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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金融监管执法协同的“一体二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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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志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38-148,共11页
以地方党委金融委员会的领导为核心之“一体”,与以地方金融常规监管执法和风险处置执法划分为基础之“二元”,共同构筑了地方金融监管执法协同的“一体二元”结构。其中,地方党委金融委员会作为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能定位、地方党委... 以地方党委金融委员会的领导为核心之“一体”,与以地方金融常规监管执法和风险处置执法划分为基础之“二元”,共同构筑了地方金融监管执法协同的“一体二元”结构。其中,地方党委金融委员会作为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能定位、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落实的任务承担,框定了地方金融监管执法协同之“一体”。在“一体”的基础上,地方金融常规监管执法和风险处置执法之目的和主体差异,进一步决定了地方金融监管执法协同的“二元”构造。地方金融常规监管执法协同旨在确保常规监管执法职能的有效履行,强调以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为基点实现多部门配合,并可根据常规监管管辖权冲突的存在与否,细分成监管协助、监管协作和监管协调三种机制。地方金融风险处置执法协同则以促进风险处置所需资源的全面调动为目的,侧重于实现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合作,其协同事项在于风险处置责任在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地方党委和政府之间的合理分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体二元 地方金融 常规监管 风险处置 执法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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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处置问题金融机构职责的法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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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志伟 王一凡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54-67,共14页
地方政府处置问题金融机构之职责经历了从“名实不符”的辅助性职责向“实质性”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的转向。法律规范之所以逐渐对此予以确认,源于激励地方政府积极作为、防范金融风险外溢转化和遏制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的三重功能预设。但... 地方政府处置问题金融机构之职责经历了从“名实不符”的辅助性职责向“实质性”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的转向。法律规范之所以逐渐对此予以确认,源于激励地方政府积极作为、防范金融风险外溢转化和遏制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的三重功能预设。但实践中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的履行却发生了偏差,三重预设功能分别转变为行动越位、刚性维稳和奖励干预。从职责的内在构成来看,这根源于决策责任的风险负荷过载、执行责任的范围边界模糊和监督责任的双向制约失衡。对此,应基于完全性属地管理维系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以完成职责外在形态的塑造,并以统筹协调为核心锚定决策、执行和监督责任从而实现职责内在属性的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属地责任 问题金融机构处置 风险处置 地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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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趋同风险:理论证成与治理逻辑——基于金融市场的分析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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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怀勇 邓若翰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13-121,共9页
作为算法同质化交易行为所导致的新型风险,算法趋同风险基于自我反馈的循环强化效应,具有演变为系统性风险的可能。通过对算法趋同风险的解构分析,算法运营主体的“脆弱性”、算法自动化决策的高度互联性、算法决策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 作为算法同质化交易行为所导致的新型风险,算法趋同风险基于自我反馈的循环强化效应,具有演变为系统性风险的可能。通过对算法趋同风险的解构分析,算法运营主体的“脆弱性”、算法自动化决策的高度互联性、算法决策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算法类金融科技市场的规模决定了其已逐渐具备系统性风险的基因。同时,算法趋同风险的诸多新属性、新特征对传统的注重“太大而不能倒”和“信息透明”的治理逻辑提出了挑战,并促使治理迈向更多关注“太过关联而不能忽视”和“算法稳健”的新思维和新逻辑。研究建议,可尝试构建以行业沙盒为基础的算法测试制度和算法分级认证制度,探索算法趋同风险的协同治理路径;探索熔断机制、“断路器”工具和人工干预义务协作配合,共同发力的组合治理路径;探索以数据驱动型监管模式的落地和应用为核心的科技治理路径,最终实现算法趋同风险治理的制度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趋同风险 系统性风险 协同治理 数据驱动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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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司法监管化的逻辑审视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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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尧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72-82,共11页
金融监管政策正不断涌入司法领域,突破传统理论对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限定,形成金融司法监管化的独特现象。社会各界多以私法自治为由,质疑和否定这一现象的正当性。殊不知,金融市场及其风险的独特性,早已超越传统私法的治理疆界,亟须... 金融监管政策正不断涌入司法领域,突破传统理论对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限定,形成金融司法监管化的独特现象。社会各界多以私法自治为由,质疑和否定这一现象的正当性。殊不知,金融市场及其风险的独特性,早已超越传统私法的治理疆界,亟须金融法的独特回应,并要求将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金融法治的基本制度目标。与此同时,受制于金融立法的极度不完备性以及金融监管的相对劣势,金融司法求诸监管政策成为实现上述目标的必由之路。至于金融司法监管化的规范性构造,则包括:《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公共利益”而非“善良风俗”构成其法源基础;穿透交易主体的身份去识别金融风险;坚持“说理-抗辩”式的诉讼结构;将“合同性质”一并纳入违规交易的后果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风险 监管政策 合同效力 金融司法监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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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法治化配置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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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志伟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55-65,共11页
