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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规范要义 被引量:1
1
作者 张力 《社会科学辑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54-163,F0003,238,共12页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范要义在于发挥专门立法对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所需全部规范的系统整合能力,聚焦引导确保“高质量发展”的多维规范体系生成。这包括,在民企与国企的关系维度,保障二者在交易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在竞争关系中...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范要义在于发挥专门立法对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所需全部规范的系统整合能力,聚焦引导确保“高质量发展”的多维规范体系生成。这包括,在民企与国企的关系维度,保障二者在交易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在竞争关系中共同发展、在分工关系中长消有序;在民企权利义务与责任维度,加强向企业及其经营者协同赋权、强化履责与赋权的正相关性;在民企企业内部治理维度,通过贯彻企业家精神构筑民企治理能力核心,以分步落实现代企业制度提升民企治理能力上限,强化民企可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经济促进法 民营企业 高质量发展 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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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之区分——兼谈我国商事代理制度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4
2
作者 赵磊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126-129,共4页
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分是极其必要的。事实上,与民事代理相比较,商事代理具有营利性、原则上的营业性、代理权权源的单一性、代理形式的灵活性、有偿性、代理效力确定上的宽松性、责任承担上的独立性和严格性等... 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分是极其必要的。事实上,与民事代理相比较,商事代理具有营利性、原则上的营业性、代理权权源的单一性、代理形式的灵活性、有偿性、代理效力确定上的宽松性、责任承担上的独立性和严格性等特征。当然我国应该在立法理念、价值取向、立法体例和内容设计上对商事代理法律制度有所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代理 民事代理 区分 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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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信用关系的理论分析及其对策——以民商法为重点的考察 被引量:6
3
作者 王煜宇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83-87,共5页
“信用问题”是当今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瓶颈问题。从民商法的角度解决中国市场主体信用关系的普遍性缺失,必须针对信用关系的特点和影响,解决好七个方面的问题,即:培育信用观念,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加快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构建银企之... “信用问题”是当今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瓶颈问题。从民商法的角度解决中国市场主体信用关系的普遍性缺失,必须针对信用关系的特点和影响,解决好七个方面的问题,即:培育信用观念,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加快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构建银企之间良好的信用关系;规范政府行为,厉行法治;建立独立的金融司法体系,防范化解信用风险;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记录和监督制度;规范民间信用;加强维护信用制度的法制建设,增强经济主体的信用约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主体 信用关系 民商法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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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债权拆分转让模式在民商事审判中的定位 被引量:5
4
作者 唐旭 《重庆社会科学》 CSSCI 2018年第4期72-80,共9页
P2P平台债权拆分转让模式是一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债权转让原理为基石的运营模式,通过归纳可以得出8种债权拆分转让形式。但该8种债权拆分转让形式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10条禁止性规范存在冲... P2P平台债权拆分转让模式是一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债权转让原理为基石的运营模式,通过归纳可以得出8种债权拆分转让形式。但该8种债权拆分转让形式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10条禁止性规范存在冲突。在理性思想的指导下,此种冲突应当在民商事审判中得到相应的体现,即通过禁止性规范的转介规范——《民法总则》第153条进行实质介入。基于此,只要是违背该办法第10条禁止性规范的P2P平台债权拆分转让类型且能够被转介规范所涵摄,则该行为应当被认定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2P债权拆分转让模式 适法性 理性选择 转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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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突破:我国佛教寺院的法人制度建构——兼评法学会《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第84条 被引量:3
5
作者 吴昭军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年第1期33-41,共9页
