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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前置与梯度赋权:生成式人工智能提示词保护的初步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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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亮 朱晟男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31-142,共12页
提示词是用户为引导人工智能创作而精心设计的输入文本,是指导人工智能模型进行创作的专属语言,其作为一种可以被识别的“表达”与生成物共存。基于提示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模式在算法黑箱下模糊了人机贡献界限,传统的“工具论”低... 提示词是用户为引导人工智能创作而精心设计的输入文本,是指导人工智能模型进行创作的专属语言,其作为一种可以被识别的“表达”与生成物共存。基于提示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模式在算法黑箱下模糊了人机贡献界限,传统的“工具论”低估了人工智能的“智能性”,机械地将版权保护重心落在生成物上,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版权问题不能精准回应。“贡献论”虽注意到提示词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运作中的重要性,但是未能进一步区分人机贡献,混淆了提示词的独创性与生成物的独创性的关系,片面将提示词的价值维系于生成物之上,忽略提示词在人工智能内容输出中的应有价值。随着提示词交易市场的形成壮大,激励提示词创作者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应成为制度设计的重点。在证成提示词可保护性的基础上,针对结果导向保护模式的固有缺陷,通过“激励前置”与“梯度赋权”方式为提示词提供保护是一种切实可行的规制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示词 可版权性 因果关系 激励前置 梯度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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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伦理立场与治理之道:以ChatGPT为例 被引量: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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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子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1-71,共11页
随着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突飞猛进,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了削弱人类主体价值、加剧算法偏见与歧视、过度依赖拟态环境输出结果、人机协作双向价值对齐困难等伦理难题,亟须从人工智... 随着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突飞猛进,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了削弱人类主体价值、加剧算法偏见与歧视、过度依赖拟态环境输出结果、人机协作双向价值对齐困难等伦理难题,亟须从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组织机制、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机制两方面入手,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中的人本主义立场,建构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的伦理规则,为增进人类福祉提供有力的伦理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ChatGPT 伦理 人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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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的理论证成与路径选择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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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亮 张翔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1-37,共17页
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是全球人工智能法治的大势所趋,也是协同治理的重要抓手、科学立法的应有之义和法学知识的素材支撑。然而,当前人工智能立法研究存在“概念不清”“定性不准”“理念不彰”“范畴不明”“脉络不畅”五大问题,阻滞了... 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是全球人工智能法治的大势所趋,也是协同治理的重要抓手、科学立法的应有之义和法学知识的素材支撑。然而,当前人工智能立法研究存在“概念不清”“定性不准”“理念不彰”“范畴不明”“脉络不畅”五大问题,阻滞了立法体系化进程。应当从“人工智能的应然法律概念”“人工智能法律规范的属性”“人工智能立法的理念欲求”三个层次设置“滤网”,在区分“狭义的人工智能立法”和“广义的人工智能领域立法”的基础上锚定人工智能立法范畴。针对当前人工智能立法“碎片化”的现象,应当坚持以“事物本质”理念检视问题,在法律体系化方法中嵌入“系统—控制论”原理来规整领域立法素材。在此基础上,应当在“法律”层级适时制定一部兼具框架性和包容性的“人工智能法”,以“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为融贯立法体系的价值基础,以“平衡公平与效率”和“平衡安全与创新”为两大基本原则。此外,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的“研发—生产—服务—使用”节点为横轴,以“具体风险控制”和“抽象权利保护”两种控制模式为纵轴,可以纵横交错编织出八个具有规范生成功能的法律关系定型“区间”,由此形成构筑人工智能立法制度谱系的基本线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法律体系化 系统—控制论 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 人工智能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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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生成式人工智能立法实践及镜鉴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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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亮 张翔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05-118,共14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利用海量未标记数据和合成数据进行持续训练,依赖深度神经网络等机器学习技术逐渐形成自主的行为能力,输出新颖结果、应用日趋广泛,正深刻改变着人际间的互动方式,其模型开发的资源密集型特性也促使复杂价值链条形成。生... 生成式人工智能利用海量未标记数据和合成数据进行持续训练,依赖深度神经网络等机器学习技术逐渐形成自主的行为能力,输出新颖结果、应用日趋广泛,正深刻改变着人际间的互动方式,其模型开发的资源密集型特性也促使复杂价值链条形成。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运行节点的技术跃迁,引发了版权侵权、数据偏见、能耗过大、风险难测、虚假信息传播以及损害认定困难等监管挑战。欧盟人工智能法作出紧急回应,以“通用人工智能模型”为概念中枢,经由“通用人工智能系统”过渡,将生成式人工智能纳入“人工智能系统”范畴;输入端从数据数量和数据质量双管齐下设置合规义务,处理端引入“高影响能力”的自主性程度判断标准,并将“具有系统性风险的人工智能”嵌入风险分类分级制度,输出端则设计“检测、披露和透明度”等义务来规制虚假信息传播,部署端也专门设计价值链上的责任分配专条。虽然欧盟立法为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风险作出了努力,但在“抽象定义的确定性”“衡量数据训练效果的方法”“高级模型与小型模型之区分”“系统性损害的确定”以及“API接口和开源模式对价值分配的影响”等方面仍有继续完善的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人工智能法 生成式人工智能 定义范畴 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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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立法背景下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义 被引量:24
