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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立法的比较与反思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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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一飞 姜敏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8-15,共8页
孙伟铭案件是交通肇事行为受刑罚惩罚最严厉的案件。该案对交通肇事罪本身的反思,反映出我国交通肇事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困境。在域外,交通肇事行为的刑事立法有多种形式:只处罚故意类的交通肇事行为;将"醉驾"行为单独规定为... 孙伟铭案件是交通肇事行为受刑罚惩罚最严厉的案件。该案对交通肇事罪本身的反思,反映出我国交通肇事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困境。在域外,交通肇事行为的刑事立法有多种形式:只处罚故意类的交通肇事行为;将"醉驾"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规定交通危险犯;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结果犯;将交通肇事后逃跑行为单独规定为罪;规定不救助罪。我国交通肇事罪立法中忽略了交通肇事中"放任"这一主观罪过可能存在的情况;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独立性缺乏立法反映。我国交通肇事行为刑事立法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把醉酒驾驶和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独立成罪;二是区分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罪过,确立交通肇事罪中过失和间接故意两种罪过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醉酒 逃逸 致人死亡 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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