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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应用中的政治风险及其法律应对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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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东德 田少帅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27-136,共10页
人工智能应用中的政治风险可以归纳为两类,一是因算法漏洞、算法偏见、算法黑箱等人工智能内生安全引发的政治风险;二是因智能推荐、计算宣传等人工智能助力攻击引发的政治风险。人工智能应用中政治风险的诱因主要有技术因素与人为因素... 人工智能应用中的政治风险可以归纳为两类,一是因算法漏洞、算法偏见、算法黑箱等人工智能内生安全引发的政治风险;二是因智能推荐、计算宣传等人工智能助力攻击引发的政治风险。人工智能应用中政治风险的诱因主要有技术因素与人为因素。对人工智能应用中政治风险的法律规制应以人工智能内生安全风险与助力攻击风险为切入点,以数据、算法、平台为规制要素,在遵循底线规制原则、激励性规制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多元化规制原则的前提下,通过构建人工智能准入制度,制定算法透明性及可解释性规则,建立技术风险控制体系以实现对人工智能应用中政治风险的防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政治风险 算法 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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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对公司法的影响:挑战与应对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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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少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61-71,共11页
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将对公司法造成影响,其中主要体现在其对公司董事的影响。人工智能与董事之间的关系因不同发展阶段而有所不同,在弱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因尚未达到可模拟人脑进行抽象思维的阶段,其可作为董事的辅助工具,但公司法... 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将对公司法造成影响,其中主要体现在其对公司董事的影响。人工智能与董事之间的关系因不同发展阶段而有所不同,在弱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因尚未达到可模拟人脑进行抽象思维的阶段,其可作为董事的辅助工具,但公司法需解决董事是否可将部分职权授于人工智能以及董事是否负有咨询人工智能的义务等问题。在强人工智能甚至超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担任独立董事不存在法律障碍的情况下,因人工智能与自然人董事的本质差别,公司法面临着诸多挑战,围绕传统代理成本理论而搭建的公司法规则框架可能需要重构,其他规范自然人董事的规则也须相应调整,公司也可能因此而受到公权渗透。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日新月异,公司法应未雨绸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 公司法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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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驾驶数据治理框架研究 被引量:5
3
作者 雍晨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62-72,共11页
智能驾驶数据是智能驾驶汽车运行过程中收集、使用的数据,包括车内数据、路边环境数据以及智能车联数据。这些数据无论是基于个人信息保护还是国家安全立场,都存在风险防范与治理的必要。但是,智能驾驶数据体量巨大、主体多元、涉及权... 智能驾驶数据是智能驾驶汽车运行过程中收集、使用的数据,包括车内数据、路边环境数据以及智能车联数据。这些数据无论是基于个人信息保护还是国家安全立场,都存在风险防范与治理的必要。但是,智能驾驶数据体量巨大、主体多元、涉及权益复杂,传统主体赋权路径难以明确数据权属及各方权利义务分配,数据隐私与数据公开的矛盾在智能驾驶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对此,智能驾驶数据的治理框架需基于参与主体地位不对等、“知情同意”模式失效等场景特征,以“卡—梅框架”理论为指导,强调基于“数据与信息主体联系的强弱”,设置类别化的数据治理规则。具体而言,对主体指向明确的车内数据沿用“知情同意”规则;对结果可能指向个人的其他数据采取默认授权模式,但需要以数据控制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强制性义务为前提;对车边环境数据,重点关注数据中的国家安全风险,严格执行数据境内储存、跨境流动审查和对外公开限制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治理 财产规则 责任规则 卡—梅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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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银行模式下个人数据共享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32
4
作者 赵吟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38-150,共13页
开放银行作为新兴的业务模式,在数据共享方面表现出不同的特点,给个人数据保护带来多重挑战。结合国内开放银行发展现状,法律规制当在厘清各方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事前阶段针对数据共享授权规则的不足进行相应优化,... 开放银行作为新兴的业务模式,在数据共享方面表现出不同的特点,给个人数据保护带来多重挑战。结合国内开放银行发展现状,法律规制当在厘清各方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事前阶段针对数据共享授权规则的不足进行相应优化,以确保个人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事中阶段通过数据共享对象的筛选规则设计与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则细化,来保证数据得以合理共享与使用。事后阶段则依托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各方责任的类型化,为个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开放银行 数据共享 个人数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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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产业的制度激励研究 被引量:3
