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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法益保护观及其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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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文杰 《理论月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29-141,160,共14页
虽然强人工智能实体仅仅是人类可以控制的且依靠电能而存续的智能机械产品,应成为人类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工具,但是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的肯定论与否定论之争已成为无法相互说服的争论。因此,从功能主义视角出发,合理规制强人工智能... 虽然强人工智能实体仅仅是人类可以控制的且依靠电能而存续的智能机械产品,应成为人类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工具,但是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的肯定论与否定论之争已成为无法相互说服的争论。因此,从功能主义视角出发,合理规制强人工智能实体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应是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规范目的。应由刑法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是应然意义上的刑法法益,已由刑法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是实然意义上的刑法法益。只要能合理规制人工智能实体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则不必拘泥于是否赋予人工智能实体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对不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的弱人工智能实体而言,应回归刑法归责的基本原理规制。针对人工智能产品制造者等相关责任人,可设置设计、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算法安全标准的人工智能产品罪,擅自改变人工智能产品算法与用途罪以及滥用人工智能罪,以保护算法安全法益。对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的强人工智能实体而言,不仅可通过保安处分的制定与实施合理规制其法益侵害行为,并且可以设想算法制裁,因为既然可通过算法技术的设计与应用来掌握人工智能实体的自由意志与理性,所以就无必要一概适用删除数据、永久销毁等措施,可从其算法形成过程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刑法 法益保护 算法制裁 功能主义 保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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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生成式人工智能立法实践及镜鉴 被引量:10
2
作者 陈亮 张翔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05-118,共14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利用海量未标记数据和合成数据进行持续训练,依赖深度神经网络等机器学习技术逐渐形成自主的行为能力,输出新颖结果、应用日趋广泛,正深刻改变着人际间的互动方式,其模型开发的资源密集型特性也促使复杂价值链条形成。生... 生成式人工智能利用海量未标记数据和合成数据进行持续训练,依赖深度神经网络等机器学习技术逐渐形成自主的行为能力,输出新颖结果、应用日趋广泛,正深刻改变着人际间的互动方式,其模型开发的资源密集型特性也促使复杂价值链条形成。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运行节点的技术跃迁,引发了版权侵权、数据偏见、能耗过大、风险难测、虚假信息传播以及损害认定困难等监管挑战。欧盟人工智能法作出紧急回应,以“通用人工智能模型”为概念中枢,经由“通用人工智能系统”过渡,将生成式人工智能纳入“人工智能系统”范畴;输入端从数据数量和数据质量双管齐下设置合规义务,处理端引入“高影响能力”的自主性程度判断标准,并将“具有系统性风险的人工智能”嵌入风险分类分级制度,输出端则设计“检测、披露和透明度”等义务来规制虚假信息传播,部署端也专门设计价值链上的责任分配专条。虽然欧盟立法为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风险作出了努力,但在“抽象定义的确定性”“衡量数据训练效果的方法”“高级模型与小型模型之区分”“系统性损害的确定”以及“API接口和开源模式对价值分配的影响”等方面仍有继续完善的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人工智能法 生成式人工智能 定义范畴 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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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违法所得财物没收的反思与重塑
3
作者 冯文杰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38-147,共10页
