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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立法对事效力框定标准的理论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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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亮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85-92,共8页
对事效力是人工智能法的基础性问题,人工智能法对事效力的框定,既关乎人工智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也为人工智能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提供关键指引。人工智能作为包含数据、网络、算法、算力及具体应用的有机系统,构成对事效力的... 对事效力是人工智能法的基础性问题,人工智能法对事效力的框定,既关乎人工智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也为人工智能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提供关键指引。人工智能作为包含数据、网络、算法、算力及具体应用的有机系统,构成对事效力的初次框定基础,其调整范围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涉数、涉网、涉算、涉用行为;人工智能法聚焦现行法律难以应对的社会损害救济与预防,完成对事效力的二次框定;以“负责任人工智能”为理念欲求,将全生命周期利害关系人纳入规制范畴,实现三次框定。经由调整客体、规范性质和理念欲求三种核心框定标准,人工智能法既区别于救济个体私益的私法,也不同于其他救济社会公益的公法,对推动人工智能法治体系完善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法 对事效力 调整客体 规范性质 理念欲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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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前置与梯度赋权:生成式人工智能提示词保护的初步设想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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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亮 朱晟男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31-142,共12页
提示词是用户为引导人工智能创作而精心设计的输入文本,是指导人工智能模型进行创作的专属语言,其作为一种可以被识别的“表达”与生成物共存。基于提示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模式在算法黑箱下模糊了人机贡献界限,传统的“工具论”低... 提示词是用户为引导人工智能创作而精心设计的输入文本,是指导人工智能模型进行创作的专属语言,其作为一种可以被识别的“表达”与生成物共存。基于提示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模式在算法黑箱下模糊了人机贡献界限,传统的“工具论”低估了人工智能的“智能性”,机械地将版权保护重心落在生成物上,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版权问题不能精准回应。“贡献论”虽注意到提示词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运作中的重要性,但是未能进一步区分人机贡献,混淆了提示词的独创性与生成物的独创性的关系,片面将提示词的价值维系于生成物之上,忽略提示词在人工智能内容输出中的应有价值。随着提示词交易市场的形成壮大,激励提示词创作者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应成为制度设计的重点。在证成提示词可保护性的基础上,针对结果导向保护模式的固有缺陷,通过“激励前置”与“梯度赋权”方式为提示词提供保护是一种切实可行的规制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示词 可版权性 因果关系 激励前置 梯度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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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伦理立场与治理之道:以ChatGPT为例 被引量: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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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子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1-71,共11页
随着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突飞猛进,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了削弱人类主体价值、加剧算法偏见与歧视、过度依赖拟态环境输出结果、人机协作双向价值对齐困难等伦理难题,亟须从人工智... 随着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突飞猛进,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了削弱人类主体价值、加剧算法偏见与歧视、过度依赖拟态环境输出结果、人机协作双向价值对齐困难等伦理难题,亟须从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组织机制、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机制两方面入手,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中的人本主义立场,建构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的伦理规则,为增进人类福祉提供有力的伦理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ChatGPT 伦理 人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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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的理论证成与路径选择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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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亮 张翔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1-37,共17页
