件的辅助手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而不应成为主要和必经程序。民诉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笔者认为,诉讼内“着重调解”的这一原则应改为着重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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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
审判机关
经济纠纷案件
审理民事案件
裁判
合法权益
诉讼权利
民诉法
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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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0
[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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