宗教组织概念并不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体系庞大复杂,故而不应对宗教组织或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化研究做简单的一概讨论,而应具体分析每一个特殊的组织类型。汉传佛教寺院具有典型性的特点,可作为一个对象进行分析。社团法人说和宗教法... 宗教组织概念并不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体系庞大复杂,故而不应对宗教组织或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化研究做简单的一概讨论,而应具体分析每一个特殊的组织类型。汉传佛教寺院具有典型性的特点,可作为一个对象进行分析。社团法人说和宗教法人说均有不足而不宜采纳,我国佛教寺院应采财团法人模式,在具体的寺院财团法人建构上,由于涉及宗教问题,应慎重稳妥,区分宗教组织类型与宗教派别,区别对待,分别研究,分步落实,不可"一刀切"。宜在未来民法典总则中建立财团法人制度,然后在物权编中规定寺院等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归属,其他管理型规定应置于行政法律规范之中。在建构中应注重公私法的区分与衔接,防范寺院法人化后存在的制度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寺院 宗教组织 法人 财团法人 宗教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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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分立视野下的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 被引量:2
6
作者 曹兴权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44-52,共9页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合...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合同编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涉及民商事交往的方方面面,编纂难度大、面临挑战多。在此背景下,对合同编编纂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慧和力量,为立法机关建言献策,具有重大意义。在本组研究中,谢鸿飞研究员指出了合同编总则编纂面临的两个约束性条件,提出应坚持尊重现行法律秩序、重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区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立法思路,同时认为不宜根本性地改变《合同法》的法律结构,并对合同编总则的一些重要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高圣平教授认为,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且危及交易安全,建议在我国既有的体系安排之下,采取登记公示出租人所有权的模式,同时就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融资租赁辅之以登记公示承租人的租赁权;在制度重构时,应在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章规定普通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的对抗效力,不强制当事人登记;在程序设计上,应构建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登记系统,由当事人单方自主登记,登记机构仅作形式审查。曹兴权教授指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创设的一般性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规则,虽有助于彰显诚信但也呈现出过度强制而损及交易公平乃至效率之弊。为避免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的失败,民法典应理顺不得虚假陈述与不得故意欺诈的关系,通过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原则与除外等立法技术进行完善,对询问回答及其他替代性程序的引入、行业习惯之于评价信息披露合理性的意义、技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特别影响等问题进行回应。本专题所组的3篇文章从上述3个视角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提出了各自的思路和建议,期望本组研究能为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以及学者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河南社会科学》将持续关注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也将继续组织相关方面的选题策划,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参与我们的讨论并赐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披露义务 民商分立 信息 《合同法》 损害赔偿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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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纠纷中“习惯”的嵌入与作用发挥——以“网购自取”纠纷为研究思路 被引量:1
7
作者 韩文 《企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16年第9期86-89,共4页
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各类纠纷也层出不穷,湖南"网购自取"纠纷便是典型一例。在民商事纠纷的处理中及时嵌入"习惯思维",尊重"习惯做法",用"习惯"来规范行为模式,在发生纠纷时借助"习惯&qu... 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各类纠纷也层出不穷,湖南"网购自取"纠纷便是典型一例。在民商事纠纷的处理中及时嵌入"习惯思维",尊重"习惯做法",用"习惯"来规范行为模式,在发生纠纷时借助"习惯"的力量来发现规则,同时给予裁判者可供借鉴的参考标准,这都是"习惯"在处理纠纷时能够发挥的作用。与此同时,还需要辨析"交易习惯"的发展与运用,做到嵌入"习惯"适当适时,使其在解决纠纷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习惯 习惯的作用 网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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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学对民法典中的授权规范的解读——兼论成文法的局限性及其补充
8
作者 张建文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67-70,共4页
按照分析法学的思想,民法典中的授予立法权规范的法律分为授予立法性权力的法律和授予调整性权力的法律两种。授权性法律在民法典中的存在一方面可以使立法者、法官、当事人分享立法权力,另一方面也使得民法典在构成和范围上充满了开放... 按照分析法学的思想,民法典中的授予立法权规范的法律分为授予立法性权力的法律和授予调整性权力的法律两种。授权性法律在民法典中的存在一方面可以使立法者、法官、当事人分享立法权力,另一方面也使得民法典在构成和范围上充满了开放性和不确定性。针对后一情况,民法典的编纂者为民法典设计了精巧的机制以应对社会生活的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析法学 授予立法权力的规范 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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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视角下商标刑事保护边界研究 被引量:20
