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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规则对“责任型”第三人执行追加的边界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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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翔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43-157,共15页
“责任型”第三人股东执行追加是执行债务人主观范围扩张存在争议较大的领域。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未届出资期限及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规范的调整对“责任型”第三人股东执行追加带来影响。执行力向“责任型”第三... “责任型”第三人股东执行追加是执行债务人主观范围扩张存在争议较大的领域。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未届出资期限及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规范的调整对“责任型”第三人股东执行追加带来影响。执行力向“责任型”第三人股东扩张需限定其边界。在迅速、经济、充分执行的目的正当性下,需以实体法的补充赔偿责任、实体权益一致且具有“易判断性”来实现实体正当性。以“易判断性”作为统一目的正当性与实体正当性的最终要素,构建与“易判断性”适配的略式权益判定程序来实现程序正当性。实体法秩序与“责任型”第三人股东执行力扩张的深层协调,可建立执行阶段争议事项的“二层次三段式”处置模式,构建执行追加“法定主义”规范体系,从实体法与程序法衔接层面解释公司“不能清偿”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型”第三人股东 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 追加边界 易判断性 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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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执行中析产诉讼的“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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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大伟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39-152,共14页
为确定共有财产中的债务人份额,《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等部分立法选择由执行程序直接析产,而不是当前司法解释采取的由另案诉讼程序析产模式。因析产诉讼制度在法理基础和制度设置方面存在问题,譬如加重债权人负担、影响执行效率、... 为确定共有财产中的债务人份额,《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等部分立法选择由执行程序直接析产,而不是当前司法解释采取的由另案诉讼程序析产模式。因析产诉讼制度在法理基础和制度设置方面存在问题,譬如加重债权人负担、影响执行效率、制度功能单一等,使制度效能难以彰显,应将其“废弃”。在共有财产执行程序,执行机构通过形式化析产,能够较为准确地确定绝大部分共有财产的份额,以其替代析产诉讼具备正当性。当事人对执行析产不服的,另案析产诉讼无法提供救济;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审查执行析产,实质性界定财产份额,能为相关主体提供更充分的救济。“废弃”析产诉讼,不是剥夺共有人另行提起财产分割诉讼的权利,而是另诉取得的裁判原则上不能拘束本案执行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有物分割 执行析产 析产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 实质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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