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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数据财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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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艾明 庄嘉伟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1-122,共12页
数字化时代,我国正进行数据产权方面的顶层制度设计,刑事诉讼法亟须应时代所需,保障相关财产性数据权益。目前针对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刑事诉讼法主要从处置电子数据和涉案财物两方面入手,但在财产性数据的获取、审查及处置方面仍存在一... 数字化时代,我国正进行数据产权方面的顶层制度设计,刑事诉讼法亟须应时代所需,保障相关财产性数据权益。目前针对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刑事诉讼法主要从处置电子数据和涉案财物两方面入手,但在财产性数据的获取、审查及处置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究其原因,存在财产性数据属性不明、数据财产权权利定位不清和权利价值评估方式不明确等内部因素限制,以及制度衔接不协调、司法供给不到位等外部因素影响。综观域外相关制度,数据财产化是主流趋势,围绕数据价值周期,以传统财产权模式保障财产性数据权益符合我国国情。由此,首先,在制度层面,应从数据类型、权利内容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财产性数据的获取、审查及处置机制,并通过提升强制措施的针对性、细化电子数据内容审查要求等方式强化对电子数据中财产性利益的保护,同时落实好与《数据安全法》等法律的衔接工作。其次,在司法层面,通过完善网络警察的选举考核标准、探索运用前沿技术等方式,提升公安司法机关对财产性数据的司法保障能力。最后,在配套措施方面,应完善数据价值评估机制及赔偿追索程序等规范,以保障数据财产权的有效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财产性数据 数据财产权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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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证据能力要件体系重构研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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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艾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71-84,共14页
随着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出台,我国以往借鉴德国理论引进的证据能力要件体系面临解释力不足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经过法庭调查程序"不应成为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要件。法庭调查程序的真正作用是... 随着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出台,我国以往借鉴德国理论引进的证据能力要件体系面临解释力不足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经过法庭调查程序"不应成为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要件。法庭调查程序的真正作用是为法官评价证据的证明力,形成认定事实的心证基础提供程序性保障。此外,如果将关联性作为证据能力要件,既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也容易混淆事实考量和规范评价之间的关系。我国刑事证据能力要件只应包括如下内容:未因取证主体不合法而无证据能力,未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而无证据能力,未因取证程序违法而无证据能力,未因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合法而无证据能力,未因取证对象不合法而无证据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证据 证据能力 消极要件 积极要件 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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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冻结的程序规制研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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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明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58-66,共9页
冻结电子数据是侦查机关收集电子数据过程中采取的手段,电子数据的冻结与涉案财物的冻结存在差异,也具有关联性。在刑事诉讼领域,冻结是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刑事涉案财物采取的强制措施,属于扣押刑事涉案财物之后的证据收集与固定方式... 冻结电子数据是侦查机关收集电子数据过程中采取的手段,电子数据的冻结与涉案财物的冻结存在差异,也具有关联性。在刑事诉讼领域,冻结是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刑事涉案财物采取的强制措施,属于扣押刑事涉案财物之后的证据收集与固定方式。冻结刑事电子数据是侦查机关在扣押刑事电子数据载体或者封存网络用户账号之后,对可以用作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在不能收集或者不便收集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使电子数据处于不能被随意改动的状态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目前冻结电子数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冻结电子数据的性质、启动程序的批准机关、适用条件和案外人的协助等方面。目前冻结电子数据存在范围不明确、审批程序存在瑕疵、非法冻结的后果与救济不明确等问题。我国刑事电子数据的冻结应当明确其法定地位,明确冻结电子数据的案件范围,避免概括规定,同时还应当明确作为侦查措施的冻结电子数据和冻结的手段之间的关系,由中立机关负责审查冻结程序的启动,明确违法冻结电子数据的后果及补救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冻结 电子数据 审批程序 违法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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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主导: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模式的构建 被引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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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召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37-51,共15页
与世界范围内刑事司法权力的结构性变革相呼应,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健全,我国也出现了"检察官法官化"的权力转移现象,并在实质上形成了一种检察主导的刑事案件处理模式。该模式由控辩沟通机制、从宽兑现机制、案件... 与世界范围内刑事司法权力的结构性变革相呼应,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健全,我国也出现了"检察官法官化"的权力转移现象,并在实质上形成了一种检察主导的刑事案件处理模式。该模式由控辩沟通机制、从宽兑现机制、案件速办机制和审查监督机制四个基本要素构成。不管最终适用何种审判程序,其"公安记录、检察建议、法院核准"的程序内核具有普适性。检察主导的程序模式既可以充分发挥我国层层把关诉讼模式的优势,又可以尽早实现繁简分流,推动认罪认罚案件的高效处理,但其在实施中也面临着权力失序的潜在风险。检察主导程序模式的构建不是否定审判中心,恰是要维护审判中心诉讼结构的有效运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检察主导 替代程序 审核制 以审判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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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技术侦查证据庭外核实的性质调整与程序完善--以2021年《刑诉法解释》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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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艾明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30-143,共14页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0条明确了技术侦查证据当庭调查和庭外核实之间的关系,将庭外核实程序由平行独立性质调整为后置补充性质。