9
作者 张耕 黄国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40-52,共13页
民事救济与刑事制裁均是保护商标权的有效手段,对两种保护方式的加强使二者在范围上产生了重合的趋势。加强商标权的刑事保护,应当从降低犯罪门槛入手,而不应增加商标犯罪的行为类型。盲目扩大商标刑事保护范围反而会降低商标符号资源... 民事救济与刑事制裁均是保护商标权的有效手段,对两种保护方式的加强使二者在范围上产生了重合的趋势。加强商标权的刑事保护,应当从降低犯罪门槛入手,而不应增加商标犯罪的行为类型。盲目扩大商标刑事保护范围反而会降低商标符号资源的配置效率,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基于民法与刑法所保护法益的差别,二者应当在规制的对象、行为方式和行为程度上有清晰的界限。商标刑事犯罪的对象应当以获得注册为条件,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判定中不存在"混淆可能性"标准适用的空间。通过新设罪名的方式对仿冒等一般侵权行为进行刑事制裁亦不可取。降低数额在罪量因素中的权重,可以在明确民刑保护界限的同时,加大对商标犯罪的打击力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 民刑交叉 服务商标 集体商标 混淆可能性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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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民商主体界分的制度缺陷与完善思路 被引量:12
10
作者 汪青松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30-39,共10页
民法总则关于民商主体界分的整体制度设计因自然人与法人的不同而分别遵循了不同的逻辑标准,但都直接体现或隐含了“营利性目的”的内涵。民法总则民商主体界分制度在概念使用和标准贯彻上存在逻辑缺陷,进而导致实践中可能面临诸多难题... 民法总则关于民商主体界分的整体制度设计因自然人与法人的不同而分别遵循了不同的逻辑标准,但都直接体现或隐含了“营利性目的”的内涵。民法总则民商主体界分制度在概念使用和标准贯彻上存在逻辑缺陷,进而导致实践中可能面临诸多难题。可行的完善思路是对商自然人的主体制度建构采取由基本法确立营业权和由单行法规定具体规则的方式;用“组织”作为主体概念统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商组织的具体制度纳入民法典专编或者商事基本法加以规定,并且在民商主体界分时采取法律判定与事实判定相结合的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民事主体 商主体 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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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学真的来了 被引量:5
11
作者 张志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8-97,共10页
数字法学是以“创生”的数字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以数字法律理论与实践为内涵的新兴独立学科,在数字法学的注入下,法学这一学科被赋予新的内涵、意义和范式。广义上的数字法学还包括法数字学,其可纳入理论法学的范畴。狭义上的数... 数字法学是以“创生”的数字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以数字法律理论与实践为内涵的新兴独立学科,在数字法学的注入下,法学这一学科被赋予新的内涵、意义和范式。广义上的数字法学还包括法数字学,其可纳入理论法学的范畴。狭义上的数字法学属于应用法学,其由数字主体、数字行为与数字客体为基石所构建,最终围绕数字权利(含数字权力)、数字义务与数字责任的落实来展开,实现了对具体领域的逻辑化串联,呈现出相对清晰又自成体系的问题领域。在理论建构上,数字法学以数字文明为基本理念,以形成了新的内容或注入了新的内涵的数字安全、数字人权、数字正义为基本原则,以呈现出三元结构特性的数字法治为基本目标。数字技术对既有法学的挑战具有根本性,既有法学理论和法律框架均不足以应对,数字法学会形成科学范式及以问题为导向的多元知识融合、综合应用的新的研究范式,其在研究对象、问题领域和方法论等方面均有其独特性,这决定了数字法学足以成为一个学术命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法学 数字法 数字文明 问题领域 理论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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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标识保护中“过度财产化”现象的“原则”治理模式 被引量:1
12
作者 孙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84-192,共9页
近年来,包括商标在内的商业标识保护中出现了“过度财产化”现象,对一些本不属于合法利益的范畴以“利益”之名给予保护,对一些本应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保护的合法利益采取设定或推定绝对权的方式予以救济,民事主体所能主张的财产范围形成... 近年来,包括商标在内的商业标识保护中出现了“过度财产化”现象,对一些本不属于合法利益的范畴以“利益”之名给予保护,对一些本应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保护的合法利益采取设定或推定绝对权的方式予以救济,民事主体所能主张的财产范围形成了超越成文法规范或违背基本法理逻辑的扩张。“过度财产化”现象的化解存在多种路径,考虑到我国修法进程较慢的传统与现状,除妥当解释《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现有基本原则条款外,依据上位法《民法典》中基本原则条款实施弹性调整,也是一种妥当、务实的治理模式。商业标识保护中“过度财产化”现象的“原则”治理模式,需要在绝对权法定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共同作用下,完成商业标识之上“权利和利益”的区分保护,推进商业标识保护的中国式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标识 商标 过度财产化 法益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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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商标对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影响
13
