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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时代侦查机关收集通信信息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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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艾明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5-63,共9页
我国目前虽然已初步构建起规制侦查机关收集通信信息的法律体系,但这一体系未能较好地因应数字时代的发展趋势,存在诸多不足。在数字时代,多元化样态的通信信息背后承载着不同的保护法益。立法者应当区分这些不同的保护法益,依循通信信... 我国目前虽然已初步构建起规制侦查机关收集通信信息的法律体系,但这一体系未能较好地因应数字时代的发展趋势,存在诸多不足。在数字时代,多元化样态的通信信息背后承载着不同的保护法益。立法者应当区分这些不同的保护法益,依循通信信息类型的本质特征,作出合乎比例的、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具体而言,我国应从如下方面加强法律规制:一是由刑事诉讼法为某些新型侦查措施提供特别授权依据,以符合宪法要求;二是按照通信信息类型的不同,以比例原则为指导进行相应密度的法律规制;三是大幅度提升扣押邮件、电报措施的法律规制密度;四是对查看嫌疑人手机通信内容信息的行为进行独立授权;五是建立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的相应保护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时代 侦查机关 通信信息 个人信息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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