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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社会化研究——一个法社会学的述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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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令健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53-61,共9页
法院调解社会化是中国司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内相关成果历经了从"只言片语"到"分散式研究"的道路。这些成果在学术谱系上为系统研究法院调解社会化提供了智识基础。域外相关研究展示出强烈的实践主义风格,可以为... 法院调解社会化是中国司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内相关成果历经了从"只言片语"到"分散式研究"的道路。这些成果在学术谱系上为系统研究法院调解社会化提供了智识基础。域外相关研究展示出强烈的实践主义风格,可以为分析中国问题提供智识借鉴,但必须对其原有语境保持清醒的认识。基于"实践主义法学研究范式",有成果系统探讨了法院调解社会化并力求智识增量,提出了"纠纷解决合作主义"等具有"中层理论"意涵的学术命题,但仍存不足。在实践主义法学范式中,未来研究可以考虑向培育及完善社会化机制、域外实践及其研究之中国借鉴、制度实践研究之拓展与深化、"大数据"之于法院调解社会化、理论体系建构等方向延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院调解社会化 纠纷解决合作主义 实践主义法学研究范式 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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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行政视角下的学前教育改革法律规制研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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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子轩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34-146,共13页
迄今为止,学前教育仍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其根源在于法律规制方案与学前教育市场化改革现状互不匹配。行政法学界应关切学前教育的治理困境,从学前教育的公共属性出发,以给付行政理论重塑学前教育法律规制体系,围绕着立法、供... 迄今为止,学前教育仍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其根源在于法律规制方案与学前教育市场化改革现状互不匹配。行政法学界应关切学前教育的治理困境,从学前教育的公共属性出发,以给付行政理论重塑学前教育法律规制体系,围绕着立法、供给、补贴和标准等规制要点展开探讨,并解析其中广泛涉及的多学科交叉问题,最终形成治理面向的法律规制改革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前教育 规制 给付行政 公共属性 司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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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社会化:实践评价与学理反思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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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令健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34-46,共13页
当代中国法院调解社会化有邀请调解与委托调解两种主要形式,前者将社会力量“请进来”,后者将案件“送出去”。法院调解社会化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有诸多学理、法律、社会及政治问题亟需反思、回应。邀请调解呈现制度表达与司法实践... 当代中国法院调解社会化有邀请调解与委托调解两种主要形式,前者将社会力量“请进来”,后者将案件“送出去”。法院调解社会化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有诸多学理、法律、社会及政治问题亟需反思、回应。邀请调解呈现制度表达与司法实践的背离现象,一个重要表征是运行目的明确性与运行边界模糊性并存。委托调解实践是斑驳、交杂的纠纷解决多元主义的一种体现,尚不构成具有独立品格、独特属性的纠纷解决领域。委托调解实践透露出的加大纠纷解决中的社会力量比重的讯息,有益于司法制度建设。我们既要认识到法院调解社会化实践对超越“审判调解”结构性困境、发展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也要警惕其与现代司法特性、规律之间的张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邀请调解 委托调解 纠纷解决 多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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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破产程序设置的模式选择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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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卉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45-151,共7页
各国及地区因为历史成因、经济发展、社会政策等因素的不同,对个人破产程序的具体设置方式存在差异,但可根据功能将其划分为法庭内个人破产程序和法庭外债务清理程序,二者皆以个人破产法为依托,共同构成个人破产程序的完整内涵。基于个... 各国及地区因为历史成因、经济发展、社会政策等因素的不同,对个人破产程序的具体设置方式存在差异,但可根据功能将其划分为法庭内个人破产程序和法庭外债务清理程序,二者皆以个人破产法为依托,共同构成个人破产程序的完整内涵。基于个人破产程序功能及启动时间的差异性,对我国个人破产程序的设置模式进行考量:首先,可采取庭内加庭外二阶化架构,以清算、重整程序为标准程序,和解程序前移,并在特定类型案件中以法庭外债务清理程序为个人破产的前置条件;其次,在重整与清算程序二者的选择适用上,有自由选择和限制选择两种模式可供参考,从债权、债务人以及社会利益的整体角度进行考量,有条件的适用清算程序将更契合个人破产立法目的;最后,将破产主体、破产原因和收入测试结果作为启动清算和重整程序的评价条件,最终赋予进行破产清算的债务人相对宽松的余债免除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破产 清算程序 重整程序 破产和解 法庭外债务清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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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启动职权主义的普适危机与程序应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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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福勇 仇金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258-270,共13页
在当事人申请主义模式下,我国“执转破”启动运行不畅的主要障碍不在于参与分配,而是启动破产对当事人利益保障有限所导致的当事人同意“执转破”的动因不足,加之依职权强制启动破产的立法缺失,使“执转破”呈现“失范”现象。执行退出... 在当事人申请主义模式下,我国“执转破”启动运行不畅的主要障碍不在于参与分配,而是启动破产对当事人利益保障有限所导致的当事人同意“执转破”的动因不足,加之依职权强制启动破产的立法缺失,使“执转破”呈现“失范”现象。执行退出难和破产启动难激发我国“执转破”的变革,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2条规定的“执转破”启动模式,将当事人同意调整为终结本次执行前提下的法院依职权强制启动,并叠加破产法院原则上应当受理,增设依职权启动的规定,由此确立我国破产启动的“当事人申请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二元模式。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比较考察表明,虽然当事人申请主义是破产启动的主流,但职权主义并未被完全摒弃。其成因在于,国家应在执行和破产程序中把公共利益的考量纳入其中,破产利益属于公共利益的应有之义。职权进行主义在程序推进的同时要求,只要不再有进一步审理的余地,即使当事人提出异议,法官仍命令终结并不违反程序规定。就金钱执行而言,我国集中执行模式以债务人全部责任财产作为执行标的,奠定“执转破”职权启动与两法衔接的基础。从本质上说,“执转破”是国家净化市场的职权干预方案,实现特定主体的快速出清,故“执转破”启动职权主义的发展方向是依职权宣告破产并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快速实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国家干预执行与破产具备正当性和适当性。然而,不加限制地普遍适用强制启动,将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当事人实体和程序双重权利的侵蚀,以及司法资源的超前消耗,摧毁“执转破”启动职权主义的正当性基础。是以,需在厘清执行法与破产法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功能界分和制度协同的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即以执行对话缓和职权强制效果,以执行形式化原则穷尽被执行人含财产、信用、劳力在内的清偿能力,以审查破产利益去除非必要之“执转破”,限缩“执转破”职权启动的适用范围,为债权人权利实现,以及债务人法益保护提供制度供给与切实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转破 破产启动 职权主义 执破衔接 破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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