作者 李雨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1-33,共13页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但也模糊了商标所有人的权利界限和第三人的行为空间。为确保市场主体的行为预期,我国确定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按需认定原则,仅在处理案件纠纷需要时,才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进行审查。作...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但也模糊了商标所有人的权利界限和第三人的行为空间。为确保市场主体的行为预期,我国确定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按需认定原则,仅在处理案件纠纷需要时,才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进行审查。作为跨类保护的替代选择,有些商标所有人选择事先注册防御商标。商标所有人注册的防御商标清楚划定商标权的边界和第三人的行为空间,应具有优先性;商标权人欲在核定商品范围之外排除他人,可在诉讼中选择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具有次位性。只有在即使注册了防御商标仍不能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但有可能给消费者带来误认时,才可启动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的审查。即使应当对驰名商标给予较大范围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体系也应服从商标法的注册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驰名商标 按需认定 防御商标 注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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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新发展阶段《公司法》修订的理念要义及其制度效能
14
作者 赵万一 张才华 《甘肃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13-124,共12页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市场经济运行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显著上升,各主要经济体的市场结构亦在实质性重塑。在此背景下,如何以完善的法律制度释放市场活力,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已成为新时代市场经济立法的重要价值目标...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市场经济运行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显著上升,各主要经济体的市场结构亦在实质性重塑。在此背景下,如何以完善的法律制度释放市场活力,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已成为新时代市场经济立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为回应市场经济新发展阶段对公司法治的现实需求,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坚持“经济正义—公司自治—可持续发展”三重价值导向,将营利激励、职工参与和社会责任等原则系统嵌入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中。同时,新《公司法》围绕登记、资本、治理与责任四大制度模块进行了系统重构,激发了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增强了财富增长的内生动力,发挥了商事法律在价值引领、行为规制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功能。新法的制度改进亦具有外溢效应,其在产权保护、治理结构与责任机制上的完善,有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发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法律支撑,并为后续市场经济立法提供可借鉴的制度样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经济 公司法修订 时代价值 制度完善 外溢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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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履行的二元规范构造
15
作者 黄忠 郑毓翰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8-128,共11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履行是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的创新机制,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替代履行和生态功能损失赔偿替代履行。目前,两类替代履行存在定位不清和适用混乱的困境,亟须从规范定位、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监管机制等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履行是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的创新机制,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替代履行和生态功能损失赔偿替代履行。目前,两类替代履行存在定位不清和适用混乱的困境,亟须从规范定位、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二元规范建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替代履行应定位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在生态环境具有修复可能且侵权人具备生态环境修复能力时具有优先适用性,法院应主动依职权适用并由行政机关主导监管;生态功能损失赔偿替代履行应定位为判决执行的创新方式,遵循公平正义原则,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适用但应当主导监管。生态环境法典应当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中明确区分两类替代履行及其适用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功能损失赔偿 替代履行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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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处理者隐微权利结构与企业数据确权
16
作者 张建文 张锐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63-70,共8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为立法目的,规定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的同时,隐微地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利结构。这种权利结构并非单纯的“数据控制的事实状态”,而是处理者在符... 《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为立法目的,规定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的同时,隐微地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利结构。这种权利结构并非单纯的“数据控制的事实状态”,而是处理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条件下获得合法利益的方式。在揭示并确认处理者的隐微权利结构的前提下,数据确权特别是企业数据确权问题的重要性可能被极大降低甚至消解,试图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处理者隐微权利结构之外,构建一般数据权利体系或立法的尝试,并非就是最佳的方向。缓行数据确权之操切建议,也能够为司法实践拣选最佳的数据权益保护方案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者 自主决定 合理利用 企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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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价值的实现进路