这一调整有助于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落实证据...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0条明确了技术侦查证据当庭调查和庭外核实之间的关系,将庭外核实程序由平行独立性质调整为后置补充性质。这一调整有助于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落实证据裁判原则,统一规范法官庭外调查核实权的行使,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进步意义明显。然而,得到初步改进的技术侦查证据调查核实程序仍然存在着控方出示的技术侦查证据所含证据信息过于简略笼统,庭外核实的启动标准不明确,庭外核实的对象未做有效区分等问题。未来技术侦查证据调查核实程序的持续完善应当聚焦上述问题,提出新的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技术侦查证据 当庭调查 庭外核实 平行独立性质 后置补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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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制度中认罪问题研究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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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益亮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70-188,共19页
在企业合规制度中,涉罪企业认罪既是启动合规考察的前提条件,亦能体现检察机关提前采取“准刑罚”措施的正当性。围绕中小微企业这一类主要适用对象,企业认罪的实践困境包含直接责任人员未参与罪名合意、认罪真实性与自愿性难以保障、... 在企业合规制度中,涉罪企业认罪既是启动合规考察的前提条件,亦能体现检察机关提前采取“准刑罚”措施的正当性。围绕中小微企业这一类主要适用对象,企业认罪的实践困境包含直接责任人员未参与罪名合意、认罪真实性与自愿性难以保障、检察机关接触企业认罪较晚等。究其原因,主要为“认事”与罪名合意之人发生分离、合规不起诉的优待及于直接责任人员、公诉裁量权较大且外在监督不足等。同时,从试点情况看,企业认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第三方组织审查和建议采取何种合规计划、合规考察合格后检察机关是否不起诉等提供了参考和依据。面对诸多实践困境,应从赋予两类代表人员相关性权利、对直接责任人员慎用不起诉、逐步完善企业合规规则、强化公诉裁量权的外部“风控”因素四方面加以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合规 认罪问题 中小微企业 虚假认罪 公诉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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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同意与性别平等:强奸罪入罪模式及其改革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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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燕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13-127,共15页
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确立了以“强制手段”为核心要素的规范结构,可概括为强制模式。在强制手段或被害人反抗不明显的情形中,行为人违反被害人意愿实施性行为却难以受到刑法的制裁,从而使个人性自主权的保护存在重大漏洞。强制不是强... 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确立了以“强制手段”为核心要素的规范结构,可概括为强制模式。在强制手段或被害人反抗不明显的情形中,行为人违反被害人意愿实施性行为却难以受到刑法的制裁,从而使个人性自主权的保护存在重大漏洞。强制不是强奸罪不法的核心,违背他人意志才是强奸罪的本质。以同意替代强制是强奸罪法律规范发展的必然趋势。强奸罪立法的主要任务是为个体之间的性互动确立一个相对客观的、符合社会规范和性别平等价值的沟通规则。根据性互动的沟通结构及其特点,结合性互动行为的实践和不同模式的适用效果,我国宜采取修正的否定同意模式,即一般情形下适用否定同意模式,对虽然具有同意能力但其认知能力和防卫能力存在减损的脆弱人群应适用积极同意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奸罪 强制 同意 性别平等 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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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科技基本权的创设及对德国线上搜索措施立法的影响——兼论我国网络远程勘验措施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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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艾明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64-73,177,共11页
2008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判决创设了一项新的基本权利——资讯科技基本权。资讯科技基本权的创设明确了线上搜索措施具有干预基本权利的性质,为该措施的法律强化控制提供了宪法依据,并对德国警察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法产生了重... 2008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判决创设了一项新的基本权利——资讯科技基本权。资讯科技基本权的创设明确了线上搜索措施具有干预基本权利的性质,为该措施的法律强化控制提供了宪法依据,并对德国警察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法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经验,对网络远程勘验措施进行立法完善。具体建议包括:明确网络远程勘验措施具有干预公民基本权利的性质,未来宪法修改时,将个人信息权益或隐私权明确为基本权利,为加强对网络远程勘验措施的法律规制提供宪法依据;增加客观的启动证明标准规定和最后手段原则规定;贯彻加重审批原则,对高强度的电话监听、网络远程勘验,应由设区的市一级公安局局长审批;严格规定数据销毁义务;增加违法使用网络远程勘验收集证据的程序性制裁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讯科技基本权 线上搜索 网络远程勘验 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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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说明来源”规定性质的再认识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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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艾明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76-85,共10页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说明来源”规定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理解。从立法意图、语句结构、历史渊源和我国司法实践情况来分析,《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性质应是一个允许反驳的法律推定。在该法律推定中,基础事实为“国家工作...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说明来源”规定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理解。从立法意图、语句结构、历史渊源和我国司法实践情况来分析,《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性质应是一个允许反驳的法律推定。在该法律推定中,基础事实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推定事实为“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说明来源”规定是允许反驳的规定。这一新认识得到《追赃规定》的支持,具有较强解释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说明来源 法律推定 基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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