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是全球人工智能法治的大势所趋,也是协同治理的重要抓手、科学立法的应有之义和法学知识的素材支撑。然而,当前人工智能立法研究存在“概念不清”“定性不准”“理念不彰”“范畴不明”“脉络不畅”五大问题,阻滞了... 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是全球人工智能法治的大势所趋,也是协同治理的重要抓手、科学立法的应有之义和法学知识的素材支撑。然而,当前人工智能立法研究存在“概念不清”“定性不准”“理念不彰”“范畴不明”“脉络不畅”五大问题,阻滞了立法体系化进程。应当从“人工智能的应然法律概念”“人工智能法律规范的属性”“人工智能立法的理念欲求”三个层次设置“滤网”,在区分“狭义的人工智能立法”和“广义的人工智能领域立法”的基础上锚定人工智能立法范畴。针对当前人工智能立法“碎片化”的现象,应当坚持以“事物本质”理念检视问题,在法律体系化方法中嵌入“系统—控制论”原理来规整领域立法素材。在此基础上,应当在“法律”层级适时制定一部兼具框架性和包容性的“人工智能法”,以“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为融贯立法体系的价值基础,以“平衡公平与效率”和“平衡安全与创新”为两大基本原则。此外,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的“研发—生产—服务—使用”节点为横轴,以“具体风险控制”和“抽象权利保护”两种控制模式为纵轴,可以纵横交错编织出八个具有规范生成功能的法律关系定型“区间”,由此形成构筑人工智能立法制度谱系的基本线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法律体系化 系统—控制论 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 人工智能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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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生成式人工智能立法实践及镜鉴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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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亮 张翔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05-118,共14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利用海量未标记数据和合成数据进行持续训练,依赖深度神经网络等机器学习技术逐渐形成自主的行为能力,输出新颖结果、应用日趋广泛,正深刻改变着人际间的互动方式,其模型开发的资源密集型特性也促使复杂价值链条形成。生... 生成式人工智能利用海量未标记数据和合成数据进行持续训练,依赖深度神经网络等机器学习技术逐渐形成自主的行为能力,输出新颖结果、应用日趋广泛,正深刻改变着人际间的互动方式,其模型开发的资源密集型特性也促使复杂价值链条形成。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运行节点的技术跃迁,引发了版权侵权、数据偏见、能耗过大、风险难测、虚假信息传播以及损害认定困难等监管挑战。欧盟人工智能法作出紧急回应,以“通用人工智能模型”为概念中枢,经由“通用人工智能系统”过渡,将生成式人工智能纳入“人工智能系统”范畴;输入端从数据数量和数据质量双管齐下设置合规义务,处理端引入“高影响能力”的自主性程度判断标准,并将“具有系统性风险的人工智能”嵌入风险分类分级制度,输出端则设计“检测、披露和透明度”等义务来规制虚假信息传播,部署端也专门设计价值链上的责任分配专条。虽然欧盟立法为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风险作出了努力,但在“抽象定义的确定性”“衡量数据训练效果的方法”“高级模型与小型模型之区分”“系统性损害的确定”以及“API接口和开源模式对价值分配的影响”等方面仍有继续完善的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人工智能法 生成式人工智能 定义范畴 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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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立法背景下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义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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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亮 张翔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62-170,共9页
科学、合理地界定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义,是人工智能领域体系化立法的逻辑前提。在本体论意义上,人工智能首先是一种信息处理系统,而后才有人工智能科学、人工智能产业等社会性认知。从内涵看,人工智能是依托算力基础设施,通过控制系统的... 科学、合理地界定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义,是人工智能领域体系化立法的逻辑前提。在本体论意义上,人工智能首先是一种信息处理系统,而后才有人工智能科学、人工智能产业等社会性认知。从内涵看,人工智能是依托算力基础设施,通过控制系统的算法处理输入的数据,以软件或硬件等多元集成方式嵌入系统后输出,或者直接在具体场景中输出对人类某种理性功能的模拟状态,在环境中进行交互,并在目标约束下经过反馈修正,最终完成预设任务的信息系统,该种智能系统的法律本质为“理性智能体”。从外延看,人工智能既包括单纯的智能软件或硬件,也包括软件和硬件集成嵌入的智能体,而“强弱”之分和“通用专用”之分不适宜在外延中直接列举,而是需要随着技术发展通过评价性的法学判断来决定是否将其纳入人工智能的法律意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法律定义 提取公因式 理性智能体 系统—控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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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学的理论范式及独立性 被引量:4
7
作者 罗有成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9-31,共13页