5
作者 叶明 《学术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66-74,共9页
有效的制度激励是推动无人驾驶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当前,我国无人驾驶产业的制度激励在激励对象、激励性质、激励措施以及激励重点方面存在局限,难以为无人驾驶产业发展提供切实有效的支持和保障。立足于无人驾驶产业发展的现实场... 有效的制度激励是推动无人驾驶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当前,我国无人驾驶产业的制度激励在激励对象、激励性质、激励措施以及激励重点方面存在局限,难以为无人驾驶产业发展提供切实有效的支持和保障。立足于无人驾驶产业发展的现实场景与目标要求,无人驾驶产业的制度激励理念应凸显动态调整的实质,在发展促进与风险防控之间寻求动态平衡。同时,选择激励市场与激励政府相结合的双重激励模式,构建宏观与微观协同、鼓励与约束并举的制度激励框架。其中,制度激励的重点应该放在明确无人驾驶侵权责任制度、健全产业投融资制度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三个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人驾驶产业 制度激励 发展促进 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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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但需要验证:论区块链为何需要法律 被引量:151
6
作者 凯文.沃巴赫 林少伟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83-115,共33页
区块链是一项具有变革性的基础技术,其对世界的潜在影响堪比互联网。本质上来讲,区块链和法律都是信任机制,两者关系的不确定性引致对区块链两极分化的评价。区块链利用分布式分类账、共识和智能合约等特征实现避免对中央机关的依赖以... 区块链是一项具有变革性的基础技术,其对世界的潜在影响堪比互联网。本质上来讲,区块链和法律都是信任机制,两者关系的不确定性引致对区块链两极分化的评价。区块链利用分布式分类账、共识和智能合约等特征实现避免对中央机关的依赖以及建立普遍诚信的价值主张。但区块链信任系统并非无懈可击,分类账、智能合约、边缘服务提供商以及代币销售各层次各有风险,网络解放和政府架空无异于天方夜谭,法律和监管介入的需求毋庸置疑。监管可能抑制创新并引起管辖权竞争问题,但并非无解之局。区块链可以补充法律、与之互补甚至取而代之,两者分别有其治理局限性,融合治理方为解决之道,而这可以通过法律代码化与代码法律化两种模式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 比特币 智能合约 法律代码化 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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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监管:“法律”与“自律”之争 被引量:96
7
作者 凯伦.杨 林少伟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21-136,共16页
区块链这一革命性技术给传统法律监管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采取何种监管策略与态度已成各国当务之急。依照不同区块链应用对国家合法利益的威胁性不同,传统法律与区块链系统内部规则之间的交互关系可大致分为"乘间伺隙""... 区块链这一革命性技术给传统法律监管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采取何种监管策略与态度已成各国当务之急。依照不同区块链应用对国家合法利益的威胁性不同,传统法律与区块链系统内部规则之间的交互关系可大致分为"乘间伺隙""相辅相成"以及"减轻交易摩擦"三种情形。由于网络数字化时代公共与私人领域边界的动态变化和不确定性,以上三种交互关系中都存在国家干预的模糊性和代码监管的局限性等挑战和冲突。据此,传统法律在应对区块链时至少需要评估区块链网络活动是否属于私领域以及其是否存在危害参与者及广大公众的风险这两大要素,以便制定区块链治理的最低标准,避免法律与代码的无谓争斗,进而实现法律与区块链的共存共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 代码 法律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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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AI阶段金融科技数据合规的法律化因应 被引量:7
8
作者 罗世杰 贺国荣 《金融发展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82-90,共9页
随着生成式AI时代的到来,金融科技实现智能技术层面的飞跃即将成为现实,而风险治理制度层面的跟进尚未实现。生成式AI阶段金融科技数据风险的防范与规制应成为全新且热潮的法律课题,亟待以更先进、更全面的法律路径对其进行治理。立足... 随着生成式AI时代的到来,金融科技实现智能技术层面的飞跃即将成为现实,而风险治理制度层面的跟进尚未实现。生成式AI阶段金融科技数据风险的防范与规制应成为全新且热潮的法律课题,亟待以更先进、更全面的法律路径对其进行治理。立足生成式AI阶段金融科技的数据质量合规风险、隐私合规风险以及垄断合规风险,合规治理的法律化体系构建被赋予必要性与正当性。但由于其是一种新的法律提法,故而我国的生成式AI阶段金融数据合规体系的构建存在法律制度供给留白、行政引导与监管困境以及司法保护不敷三个层面的法律化障碍。应具有针对性地从立法指引、行政执法、司法运行三个层面实现其法律化体系构建的尝试与突破,但金融数据合规法律化不是生成式AI阶段金融科技数据风险治理的终点,而只是金融科技发展进程中风险治理的阶段性成果,其仍需更多法律化手段的出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AI 金融科技 数据合规 合规治理 合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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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丝经济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9
9
作者 王首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93-105,共13页
