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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师虐童的生发机理与犯罪防控模式——基于264起幼师虐童案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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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熊波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55-64,共10页
通过对主流媒体报道的264起幼师虐童典型案件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进行分析,可以得知,幼师虐童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社会管控手段效能的弱化、幼师心理内在欲望的外界表达、虐童手段的隐蔽性,以及行为主体的潜在诱因而导致的。幼师虐童行... 通过对主流媒体报道的264起幼师虐童典型案件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进行分析,可以得知,幼师虐童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社会管控手段效能的弱化、幼师心理内在欲望的外界表达、虐童手段的隐蔽性,以及行为主体的潜在诱因而导致的。幼师虐童行为的犯罪防控模式构建,可以从防控基准区分模式的设置、幼师福利模式的多元构建以及责任主体适用条件的界分方面着手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幼师虐童 生发机理 犯罪防控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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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类型”的教义分析——以“泛云端化”的信息现象为研究视角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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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熊波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18年第2期62-68,共7页
在网络社会场域下,"泛云端化"信息现象已然成为个人信息存储、流转与使用的一种岿然态势。云端个人信息的侵犯行为要素解读,应当依托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类型的明定,进而循序渐进地进行类型化分析。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在网络社会场域下,"泛云端化"信息现象已然成为个人信息存储、流转与使用的一种岿然态势。云端个人信息的侵犯行为要素解读,应当依托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类型的明定,进而循序渐进地进行类型化分析。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类型界定为"个人信息自决权",是在具体考量云端化信息现象的侵犯行为手段的特质性而得出的结论。基于此,本文运用网络刑事立法的类型化思维,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类型划分为"交易型"、"刺探型"、"泄露型"三类,便于指导侵犯行为的教义学诠释,继而促使罪名的司法认定并实现文本规范形式与实质的良性互动与权威解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泛云端化 行为类型 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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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限从业禁止的性质与内涵辨析——以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之一为中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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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70-180,共11页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总则部分增设了有期限的从业禁止制度,这一创设性内容有待理论上的廓清与界定。有期限从业禁止基于预防犯罪而作的前置化设置,其性质应当归属非传统刑罚的保安处分,实践适用也需要从这一基点出发进行理性分析。该...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总则部分增设了有期限的从业禁止制度,这一创设性内容有待理论上的廓清与界定。有期限从业禁止基于预防犯罪而作的前置化设置,其性质应当归属非传统刑罚的保安处分,实践适用也需要从这一基点出发进行理性分析。该制度的适用对象、刑罚种类、关联界分等问题,都应该在厘清从业禁止制度的性质定位与现有内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进行。责任后果上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两分格局并未打乱法律体系的层级关系,应当从保安处分定性的立场出发进行合理审视,依赖刑事与非刑事法律的配套跟进和实践操作予以细致辨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从业禁止 保安处分 内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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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型”贿赂犯罪双向对称性刑事政策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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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熊波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16-124,共9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贿赂犯罪刑事立法固然具有其时代价值与社会认同感之双重导向,然而在具体落实从严惩戒贿赂犯罪行为的精细化过程时,其略显概括与僵化。因此,唯有在宽严相济原则性刑事政策大背景的指引下,构建新型的"收受型&qu...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贿赂犯罪刑事立法固然具有其时代价值与社会认同感之双重导向,然而在具体落实从严惩戒贿赂犯罪行为的精细化过程时,其略显概括与僵化。因此,唯有在宽严相济原则性刑事政策大背景的指引下,构建新型的"收受型"贿赂犯罪双向对称性刑事政策才是现实之需。此外,准确把握该刑事政策的精髓与要义,要求区分看待索贿行为与收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在"行为因果关系论"对合性理念基础上,实现受贿、行贿行为的互动性诱导作用力的规范化、科学化理解,进而将其运用于贿赂犯罪立法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贿赂犯罪 双向对称 “收受型” 刑事政策 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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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型涉众事件的刑事归责理论之匡正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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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熊波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122-127,共6页