现有关于数字法学的论争主要集中在数字法学是否独立存在以及它与传统法学的关系上。理性的回应是,摒弃对传统法学“内部知识”的依赖,转向本体论意义上的数字法学,聚焦数字法学的独特性与独立性。数字技术挑战了传统的规则治理模式,催... 现有关于数字法学的论争主要集中在数字法学是否独立存在以及它与传统法学的关系上。理性的回应是,摒弃对传统法学“内部知识”的依赖,转向本体论意义上的数字法学,聚焦数字法学的独特性与独立性。数字技术挑战了传统的规则治理模式,催生出一系列原生性数字问题与“私人化法律”机制,进而动摇了法律的深层结构,为数字法学奠定了立论基础。与此相对应,法学研究范式正逐步从“规制主义”向“技术主义”转变。数字法学理论范畴的构建需超越学科边界,从法学与多学科知识的融合中展开。如基于人工认知系统的基本原理,可提炼出控制架构、人机对齐、相关关系与涌现自治四个理论范畴。由此可见,数字法学本体论层面的独立性体现为论域的全方位扩展、理论范畴的重构,以及研究范式的转换。它与传统法学是一种迭代升级的关系,而不是附庸于传统法学的“数字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时代 数字法学 数字法治 理论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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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案件事实要素智能抽取探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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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福勇 高帆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25-134,共10页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审判案件事实要素的智能抽取奠定了基础。当前,由于法律专业词汇容易被切割成单个语义碎片,涉案诉讼材料的多源性和多样性等,导致审判案件事实要素抽取准确性不高,影响法律的准确适用,抑制依法裁判的作出。是以...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审判案件事实要素的智能抽取奠定了基础。当前,由于法律专业词汇容易被切割成单个语义碎片,涉案诉讼材料的多源性和多样性等,导致审判案件事实要素抽取准确性不高,影响法律的准确适用,抑制依法裁判的作出。是以,需要以要素式审判为基础,利用OCR等技术对审判案例数据和案例事实要素进行识别,并进行智能化抽取;运用基于层叠注意力机制的深度学习模型,将案件中提取的事实要素进行相关性计算,选定案件的关键要素;根据得到的结构化要素,通过从案件中提取时间、地点、主体等事实要素,利用贝叶斯网络搭建证据关联概率模型对案件事实要素进行综合赋值分析,构建案件画像,智能、准确地抽取审判案件事实要素,以达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裁判之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判案件 事实要素 智能抽取 自然语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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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与专业实习研究 被引量:3
9
作者 李隆琼 《教育与职业》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7期159-160,共2页
实习基地是增强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能力的重要平台,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对改善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现状、有效实现法学专业实践教育、培养法学人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亟待解决,包括实习基地偏... 实习基地是增强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能力的重要平台,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对改善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现状、有效实现法学专业实践教育、培养法学人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亟待解决,包括实习基地偏少、法学专业教师的实务教学能力不强、管理不到位等。建议健全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管理制度,建立一支实务教学能力较强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专业实习基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学学生 实践能力 实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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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价格歧视违法性认定的挑战与应对 被引量:9
10
作者 曾迪 《中国流通经济》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15-126,共12页
算法技术在数据收集、分析和应用等方面的优势能够帮助经营者快速实现价格歧视,提高经营效率。但算法价格歧视行为却对市场其他主体带来损害性影响,包括破坏社会对网络市场的公平感知、扭曲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等传统权利和... 算法技术在数据收集、分析和应用等方面的优势能够帮助经营者快速实现价格歧视,提高经营效率。但算法价格歧视行为却对市场其他主体带来损害性影响,包括破坏社会对网络市场的公平感知、扭曲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等传统权利和个人信息权等新型权益。为避免上述系列损害性后果持续扩散,亟须对司法实践如何开展算法价格歧视违法性认定做出回应。然而,基于我国当前相关法条分布零散且适用性不强、违法性认定规则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存疑、抗辩理由适用不明等现实困境,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算法价格歧视案件时仍面临严峻挑战。原有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路径和违规处理个人信息认定路径不能满足现实司法实践所需,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对算法价格歧视违法性认定的第三条路径予以拓展与优化。