17
作者 张惠彬 陈妮 《新闻与传播评论》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33-44,共12页
“《纽约时报》诉OpenAI”一案凸显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作品应用中所引发的版权争议。这一争议的核心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是一种新型媒介,新闻作品不仅具有传统版权作品的属性,还兼具数据资产的特性。单纯的合理使用制度已... “《纽约时报》诉OpenAI”一案凸显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作品应用中所引发的版权争议。这一争议的核心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是一种新型媒介,新闻作品不仅具有传统版权作品的属性,还兼具数据资产的特性。单纯的合理使用制度已经难以解决技术公司与版权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为此,首先,完善“选择进入”机制,通过建立强制协商制度,确保版权人在新闻作品被用于AIGC训练前享有决定权,并落实披露义务,增强透明度与可解释性。其次,在“进入之后”采取保障措施,一方面,要求AIGC生成内容必须注明新闻作品出处,并通过自动标注与分阶段审核确保准确性;另一方面,确立合理的公平获酬机制,综合考虑作品价值、利用程度及商业收益,确保版权人获得公平报酬。这些措施均旨在平衡版权保护与技术创新,促进新闻作品在AIGC时代的健康利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 新闻作品 数据资产 合理使用 公平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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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中国战略下医疗数据孤岛的平衡治理机制研究
18
作者 汪青松 张才华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92-100,共9页
从数据孤岛迈向数据共享,已经成为“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发展的顶层设计所确定的基本方向。“健康中国”战略相关的法律与政策等顶层设计都明确指出,健康医疗领域“数据孤岛”问题的治理,必须采取保护与利用平衡的基本策... 从数据孤岛迈向数据共享,已经成为“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发展的顶层设计所确定的基本方向。“健康中国”战略相关的法律与政策等顶层设计都明确指出,健康医疗领域“数据孤岛”问题的治理,必须采取保护与利用平衡的基本策略。但在现行法律下,保护与利用平衡治理策略的实施要面对权利保护缺陷和利用发展障碍的双重法律困境。下一步应当通过构建动态兼容的数据权属界分体系、技术赋能的数据交换信任体系、多措并举的数据标准规范体系和广泛参与的数据共享治理框架等推进和保障健康医疗大数据治理体系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健康中国 健康医疗 大数据 数据孤岛 保护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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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平责任适用范围法定化之缓和
19
作者 黄忠 孟涛 《求是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43-156,共14页
《民法典》第1186条修改了原《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意图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法定化,但《民法典》施行后的司法实践却并未固守所谓的法定化逻辑。从理论而言,在公平责任的具体法律规定之外,由无过错的双方分担损失有助于实现分配... 《民法典》第1186条修改了原《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意图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法定化,但《民法典》施行后的司法实践却并未固守所谓的法定化逻辑。从理论而言,在公平责任的具体法律规定之外,由无过错的双方分担损失有助于实现分配正义、维护法秩序一体性、克服二元对立的思维,故缓和公平责任适用范围法定化有其正当性。自逻辑而言,扩大过错认定范围、放宽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与类推适用法定的公平责任具体规范都无法有效替代公平责任,故缓和公平责任适用范围法定化实属必要。目前司法机关直接依据第1186条裁判的缓和路径存在合法性质疑,故在解释上,应将第1186条中“法律的规定”理解为包括行政法规等低位阶规范和《民法典》第6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平责任 分配正义 法秩序一体性 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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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著作人身权公共领域的制度再造
20
作者 黄汇 曾益佳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38-46,154,共10页
数字时代,互联网的“去中心化”架构使文化传播呈现交互性特征,这使人类文化创新展现强大的发展潜能。然而,著作人身权在保护广度、强度与长度方面的非理性扩张却成为横亘在社会公众与文化创新之间的巨大鸿沟。构建和创新著作人身权公... 数字时代,互联网的“去中心化”架构使文化传播呈现交互性特征,这使人类文化创新展现强大的发展潜能。然而,著作人身权在保护广度、强度与长度方面的非理性扩张却成为横亘在社会公众与文化创新之间的巨大鸿沟。构建和创新著作人身权公共领域机制具有法理正当、价值合理与文化必要性,其不仅符合权利义务理论的范式前提,亦能保障社会公众的表达自由,并能繁荣社会多元文化的发展。通过创设客体公共领域,在广度上排除AIGC的著作人身权保护,通过创设权能公共领域,在强度上限制著作人身权的各项权能,通过创设时间公共领域,在长度上摒弃著作人身权的永续保护,进而形成一个合理的著作人身权公共领域机制,以助力文化的接续创新与繁荣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时代 著作人身权 非理性扩张 公共领域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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