粉丝经济是近年来兴起的创新商业模式。从粉丝经济的特点来看,其获利模式新颖化、运营标的无形化和运营主体隐退化同时挑战着既有规制体系。从运营标的来看,偶像“人设”成为粉丝经济的核心标的,但“人设”尚不属于法律上的权利类型:其... 粉丝经济是近年来兴起的创新商业模式。从粉丝经济的特点来看,其获利模式新颖化、运营标的无形化和运营主体隐退化同时挑战着既有规制体系。从运营标的来看,偶像“人设”成为粉丝经济的核心标的,但“人设”尚不属于法律上的权利类型:其不是商业人格权,不是个人形象商品化权,也不是知识产权,更类似于自然人变相商品化。从运营主体来看,偶像、经纪公司、平台甚至“粉头”等诸多主体参与了“人设”的设计和打造。“虚构人设”应承担类经营者责任,尤其是在粉丝处于“不完全意思”的弱势地位,法律如何界定合理美化的限度,涉及对粉丝经济激励性规制与公共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粉丝经济的法律规制,应当实现解释论路径和立法论路径的“交互前进”,即以解释论作为当下规制路径,并以此为基础逐步推进立法论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粉丝经济 人设 商业模式创新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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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数据安全背景下的智能投顾算法黑箱监管体系构建 被引量:15
10
作者 汪世虎 马瑞乾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86-95,共10页
智能投资顾问通过金融科技、大数据引领商业模式创新,是人工智能在财富管理领域的重要应用。由于核心技术算法黑箱具有天然不透明性,使得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时,产生了侵权责任承担困难、附加金融服务存在监管真空和算法学习周期性导... 智能投资顾问通过金融科技、大数据引领商业模式创新,是人工智能在财富管理领域的重要应用。由于核心技术算法黑箱具有天然不透明性,使得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时,产生了侵权责任承担困难、附加金融服务存在监管真空和算法学习周期性导致决策滞后的监管困境,导致传统法律监管体系发生部分失灵。分析我国使用智能投顾中小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发现其抵御风险、投资能力明显高于传统股票投资者,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在适当性管理方面也要求具备更高的审慎和评估能力,投资者金融信息和知情权是保护的重点。监管治理体系以《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本法律依据,在构建目标上,注重促进技术发展与保障金融安全之间的有效平衡;在算法设计源头上,制定专业监管框架、实施算法事前审查、提高投资者信息能力;在算法使用过程中,对接证券信息披露标准、保护数据与隐私权和规范附加金融服务;在法律责任追究上,通过主体责任、信义义务和算法问责制来综合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投顾 数据安全 算法黑箱 投资者保护 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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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漏洞的生成机理与认定规则研究 被引量:3
11
作者 税梦娇 《财会通讯》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9-16,共8页
凡是法律皆有漏洞,缘于税法调控要素的高度流变性等孕育漏洞的特殊土壤,税法漏洞较之其他法域漏洞更为突出和特别。本文首先比较税法漏洞与税法盲区、税法空白、税务筹划及税收优惠的相关概念,以税法不确定固有概念为梳理脉络进行文本分... 凡是法律皆有漏洞,缘于税法调控要素的高度流变性等孕育漏洞的特殊土壤,税法漏洞较之其他法域漏洞更为突出和特别。本文首先比较税法漏洞与税法盲区、税法空白、税务筹划及税收优惠的相关概念,以税法不确定固有概念为梳理脉络进行文本分析,阐述税法漏洞生成的税收优惠、法际协调、调控要素和立法技术的环境检视,最终从税法漏洞的认定主体、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三个维度构建税法漏洞的认定规则,以期为我国税法漏洞的理论研究与税法漏洞填补的立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税法漏洞 税法盲区 税法空白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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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的高频交易监管研究 被引量:2
12
作者 雍晨 《金融与经济》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83-87,共5页
高频交易是科技与金融结合的产物,是资本市场的创新选择。本文着重论述了高频交易产生的市场风险以及在我国发展和监管中面临的困境,并从主体责任、风险控制、市场监管三方面提出监管建议。通过分析高频交易的现状及对市场的负面效应,... 高频交易是科技与金融结合的产物,是资本市场的创新选择。本文着重论述了高频交易产生的市场风险以及在我国发展和监管中面临的困境,并从主体责任、风险控制、市场监管三方面提出监管建议。通过分析高频交易的现状及对市场的负面效应,本文认为应引入个股动态涨跌幅限制机制和错误撤销机制,避免系统性新风险的发生,修改《证券法》中完善高频操纵的认定,以监管科技应对金融科技,配套建立一套审计追踪系统,完善操纵市场的因果和责任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市场 系统性风险 算法备案 个股动态涨跌幅限制 审计追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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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机协同:体育赛事裁判模式的转型与建构 被引量:13
13
作者 姚万勤 李灿 《上海体育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0-79,共10页
作为主流体育赛事裁判模式的机器辅助裁判模式,受限于对体育赛事流畅性的追求,在实现体育赛事裁判的价值方面产生以下困境:在事实层面动摇公正性价值;在机器运算过程中破坏公开性价值;在运动员权利保障方面损害公平性价值。基于人工智... 作为主流体育赛事裁判模式的机器辅助裁判模式,受限于对体育赛事流畅性的追求,在实现体育赛事裁判的价值方面产生以下困境:在事实层面动摇公正性价值;在机器运算过程中破坏公开性价值;在运动员权利保障方面损害公平性价值。基于人工智能的技术能力,在人机协同裁判模式下,体育赛事流畅性与裁判价值的矛盾可以得到化解。为建立人机协同裁判模式,建议:承认人工智能具有裁判资格,使其享有独立作出判罚的权力;改进算法决策的内在缺陷,抵御算法决策的外在干扰;通过区分事实性判罚与非事实性判罚,在事实性判罚中改变机器设备的辅助定位,构建类似于“两审终审暨审判监督制度”的人机协同裁判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 人类裁判 人工智能 算法 人机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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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束”视角下数据资产的刑法保护 被引量:11