污染环境罪违法所得财物没收实践存在不当认定问题,症结是合法财产权保护的刑事司法意识淡漠、以罚代没的实用主义惰性及违法所得财物没收的法律性质不明。违法所得财物没收措施属于不当利益平衡措施,在明确剥夺不当利益的规范目的下,... 污染环境罪违法所得财物没收实践存在不当认定问题,症结是合法财产权保护的刑事司法意识淡漠、以罚代没的实用主义惰性及违法所得财物没收的法律性质不明。违法所得财物没收措施属于不当利益平衡措施,在明确剥夺不当利益的规范目的下,应妥当实现违法所得财物没收的合理化。行为人通过污染环境不法行为直接获得的对价是违法所得财物。严重困扰实践的难题是销售型违法所得财物的判定,应确立从以销售额为基准到以成本节约额为基准的判定规则,否定将销售收入或利润作为违法所得财物的做法,甄别违规处置行为及其产生的消极收入,应支付却通过违法行为所节省的费用是违法所得财物。在未进行长期性环保设施投资的情形下,应剥夺的违法所得财物主要是应逐年摊提的折旧费用。行为人不应承受行为期间内所节省的融资成本,应承担使用与维护该环保设施时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对未获许可或违反禁止处分而实施损害环境行为类型的环境犯罪,若是由于单纯的备案或申请程序不满足而不合法,就应确立从违法行为审查到违法行为根据审查的判定规则。行为人的形式违法但实质合法行为所产生的消极收入或积极收入不属于违法所得财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违法所得财物 不当利益平衡措施 没收规则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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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平台竞争治理背景下守门人制度的理论省思及其中国因应
4
作者 叶明 闫静 《治理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41-157,160,共18页
通过守门人制度控制大型平台市场力量已成为部分国家的现实选择,但萦绕于该制度的理论争议犹未停止。域外考察的结果表明,守门人制度在形式上趋于静态并在实质上取向非效率,宏观范式的创新优势未能完全掩盖规则内部的建构失衡,此种立法... 通过守门人制度控制大型平台市场力量已成为部分国家的现实选择,但萦绕于该制度的理论争议犹未停止。域外考察的结果表明,守门人制度在形式上趋于静态并在实质上取向非效率,宏观范式的创新优势未能完全掩盖规则内部的建构失衡,此种立法意旨和规范表达上的有意偏重难言直接借鉴。中国是否应当建立以及如何建立守门人制度根本上取决于本土环境,规制需求与法律供给的落差虽赋予守门人制度创设的合理性,但仍需重塑制度定位,实现社会性与经济性、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统合与平衡。为此,中国式守门人制度的建构方案应当保持对市场事实与法理逻辑的基本尊重,一方面推动立法文本的理性形构,重点在于建立以“生态系统控制”为标准的主体认定规则和“原则+规则+例外”相结合的义务体系;另一方面促进实施机制的多样化配置,探索以参与式执法和权威型司法为导向的制度运行道路,在更好规范大型平台的同时助力中国平台竞争法治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守门人制度 大型平台 竞争治理 平台监管 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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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视角下著作权犯罪民刑衔接的限度 被引量:2
5
作者 姚万勤 李灿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49-260,共12页
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实现对著作权的周延保护,《著作权法》与《刑法》相关条款纷纷修改。条文的修改亟需阐释,两法之冲突亦应梳理。因此,有必要探讨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问题,以既符合法秩序统一的要求,又最大程度满足... 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实现对著作权的周延保护,《著作权法》与《刑法》相关条款纷纷修改。条文的修改亟需阐释,两法之冲突亦应梳理。因此,有必要探讨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问题,以既符合法秩序统一的要求,又最大程度满足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需要。然而,主张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不具有限度的“否定立场”,将使刑法产生处罚漏洞,与罪刑法定原则发生逻辑背离,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法效果大打折扣。考察其立论基础,分析“法定犯”属性对犯罪成立的影响,可知侵犯著作权罪应当坚持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但没有根基对相关概念作出含义统一的要求,没有理由对“附属刑事责任条款”施加限制入罪的效力,刑法可以独立解释“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的内涵。因此,需要确立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旨在“实现刑法目的”的民刑衔接之限度的教义学方案。第一,在通过“违反前置法”实现衔接这一环节,应当严格依据《著作权法》确定作品是否享有特定著作权,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侵犯著作权。倘若在这一步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则侵犯著作权罪必然不能成立。第二,在通过“实现刑法目的”确立限度这一环节,则应当遵循刑法的目的,考虑构成要件的文字范围与处罚必要性的大小,最终决定犯罪是否成立。具体而言,其一,合理解释“复制发行”的含义,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其中,单独的复制行为不应被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发行”应当限制为“首次发行”和“总发行”,且发表与出租行为也属于发行行为的一种,但是出租书籍与复制发行违法演绎作品之行为因未侵犯著作权而不能入罪。其二,探讨“《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行为的入罪可能,肯定处罚“剽窃他人作品”“以注释方式使用作品”“未经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等行为,排斥惩罚“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录制表演”“以改编、翻译方式使用作品”等行为。