在立法完善过程中,《电子商务法》作为我国电商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尤其适合作为规制算法价格歧视的法律依据,建议该法新增“不正当价格行为”违法认定类型,明确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受侵犯设为底线,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责任。在算法价格歧视违法性认定的司法实践中,坚持行为主体聚焦、侵害客体明晰、主观违背注意义务、客观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的“四要件”认定方法。在此基础上,《电子商务法》通过与《反垄断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之间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夯实算法价格歧视违法性认定的法律基础,才能共同助力司法实践顺利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时代 算法价格歧视 消费者权益 违法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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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政府共享数据的制度窘境、理论跃升与优化革新 被引量:1
11
作者 胡元聪 徐媛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39-150,共12页
企业向政府共享数据能够让企业的数据经由政府与各个行业相结合,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协同优化、复用增效、融合创新的作用,最终释放出数据要素的乘数效应,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针对当前企业向政府共享数据的制度窘境,其优化革新应当重新... 企业向政府共享数据能够让企业的数据经由政府与各个行业相结合,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协同优化、复用增效、融合创新的作用,最终释放出数据要素的乘数效应,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针对当前企业向政府共享数据的制度窘境,其优化革新应当重新审视数据产权上的“公”“私”关系,以公共物品理论、利他主义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以及社会本位理论为理论基础并实现理论跃升。在共享适用范围方面,应当明确共享适用主体范围和共享适用内容范围;在共享依托方式方面,应当创设无偿共享的依托方式和有偿共享的依托方式;在共享应循程序方面,应当健全共享启动程序、共享提供程序、共享接收程序和共享监督程序;在共享法律责任方面,应当完善共享民事责任和共享行政责任,以优化企业向政府共享数据的制度体系,从而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为数字中国建设注入强势动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中国 数字政府 企业数据 数据共享 政企合作 数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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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必需数据强制开放义务的理据与构造
12
作者 冯子轩 郑惠文 《重庆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2期49-61,共13页
必需设施原则的适用需满足三个基本前提:数据引发垄断、平台数据垄断可沿用传统反垄断法框架加以规制以及可适用于数据领域,该原则对平台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具有指引意义。基于此,平台必需数据强制开放义务的构造可从客体、主体和内容... 必需设施原则的适用需满足三个基本前提:数据引发垄断、平台数据垄断可沿用传统反垄断法框架加以规制以及可适用于数据领域,该原则对平台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具有指引意义。基于此,平台必需数据强制开放义务的构造可从客体、主体和内容三个层面展开。在义务客体方面,必需数据应满足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实质要件,以及竞争封锁与创新阻塞等形式要件。在义务主体方面,承担开放义务的是掌握关键数据资源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而开放对象则是具备竞争相关性和必要性的其他市场参与者。在义务内容方面,强制开放的范围应依据数据类型和应用场景合理划定,并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有序推进。同时,应设置合理的豁免情形,形成完整的义务框架,为促进数字经济的公平竞争提供制度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监管 拒绝交易 必需设施原则 数据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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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器人应用的伦理风险及其治理路径 被引量:3
13
作者 郭高维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S1期31-34,共4页
医疗机器人在诊断、治疗、护理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固然带来诸多便利,但也引发一系列伦理风险,如主体相互推诿加剧归责难度、数据存储不当导致隐私泄露、医疗算法偏见产生偏误结论、医疗人工智能侵蚀主体价值。伦理是化解技术风险和确保... 医疗机器人在诊断、治疗、护理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固然带来诸多便利,但也引发一系列伦理风险,如主体相互推诿加剧归责难度、数据存储不当导致隐私泄露、医疗算法偏见产生偏误结论、医疗人工智能侵蚀主体价值。伦理是化解技术风险和确保科技应用合道德性的重要指南,为迅猛进化的技术指明方向,减少或抑制伦理风险的发生。为应对医疗机器人应用的伦理风险,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以及安全可控的伦理立场。进一步地,以此为基础,明确医疗机器人应用的侵权责任,构建医疗数据的保障机制,促进医疗算法的中立透明,提高医疗机器人设计者、生产者和使用者的道德能力。如此,既为相关的政策制定和技术开发提供参考,又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与伦理规范的和谐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机器人 人工智能 伦理风险 算法偏见 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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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多中心协同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模式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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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磊 秦依琳 《信息安全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861-867,共7页