14
作者 姚万勤 赵小勇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8-100,共13页
数据的刑法保护不只是指保护个人数据、个人信息权利,还需要保护大数据产业链中处于处理、经营状态下的数据资产利益。在数据确权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的背景下,数据资产刑法法益的确定应“搁置确权争议”,遵循“权利束”确权逻辑及路径,承... 数据的刑法保护不只是指保护个人数据、个人信息权利,还需要保护大数据产业链中处于处理、经营状态下的数据资产利益。在数据确权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的背景下,数据资产刑法法益的确定应“搁置确权争议”,遵循“权利束”确权逻辑及路径,承认数据资产上存在“个人信息利益”“数据处理者、经营者经济财产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及国家安全利益”多元法益,这些法益的比例和形态在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及交易交换等不同场景下有着阶段性的变化。构建数据资产刑法保护规范体系,应顺应保护数据经营利用价值的需求,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经营罪、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进行解释性改造,以实现对数据资产中的个人信息利益、正当竞争利益、财产性利益、衍生数据知识产权利益及社会公共秩序等复杂法益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资产 权利束 财产犯罪 衍生数据 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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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可携权的实现路径:基于开放银行的分析 被引量:11
15
作者 赵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7-82,共16页
开放银行的核心是数据共享,数据在客户、银行与第三方机构之间移转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是开放银行模式下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作为数据移转中客户个人数据控制和保护的方案,数据可携权契合开放银行的应用场景,促进平衡各方利益。《个人... 开放银行的核心是数据共享,数据在客户、银行与第三方机构之间移转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是开放银行模式下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作为数据移转中客户个人数据控制和保护的方案,数据可携权契合开放银行的应用场景,促进平衡各方利益。《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条文仅确立了数据可携权的大致框架,有待结合开放银行的具体场景明确适用规则。这需要在对权利客体标识化后进行类别判断,厘清数据可携权的权利内容和行使边界,再根据责任性质划分数据控制者应承担的各类责任,基于新业态实现个人数据保护的新诠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可携权 开放银行 数据共享 个人数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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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伦理审查机制的完善 被引量:7
16
作者 姚万勤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23-134,共12页
基因编辑技术应用前景广阔,具有广泛造福人类的功能和价值。该技术随着蛋白Cas9的发现而日渐成熟,然而该技术的全面应用时机并不成熟,且缺乏必要的伦理审查也会进一步造成难以预见的危害,进而可能侵犯人类至高无上的尊严,并造成扰乱代... 基因编辑技术应用前景广阔,具有广泛造福人类的功能和价值。该技术随着蛋白Cas9的发现而日渐成熟,然而该技术的全面应用时机并不成熟,且缺乏必要的伦理审查也会进一步造成难以预见的危害,进而可能侵犯人类至高无上的尊严,并造成扰乱代际正义等严重后果的风险。深究根源,导致出现这种困境与中国尚未有专门的立法、尚未建立完善的制度以及缺乏必要的公众参与等因素休戚相关。因此,中国作为掌握基因编辑核心技术的国家之一,不仅需要制定专门法律进一步明确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伦理审查,而且在具体制度上,有必要建立统一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科学家的科技伦理进行定期审查。此外,还需要吸纳社会公众参与其中,从而增加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加大对科学领域伦理的社会监督力度。如此,才能有效控制和治理科技应用的伦理风险,才能将技术风险真正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编辑 人类尊严 伦理审查 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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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时代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主观目的检视 被引量:6
17
作者 姚万勤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96-103,共8页