其三,证成“网播”与“深度链接”行为被“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所涵摄的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民刑衔接 法定犯 附属刑事责任条款 违法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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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决定行权方式的全面规范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8条为制度支点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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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清值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5-40,共16页
全国人大决定行权方式的全面规范化是宪法全面实施的内在要求,因而其具有显著意义。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8条特别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该适用规则... 全国人大决定行权方式的全面规范化是宪法全面实施的内在要求,因而其具有显著意义。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8条特别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该适用规则成为全国人大决定行权方式全面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一个最重要的制度支点。全国人大决定行权方式的规范化命题蕴含三个子议题:一是规范类型上,全国人大决定行权方式包含抽象规范性决定、具体规范性决定和政策性决定三种规范类型;二是效力原则上,效力分层原则、程序判断效力原则构成了全国人大决定行权方式复合效力原则的核心;三是拣选标准上,“形式与内容的合比例性”构成了全国人大拣选决定行使方式的总理据,经立法程序决定之拣选标准的本质是立法便宜主义的政策考量,非经立法程序决定的拣选标准首先要考虑法律保留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国人大 《立法法》第68条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有关重大问题的决定 宪法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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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改革试点事项特定性的决定方法
7
作者 谭清值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61-74,共14页
何种事项可以授权改革试点,这是授权者面临的首要问题。授权改革试点事项具有实在法基础和深厚法理支撑的特定性。授权改革试点制度的实质法治观意味着,授权事项特定性具有实质内容的限定,它包含且超越了仅要求符合形式的授权明确性。... 何种事项可以授权改革试点,这是授权者面临的首要问题。授权改革试点事项具有实在法基础和深厚法理支撑的特定性。授权改革试点制度的实质法治观意味着,授权事项特定性具有实质内容的限定,它包含且超越了仅要求符合形式的授权明确性。借由改革试点事项的类型化,可以架构起一套决定授权改革试点特定事项范围的方法体系。授权创制试点特定事项的决定方法包含关键两步:一是经过授权创制试点阻却事由的论证,确定创制试点事项的推定禁止范围和一律禁止范围;二是在前述推定禁止范围的事项内,经过创制试点个案中的利益衡量,最终确定是否作出授权决定。授权改制试点特定事项的决定方法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确定改制试点事项的授权禁区;二是在授权禁区之外,以实质违法的个案式判定为中心确定是否授权改制试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授权改革试点 特定事项 实质法治 类型化 授权决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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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隐私的权利保护与反垄断监管的协同实施 被引量:7
8
作者 承上 《情报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70-179,共10页
[研究目的]数字经济时代,数据隐私保护与反垄断监管之间的交集与冲突将产生新的监管协同问题。为此,亟需明确数据隐私保护与反垄断监管的协同基础并构建协同机制。[研究方法]通过案例分析与比较研究等方法,结合德国、法国、英国等最新... [研究目的]数字经济时代,数据隐私保护与反垄断监管之间的交集与冲突将产生新的监管协同问题。为此,亟需明确数据隐私保护与反垄断监管的协同基础并构建协同机制。[研究方法]通过案例分析与比较研究等方法,结合德国、法国、英国等最新典型案件,对同时造成数据隐私损害与竞争损害、提升数据隐私保护水平但有损市场竞争、提升市场可竞争性但危及数据隐私保护的行为展开类型化分析,归纳并阐述域外司法辖区处理数据隐私保护与反垄断监管协同问题的有益经验。[研究结论]就经济理据而言,数据隐私保护与反垄断监管的协同实施有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力量不对称所引发的“双重市场失灵”;就价值理据而言,数据隐私保护所主张的个人自治与数据利用平衡立场与反垄断监管所倡导的消费者选择与经济效率多元目标之间存在高度契合。在此基础上,可从规则衔接与冲突化解方面进一步推进数据隐私保护与反垄断监管的协同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隐私 反垄断 监管协同 市场失灵 消费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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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驱动下平台媒体监管范式的重构 被引量:2