随着网络空间现实化治理机制的推动,社会秩序稳固的刑法保障应当依靠归责理论体系的更新得以实现。网络谣言型涉众事件的社会危害性蕴含着扰乱公共秩序的"严重性",其归责理论依据是公共秩序破坏的现实化。审视《刑法修正案(九... 随着网络空间现实化治理机制的推动,社会秩序稳固的刑法保障应当依靠归责理论体系的更新得以实现。网络谣言型涉众事件的社会危害性蕴含着扰乱公共秩序的"严重性",其归责理论依据是公共秩序破坏的现实化。审视《刑法修正案(九)》对网络谣言犯罪的规制,立法归责理论呈现出法益保护属性的模棱两可、答责基础的严苛认定等现实困境。网络谣言型涉众事件归责理论之匡正应当明晰网络谣言不同于虚假信息、公共秩序不同于社会秩序、涉众事件不同于群体事件,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刑事政策的方向指引,以此实现归责理论精准化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谣言 编造传播 涉众事件 公共秩序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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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生态刑法法益的提倡与现实运用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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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熊波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74-80,共7页
环境污染犯罪作为"行为成本与罪后收益"两者权衡后产生的危害后果,生态法益经济分析的基本立场在其中发挥着调节机制的作用。目前,生态法益中心论与人类利益中心论处于对峙状态,然而,生态法益与人类利益两者中心地位的认定标... 环境污染犯罪作为"行为成本与罪后收益"两者权衡后产生的危害后果,生态法益经济分析的基本立场在其中发挥着调节机制的作用。目前,生态法益中心论与人类利益中心论处于对峙状态,然而,生态法益与人类利益两者中心地位的认定标准以及界定方法却从未予以明确,极易导致利益极端化被推崇的现象产生。基于人类整体的利益需求以及生态法益独立价值的提倡,人类—生态法益理念的塑造是实现两者共进、并重的权宜之策。环境资源犯罪的生态修复性以及经济效应优化性的立法及司法运作,可以从刑罚配置、危害结果的认定以及污染物对象的涵盖等诸多方面指导环境刑事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法益 环境犯罪 环境保护 人类生态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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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生态刑法法益塑造的经济分析法学论纲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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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熊波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54-60,共7页
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其作为法经济学的集大成者,提倡的效率最优化、市场的可持续化以及财富最大化价值实现了经济学与法学学科间的全面疏通。环境污染犯罪作为一种行为成本与罪后收益权衡的表现形态,生态法益经济分析的基本... 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其作为法经济学的集大成者,提倡的效率最优化、市场的可持续化以及财富最大化价值实现了经济学与法学学科间的全面疏通。环境污染犯罪作为一种行为成本与罪后收益权衡的表现形态,生态法益经济分析的基本立场在其中发挥着调节机制的作用。目前,生态法益中心论与人类利益中心论一直处于对峙阶段,然而,生态法益与人类利益两者的中心地位的具体标准以及界定方法却从未予以明确,极易导致法益极端化推崇的现象产生。生态法益的理性倡导的路径选择,应当是将生态法益制度始终结合生态经济的可持续运行铺展开来,防止生态法益和人类利益"单方面的、中心化的"概念生成,并避免陷入生态法益界定的抽象化漩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污染犯罪 经济分析法学 人类-生态刑法法益 环境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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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要素的法教义学分析——基于“泛云端化”信息特质 被引量:8
8
作者 熊波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9年第5期137-147,共11页
随着云储存便捷的运作环境、服务密集的同步操作建模以及资源互享的途径多元的群集趋势之演变,公民个人信息的'云平台'储存已经逐渐流变为一种'泛云端化'特质。在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双层场域'下,衔接两种情... 随着云储存便捷的运作环境、服务密集的同步操作建模以及资源互享的途径多元的群集趋势之演变,公民个人信息的'云平台'储存已经逐渐流变为一种'泛云端化'特质。在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双层场域'下,衔接两种情境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类型与具体要素的解读,是对既定客观事实的遵循与回应。基于法教义学分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侵犯的具体法益类型应当界定为'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而理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所涵盖的具体要素,则可以从法益类型所指的'对象、主体、程度与范围'这四个要素出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泛云端化” 法益要素 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 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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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转化犯的范围及其界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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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法治研究》 2018年第1期95-103,共9页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立法规定应当定位于转化犯,这是解决聚众斗殴转化犯适用范围界定不清与诸多困惑的前提与基础。基于转化犯的特性,限定刑事责任年龄主体不能适用聚众斗殴中转化犯的规定。在共同斗殴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立法规定应当定位于转化犯,这是解决聚众斗殴转化犯适用范围界定不清与诸多困惑的前提与基础。基于转化犯的特性,限定刑事责任年龄主体不能适用聚众斗殴中转化犯的规定。在共同斗殴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情形,必须结合具体参与者的主观心态,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个别化定罪。在部分参与者的斗殴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时,必须考察参与者的作用地位与现实力度,不能一概予以转化。在斗殴双方同时符合转化条件时,同样需要结合具体条件的符合与否进行细致判断,在斗殴双方都具备转化条件之时方可一并转化,并且双方转化的罪名可能并不相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斗殴 致人重伤 致人死亡 转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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