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目的”。然而,在数字版权时代到来之际,过于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营利目的,不仅徒增了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证明难度,而且极有可能放纵一些主观上不具有营利... 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目的”。然而,在数字版权时代到来之际,过于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营利目的,不仅徒增了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证明难度,而且极有可能放纵一些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但客观上侵犯了著作权的行为。目前,有学者主张保留对该罪名的主观目的限定,另有学者主张可以放宽对该罪名的认定标准,并认为在网络环境下并不需要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但这些观点并不能为数字版权的保护提供充足的刑法规范依据。因此,通过修改刑法取消该罪名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定,不仅有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证明负担、契合数字版权保护的特征,而且与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相一致,是未来针对这一问题较为妥当的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版权 侵犯著作权罪 营利目的 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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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刑法”生成逻辑的质疑与民法、刑法融合之道 被引量:4
18
作者 姚万勤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43-154,共12页
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具有工具主义的本性。在风险社会到来之际,并非其偏好治理风险,就一律否定其应有的价值。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增设、修改相关罪名也是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方式,即便增设的罪名适用... 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具有工具主义的本性。在风险社会到来之际,并非其偏好治理风险,就一律否定其应有的价值。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增设、修改相关罪名也是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方式,即便增设的罪名适用率较低,也并非均能归入到象征性立法的行列。象征性立法同样具备了法律的宣示功能,所以适当的存在也并非均带来负面效应,不能据此认为刑法本身具有的人道化色彩正在锐减。刑法在社会治理中一直处于保障法的地位,并非套上了“物性”与“人性”用语就能成为混淆民法与刑法融合逻辑的借口。基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的基础之上,民法与刑法的融合应当是单向而非互动式的,无论民法设置的授权性规范还是义务性规范,均应站在民法的角度思考,不需考虑对刑法的影响;刑法设置的禁止性规范,如果以民法规范作为前置法,除了需要参考民法设置的违法类型之外,还需要考虑立法的目的、其他非刑事手段是否救济无效等诸多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性刑法 人性化 风险社会 象征性立法 违法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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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义务人侵权责任的体系解构——兼论《民法典》第70条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的适用关系 被引量:12
19
作者 赵吟 《法治研究》 CSSCI 2020年第6期150-160,共11页
司法实践中有关公司清算义务人侵权责任的分析和判定面临诸多问题。《民法典》第70条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表述存在差异,致使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进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同。公司清算义务人侵权责任认定的前提在于明晰清算义务... 司法实践中有关公司清算义务人侵权责任的分析和判定面临诸多问题。《民法典》第70条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表述存在差异,致使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进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同。公司清算义务人侵权责任认定的前提在于明晰清算义务主体范围,准确区分公司清算过程中的作为侵权与不作为侵权,通过厘清清算义务以识别过错因素。在结果要件中,非清算义务人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受损亦属于考量范畴,以《民法典》第70条第3款为直接依据。具体到因果关系的判断,要准确把握消极事实的因果关系证明规则,避免不恰当地扩大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 清算义务人 侵权责任 不作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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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规制的时间逻辑 被引量:16
20
作者 王首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50-63,共14页
创新既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也是破除旧制度弊端的良药,因此创新规制是人类社会恒久的话题。创新规制之所以复杂和繁难,源于创新一直处于变动不居之中,规制者需“捕捉”动态并适时妥当回应,过早或过迟规制都难以达成规制目标。要实现... 创新既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也是破除旧制度弊端的良药,因此创新规制是人类社会恒久的话题。创新规制之所以复杂和繁难,源于创新一直处于变动不居之中,规制者需“捕捉”动态并适时妥当回应,过早或过迟规制都难以达成规制目标。要实现促进创新健康发展的规制效果,妥当的规制内容和适当的规制时机都必不可少。但令人遗憾的是,创新规制中时间要素的重要性被严重忽略。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创新规制时机的抉择更为重要,对时间要素的忽略尤为影响创新规制效果。创新和规制都具有两面性,创新处于发展变化之中,规制策略具有灵活多变性而规制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因此针对不同的创新,灵活规制内容的因时制宜颇具难度。基于规制理论与时间结合的视角,可以在一般规律层面探究创新规制具体措施的起始、转换和终结的时间逻辑标准,进而厘定创新规制内容起始、转换和终结的妥当时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时代 创新 规制 时间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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