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求.当下,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现象较为突出,诸如社会责任内容不明确、相关制度不完善、企业责任意识薄弱等问题比较常见.以多中心协同治理理论为指引,旨在通过构建... 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求.当下,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现象较为突出,诸如社会责任内容不明确、相关制度不完善、企业责任意识薄弱等问题比较常见.以多中心协同治理理论为指引,旨在通过构建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化解上述难题.具体而言:其一,在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构建方面,引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协商合作,推动治理主体、治理手段和治理内容的变革;其二,在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实施方面,通过提升多中心协同治理理念的认同感、转变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理念等措施,为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的实施提供现实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企业 社会责任 多中心协同治理 治理模式 E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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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阈下的“安全发展” 被引量:18
15
作者 倪春乐 王瑶 +1 位作者 汤骁钰 任世丹 《情报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57-64,145,共9页
[研究目的]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阈分析“安全发展”理念的生成脉络,明确内涵要义、时代价值和实现路径,为科学认识安全发展、激发安全发展动力提供理论依据。[研究方法]以党的十九届二中至五中全会公报文本为样本,使用ROST CM6、ROST ... [研究目的]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阈分析“安全发展”理念的生成脉络,明确内涵要义、时代价值和实现路径,为科学认识安全发展、激发安全发展动力提供理论依据。[研究方法]以党的十九届二中至五中全会公报文本为样本,使用ROST CM6、ROST NAT等分析工具,从语义学角度围绕“发展”“安全”进行关键词的词频分析、矩阵共词可视化图分析,梳理高频词、关联词的亲疏关系程度,分析“安全发展”的理念生成脉络,深刻揭示其内涵和价值。[研究结论]十九届二中至五中全会公报反映了从“发展”为中心、到“发展”与“安全”并重,再到“安全发展”融合性理念的生成,揭示了对发展与安全关系的哲理性深刻认知和准确把握;“安全发展”理念为审视和思考国家安全问题、统筹安全与发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了新的理论框架。应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基础,充分汲取“安全发展”理念的思想动能,坚持系统思维,构建大安全格局,切实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体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学 安全发展 系统思维 大安全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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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与体育融合发展的结构性障碍及纾解路径 被引量:18
16
作者 黄诚胤 屈秦沁 +1 位作者 张真源 黄锡生 《体育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4-25,共12页
元宇宙作为近年来世界各地数字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与体育之间有着天然的契合性与融通性。在元宇宙与体育融合发展的逻辑结构中,作为推动元宇宙与体育融合发展关键性要素的数据与数字技术却受制于即有社会治理结构的制约,表现出了元宇... 元宇宙作为近年来世界各地数字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与体育之间有着天然的契合性与融通性。在元宇宙与体育融合发展的逻辑结构中,作为推动元宇宙与体育融合发展关键性要素的数据与数字技术却受制于即有社会治理结构的制约,表现出了元宇宙体育数据要素的市场化困境与“元宇宙体育技术”的技治化困境。为了保障元宇宙与体育融合发展的稳定、持久和健康:一是保障元宇宙体育数据要素的市场化价值,明确元宇宙体育数据要素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规则,构建以分类分级、确权登记和数据中介为核心的元宇宙体育数据要素交易机制;二是以尊重共同体的意识为基础,兼顾元宇宙与体育融合发展过程中经济与价值的平衡,强化价值共识的形成机制,完善“元宇宙体育技术”的“科技+法律”二元共治体系“、政府+市场+社群”三元共治格局以及技术适用的标准化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 数字体育 融合发展 区块链 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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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事件动作方向的隐式因果关系抽取方法 被引量:5
17
作者 缪峰 王萍 李太勇 《计算机科学》 CSCD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276-280,共5页
