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民事诉讼内“着重调解”宜改为着重裁判
1
作者 黄尚恒 《政治与法律》 1988年第5期58-59,共2页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条件下,诉讼内“着重调解”的原则已不适应这个客观形势,因此,对这一原则有重新认识、重新研究的必要。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时,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公正处理...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条件下,诉讼内“着重调解”的原则已不适应这个客观形势,因此,对这一原则有重新认识、重新研究的必要。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时,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公正处理,使不法侵权方得到追究,旗帜鲜明地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调解只能作为审理案件的辅助手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而不应成为主要和必经程序。民诉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笔者认为,诉讼内“着重调解”的这一原则应改为着重裁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 审判机关 经济纠纷案件 审理民事案件 裁判 合法权益 诉讼权利 民诉法 审理案件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