9
作者 陈亮 薛茜 《思想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96-108,共13页
以算法驱动为核心而形成的平台媒体具有“传播工具数字化”“内容产销自主化”“发展样态垄断化”等有别于传统媒体行业的新型特质,对公共媒体、平台用户及数字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脱胎于传统媒体的现行监管制度,在监管平台媒体方面存... 以算法驱动为核心而形成的平台媒体具有“传播工具数字化”“内容产销自主化”“发展样态垄断化”等有别于传统媒体行业的新型特质,对公共媒体、平台用户及数字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脱胎于传统媒体的现行监管制度,在监管平台媒体方面存在监管思路与平台媒体角色定位失衡、传统媒体内容审查机制失效、传统反垄断执法“水土不服”等缺陷,由此,将算法监管嵌入到现行的平台媒体监管体系之中,从监管思路、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等方面重构平台媒体监管范式,是算法驱动下平台媒体监管的有效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 平台媒体 用户数据 反垄断 平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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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个人信息知情同意制度的引入与调适 被引量:9
10
作者 王仲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01-112,共12页
个人信息知情同意制度奉行透明合意的逻辑,与刑事侦查秉承的保密强制逻辑存在天然冲突。然而,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深入推进,在侦查程序中也产生了引入知情同意制度的需求,但需结合刑事侦查的特殊性进行调适。知情同意是侦查机关处... 个人信息知情同意制度奉行透明合意的逻辑,与刑事侦查秉承的保密强制逻辑存在天然冲突。然而,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深入推进,在侦查程序中也产生了引入知情同意制度的需求,但需结合刑事侦查的特殊性进行调适。知情同意是侦查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之一,为保障个人信息权提供了具体手段,也成为侦查机关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重要内容。对此,应建立“知情+同意”“知情+无须同意”“无须知情+无须同意”的层级构造。其中,“知情+同意”需要建立一般性同意规则与特殊同意规则;“知情+无须同意”要求形塑“概括告知—特定告知—事后告知”的知情权保障体系;“无须知情+无须同意”存在法定保密、不需要告知、妨碍履行法定职责三种情形。个人信息知情同意的具体落实还需要实体性保障措施、程序性保障措施、实体性制裁措施、程序性制裁措施的共同助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侦查 个人信息保护 知情同意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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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数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构造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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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松熊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11-118,共8页
中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应当包括受让人善意、可归责性、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企业数据的善意取得在权利外观和可归责性上不同于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企业数据的权利外观体现为数据企业的资质和收集特定数据的能力。... 中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应当包括受让人善意、可归责性、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企业数据的善意取得在权利外观和可归责性上不同于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企业数据的权利外观体现为数据企业的资质和收集特定数据的能力。不能因数据企业以数据的公开利用作为商业模式,而认定其具有可归责性。在企业数据被他人不正当获取,并允许第三人使用来获取收益的情况下,应当由原权利人享有所有权,第三人享有使用权。在企业数据被他人不正当获取,并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应当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由原权利人获得企业数据权益。在企业数据被他人不正当获取,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允许他人使用数据的情况下,应当由原权利人享有所有权,使用人继续享有使用权,受让权利的第三人不享有数据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 善意取得 权利外观 可归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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