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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债权执行的边界——兼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的债权执行条款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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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大川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20-231,共12页
对债权执行边界的确定,关乎执行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认定与第三人的利益保障,对于确保执行正当性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典编纂之际,如何界定债权执行客体的应然范围,是推进债权执行制度体系化建构的关键问题。债权执行边界的... 对债权执行边界的确定,关乎执行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认定与第三人的利益保障,对于确保执行正当性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典编纂之际,如何界定债权执行客体的应然范围,是推进债权执行制度体系化建构的关键问题。债权执行边界的生成机理包括责任财产理论、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以及利益平衡原理。依据责任财产理论,作为执行客体的债权须具备经济价值、独立性与可让与性,且该债权归属于执行债务人所有。基于维护公益与尊重人权的需要,对债权的执行应当遵循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不得强制执行实体法上禁止让与的债权与程序法上禁止执行的债权。而利益平衡原理则要求执行机关适度平衡多元主体之间的权益保护,避免对债务人和第三人造成过重的负担。在宏观上,应当将债权执行划分为“基本型”和“占有型”,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客体形态分别予以重构。“基本型”用于实现给付金钱之执行名义,其执行客体应当涵盖非到期债权与非金钱债权。唯将来债权的扣押须受一定限制,应结合作为债权基础的法律关系、将来债权发生的可能性、主体的特定化予以斟酌。在继续性给付债权扣押效力范围的判断上,应当秉持债权基础关系的单一说,同时对立法草案的相关条文予以调整。“占有型”用于实现交付物之执行名义,其适用场域应限定为第三人对执行债务人负有交付义务的情形。若第三人属于当事人的继受人、为当事人或者继受人利益而占有标的物者,不得适用债权执行方法。较域外而言,由于我国对第三人采用径为执行方式,阻却“占有型”债权执行的事由亦呈现特殊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执行 责任财产 执行标的有限 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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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外人权益救济机制的立法展开——基于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修订和《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定的协同考量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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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毋爱斌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107-124,共18页
“虚假仲裁”等侵犯仲裁案外人权益的情形受到广泛关注。在我国,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21年... “虚假仲裁”等侵犯仲裁案外人权益的情形受到广泛关注。在我国,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21年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及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分别为仲裁案外人设置不同的救济路径。不同的救济路径背后是既判力绝对效和相对效理论的争论。伴随着仲裁机构“民间性”回归和对仲裁裁决效力认识的深入,仲裁裁决既判力应当坚持相对效。因而,应摒弃构建仲裁案外人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申请不予执行等专门独立型救济机制,根据“侵犯物权型”、“虚构债务型”和“减少责任财产型”这三种可能侵害仲裁案外人权益的情形,挖掘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等规定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撤销权之诉、确认无效之诉、侵权之诉等非专门独立型第三人救济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案外人 既判力相对效 非专门独立型第三人救济路径 案外人异议之诉 分配表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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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毁损执行之应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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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登科 黄学欣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243-257,共15页
特定物执行,以原物执行为原则,但执行过程中难免发生特定物毁损问题。在立法上,我国早在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便予以关注。从1998年至今,我国特定物毁损执行的模式经历了从“折价赔偿或... 特定物执行,以原物执行为原则,但执行过程中难免发生特定物毁损问题。在立法上,我国早在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便予以关注。从1998年至今,我国特定物毁损执行的模式经历了从“折价赔偿或者替代执行”,到“协商或另诉”模式,再到“协商或再审或另诉”模式的逐步演化。司法上,关涉特定物毁损问题的执行案件也基本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虽然面对特定物毁损之执行问题,我国的法律探索已经走过了20几个年头,但关涉特定物毁损之执行的问题,目前仍存有当事人诉求各异,执行机构无所适从的实践困局,也存有执行标的、诉讼标的、既判力标准时学说多元并存衔接不畅的理论尴尬。2018年新出台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虽然引入“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终结时”此时间节点,但其所提之新救济方案——“再审或另诉”,却面临时间设置缺漏、特定物毁损要素缺乏考量、救济体系不合理等诘难。从问题成因来看,特定物毁损之执行问题,乃因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贯通性不足以及受程序法的内容框架认知不深的影响所致。对此,结合国内外特定物毁损之执行应对机制架构,如果能强化执行调查,精确把握特定物状况,精准实现程序分流,改良执行方式,以及植入备位执行和备位诉讼,则可适度缓解或疏导特定物毁损之执行不能的现存问题。然而,现实情况是,审判、执行救济法官关涉特定物执行的理论立场本就不一,以统一模式强行衔接的正当性更是不足,故而此种解决路径应当予以抛弃或改良。理论多元、环节多段的背景下,利用法官个体观点立场的前后一致和逻辑自洽,合理配置执行启动审查权,通过贯彻实行审执分离,执行法官专门处理执行事务,再不介入审判和救济判断,让执行依据的审判法官与特定物毁损执行不畅时的救济法官直接对接,以此统一审判法官和救济法官的理论立场,实现审判、执行的有力衔接,达到个案处理上一致的效果,方为疏解特定物毁损之执行难题的根本之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物毁损 执行标的 诉讼标的 既判力标准时 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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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群体性损害救济程序之反思与修正——以扩散型损害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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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登科 赵阳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36-43,F0002,共9页
现代型消费者纠纷的特点在于其损害具有连续性、细微性及扩散性,企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所致扩散型损害,不仅攸关个别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更因消费者人数众多导致在社会层面上影响甚巨。目前的消费公益诉讼仅支持不作为之诉,无法满足以受害... 现代型消费者纠纷的特点在于其损害具有连续性、细微性及扩散性,企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所致扩散型损害,不仅攸关个别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更因消费者人数众多导致在社会层面上影响甚巨。目前的消费公益诉讼仅支持不作为之诉,无法满足以受害者众多且分散以及损失微小为特征的群体性纠纷的需求,共同诉讼与代表人诉讼在适用上又有种种缺陷。基于现代型诉讼的需要,应当赋予消费者保护协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资格,当损害额难以确定时,以选择加入制为主提起代表人诉讼;当损害额能够确定时,以二阶段制为主提起消费公益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 公益诉讼 诉讼实施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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