抽取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能够应用于自动问答、知识提取、常识推理等方面。隐式因果关系由于缺乏明显的词汇特征和中文复杂的句法结构,使得其抽取极为困难,已成为当前研究的难点。相比而言,显示因果关系的抽取比较容易、准确率高,且因果... 抽取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能够应用于自动问答、知识提取、常识推理等方面。隐式因果关系由于缺乏明显的词汇特征和中文复杂的句法结构,使得其抽取极为困难,已成为当前研究的难点。相比而言,显示因果关系的抽取比较容易、准确率高,且因果关系事件之间的逻辑关系稳定。为此,文中提出了一种原创的方法,首先通过对抽取的显示因果事件对进行事件动作的归一化处理后形成事件方向,然后对事件主体进行泛化处理,最终形成标准的匹配因果事件对集合。利用此集合根据事件相似度从语句中抽取隐式因果事件对。为了识别更多的隐式因果关系,文中同时提出了一种因果连接词发现算法。在网易财经、腾讯财经和新浪财经上爬取的实验数据验证,对事件动作进行归一化处理后形成事件方向相比传统方法抽取准确率提高了1.02%。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因果关系 因果连接词 事件抽取 事件动作 句法结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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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问题——法经济学的新发展 被引量:6
18
作者 刘渝峡 李树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25-131,共7页
法经济学,尤其是基于理性选择理论的主流法经济学已然取得了相当的成功,法律的经济分析不仅得到法学界的青睐;而且获得了经济学界的认可。科斯和贝克尔分别获得1991和199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即是明证。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法经济学的... 法经济学,尤其是基于理性选择理论的主流法经济学已然取得了相当的成功,法律的经济分析不仅得到法学界的青睐;而且获得了经济学界的认可。科斯和贝克尔分别获得1991和199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即是明证。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法经济学的研究似乎进入了一个比较"沉闷"的时期,没有出现新一代的"领军人物",也没有出现具有"突破性"的新的研究文献;更多的是主流理论的应用及非主流的声音。但尽管如此,在近10余年法经济学运动相对平寂的研究背景中,仍有值得关注的学术亮点,其中"法和金融学"与"行为法经济学"的勃兴,便是推动法经济学继续前行的重要力量。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探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经济学 理性选择 科斯定理 法与金融学 行为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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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大数据+区块链”优化立法评估制度的机理与路径 被引量:4
19
作者 张光君 张翔 《计算机科学》 CSCD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324-333,共10页
立法评估中的大数据应用有助于革除评估主体单一、数据遗漏、数据失真和结论形式化等痼疾,但仍然存在立法机关主导模式下公众参与不足、清洗方法不当导致数据质量不高、信息不对称及“算法黑箱”引发信任危机、“算法偏见”造成评估结... 立法评估中的大数据应用有助于革除评估主体单一、数据遗漏、数据失真和结论形式化等痼疾,但仍然存在立法机关主导模式下公众参与不足、清洗方法不当导致数据质量不高、信息不对称及“算法黑箱”引发信任危机、“算法偏见”造成评估结论失之偏颇等缺陷。基于技术-制度协同演化论的进路,应用与大数据本质契合的区块链革新底层架构,补强立法评估中大数据应用的缺陷,进而建构“大数据+区块链”的融合应用模式,以公众参与激励机制、数据清洗审查机制、共识形成磋商平台和程序正当化流转平台优化立法评估制度,从而充分释放立法评估汇聚民意民智、强化民主监督、提升立法质量的制度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评估 区块链 大数据 协同演化 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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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正当性理论新探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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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世丹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7-21,共5页
目前我国学术界已形成通说的生态补偿正当性理论有环境资源价值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鉴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效益或生态服务功能无法予以科学确定,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对各类大规模开发行为的禁止或限制到底是为了"... 目前我国学术界已形成通说的生态补偿正当性理论有环境资源价值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鉴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效益或生态服务功能无法予以科学确定,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对各类大规模开发行为的禁止或限制到底是为了"防止损害"还是"增进利益"难以界定,生态补偿的一般正当性理论在解释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上存在论证缺陷,难以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的正当性提供支撑。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是伴随我国主体功能区划战略的实施而出现的新兴事物,它实质上是土地用途管制下的行政补偿。行政补偿理论、土地发展权理论及特别牺牲理论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的正当性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点生态功能区 生态补偿 正当性 土地用途管制 行政补偿 土地发展权 特别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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