既有金融基本法律将地方金融监管权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享有,但以"金融办"为代表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却是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事实享有者。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国发&qu... 既有金融基本法律将地方金融监管权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享有,但以"金融办"为代表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却是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事实享有者。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国发"、部门规章或其他方式将部分地方金融监管权让渡给地方政府及其指定的金融监管部门,此举实然有违与权力授予或转授相关的限制性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的创设须同时满足一般性授权和具体性授权两项条件,而作为地方政府指定金融监管机构之地方"金融办"的设置,却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一般性授权的依据。是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合法性与权威的确立,尚须借助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方式与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主体地位的法定化予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金融 监管权 权力配置 机构设置 法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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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与反垄断执法二元共治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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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恋天 《经济与管理》 CSSCI 2019年第1期59-62,共4页
以金融监管为唯一手段的一元治理模式面临困境,致使互联网金融要么无法有效适用传统金融监管体制而陷入"治乱循环",要么被迫自行剥离原有的普惠属性,剩余较为成熟的部分业务融入传统金融,进而失去业态特性。互联网金融治理不... 以金融监管为唯一手段的一元治理模式面临困境,致使互联网金融要么无法有效适用传统金融监管体制而陷入"治乱循环",要么被迫自行剥离原有的普惠属性,剩余较为成熟的部分业务融入传统金融,进而失去业态特性。互联网金融治理不宜追寻一劳永逸的监管模式,而应转向行业监管与垄断规制并重的治理路径。"二元共治"的基础在于,行业监管与竞争规制具有目标趋同性和手段互补性。"二元共治"模式的具体实施,重在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与反垄断执法间的权力配置、协调方式及治理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行业监管 反垄断 二元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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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能定位的转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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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志伟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24-134,共11页
中国地方政府的发展型特征,决定其为发展而获取金融资源的职能与为保障地方或区域金融安全而应承担的金融监管、金融调控等职能存在冲突。除扮演了融资者、调控者、监管者等角色外,部分地方政府“金融办”还在履行地方性国有金融资产“... 中国地方政府的发展型特征,决定其为发展而获取金融资源的职能与为保障地方或区域金融安全而应承担的金融监管、金融调控等职能存在冲突。除扮演了融资者、调控者、监管者等角色外,部分地方政府“金融办”还在履行地方性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与地方性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监管者”的职能,此局导致“金融办”成为不同角色之多元利益、多元价值倾向的矛盾集合体,继而影响到“金融办”所承担金融调控、金融监管以及地方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等各项职能行使的效果,并与制度设计初衷相背离。全面提升金融管理绩效的现实诉求,决定了应对地方政府“金融办”所承担金融管理职能之目标定位进行功能性转换,即对地方政府“金融办”的金融调控、金融监管以及地方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等职能进行功能性调整或适当分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政府 职能定位 金融发展 金融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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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式监管如何嵌入合同治理——以“天策公司和伟杰公司股权代持纠纷一案”为例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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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纲 吴英霞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08-115,共8页
穿透式监管自提出以来应用范围日渐泛化,甚至从行政监管向司法活动延伸,成为法院判决背后的"匿名者",直接影响了金融合同裁判的基本思路。但究其实质,穿透式监管与金融合同之间并不存在价值判断的逻辑关系,穿透式监管的功能... 穿透式监管自提出以来应用范围日渐泛化,甚至从行政监管向司法活动延伸,成为法院判决背后的"匿名者",直接影响了金融合同裁判的基本思路。但究其实质,穿透式监管与金融合同之间并不存在价值判断的逻辑关系,穿透式监管的功能在于发现金融活动背后的投资者与真实业务,其发现的过程多以穿透合同而实现,所以穿透式监管廓清了金融规范的公私法二元结构。穿透式监管嵌入合同治理需明确其"客观穿透"而非"价值判断"的功能定位,在金融合同内部治理上遵循私法自治,对违反规章的行为遵循实质判断原则;在合同群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上,则需穿透金融合同之间的关联关系与群落规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穿透式监管 合同治理 裁判思路 客观穿透 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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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贷监管新规的源起与逻辑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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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盛学军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92-104,共13页
互联网信贷监管新规是对治理互联网信贷乱象的经验总结,更是规范和促进互联网信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创新。大数据技术加持下客户渠道与风险定价的融于一体,显著地提升了互联网信贷的风险控制能力,而大数据风险控制模式下对数据、... 互联网信贷监管新规是对治理互联网信贷乱象的经验总结,更是规范和促进互联网信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创新。大数据技术加持下客户渠道与风险定价的融于一体,显著地提升了互联网信贷的风险控制能力,而大数据风险控制模式下对数据、场景、技术进步的依靠又向金融监管当局提出了如何应对信贷环节分工拆解的重大挑战。新规回应了互联网信贷的技术创新,在肯定互联网信贷业务环节流程分散的基础上,明确了信贷主体必须保持对风险决策与控制的自主性,实现合作各方权责的适当分配。当然,新规中存在的主体监管偏见、核心业务界定凌乱、联合贷款规则适用性差等问题尚需深入进一步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信贷 大数据风控 信贷业务流程 权利义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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