5
作者 陈亮 张翔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62-170,共9页
科学、合理地界定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义,是人工智能领域体系化立法的逻辑前提。在本体论意义上,人工智能首先是一种信息处理系统,而后才有人工智能科学、人工智能产业等社会性认知。从内涵看,人工智能是依托算力基础设施,通过控制系统的... 科学、合理地界定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义,是人工智能领域体系化立法的逻辑前提。在本体论意义上,人工智能首先是一种信息处理系统,而后才有人工智能科学、人工智能产业等社会性认知。从内涵看,人工智能是依托算力基础设施,通过控制系统的算法处理输入的数据,以软件或硬件等多元集成方式嵌入系统后输出,或者直接在具体场景中输出对人类某种理性功能的模拟状态,在环境中进行交互,并在目标约束下经过反馈修正,最终完成预设任务的信息系统,该种智能系统的法律本质为“理性智能体”。从外延看,人工智能既包括单纯的智能软件或硬件,也包括软件和硬件集成嵌入的智能体,而“强弱”之分和“通用专用”之分不适宜在外延中直接列举,而是需要随着技术发展通过评价性的法学判断来决定是否将其纳入人工智能的法律意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法律定义 提取公因式 理性智能体 系统—控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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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学的理论范式及独立性
6
作者 罗有成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9-31,共13页
现有关于数字法学的论争主要集中在数字法学是否独立存在以及它与传统法学的关系上。理性的回应是,摒弃对传统法学“内部知识”的依赖,转向本体论意义上的数字法学,聚焦数字法学的独特性与独立性。数字技术挑战了传统的规则治理模式,催... 现有关于数字法学的论争主要集中在数字法学是否独立存在以及它与传统法学的关系上。理性的回应是,摒弃对传统法学“内部知识”的依赖,转向本体论意义上的数字法学,聚焦数字法学的独特性与独立性。数字技术挑战了传统的规则治理模式,催生出一系列原生性数字问题与“私人化法律”机制,进而动摇了法律的深层结构,为数字法学奠定了立论基础。与此相对应,法学研究范式正逐步从“规制主义”向“技术主义”转变。数字法学理论范畴的构建需超越学科边界,从法学与多学科知识的融合中展开。如基于人工认知系统的基本原理,可提炼出控制架构、人机对齐、相关关系与涌现自治四个理论范畴。由此可见,数字法学本体论层面的独立性体现为论域的全方位扩展、理论范畴的重构,以及研究范式的转换。它与传统法学是一种迭代升级的关系,而不是附庸于传统法学的“数字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时代 数字法学 数字法治 理论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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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价格歧视违法性认定的挑战与应对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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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迪 《中国流通经济》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15-126,共12页
算法技术在数据收集、分析和应用等方面的优势能够帮助经营者快速实现价格歧视,提高经营效率。但算法价格歧视行为却对市场其他主体带来损害性影响,包括破坏社会对网络市场的公平感知、扭曲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等传统权利和... 算法技术在数据收集、分析和应用等方面的优势能够帮助经营者快速实现价格歧视,提高经营效率。但算法价格歧视行为却对市场其他主体带来损害性影响,包括破坏社会对网络市场的公平感知、扭曲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等传统权利和个人信息权等新型权益。为避免上述系列损害性后果持续扩散,亟须对司法实践如何开展算法价格歧视违法性认定做出回应。然而,基于我国当前相关法条分布零散且适用性不强、违法性认定规则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存疑、抗辩理由适用不明等现实困境,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算法价格歧视案件时仍面临严峻挑战。原有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路径和违规处理个人信息认定路径不能满足现实司法实践所需,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对算法价格歧视违法性认定的第三条路径予以拓展与优化。在立法完善过程中,《电子商务法》作为我国电商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尤其适合作为规制算法价格歧视的法律依据,建议该法新增“不正当价格行为”违法认定类型,明确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受侵犯设为底线,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责任。在算法价格歧视违法性认定的司法实践中,坚持行为主体聚焦、侵害客体明晰、主观违背注意义务、客观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的“四要件”认定方法。在此基础上,《电子商务法》通过与《反垄断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之间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夯实算法价格歧视违法性认定的法律基础,才能共同助力司法实践顺利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时代 算法价格歧视 消费者权益 违法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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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政府共享数据的制度窘境、理论跃升与优化革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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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元聪 徐媛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39-150,共12页
企业向政府共享数据能够让企业的数据经由政府与各个行业相结合,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协同优化、复用增效、融合创新的作用,最终释放出数据要素的乘数效应,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针对当前企业向政府共享数据的制度窘境,其优化革新应当重新... 企业向政府共享数据能够让企业的数据经由政府与各个行业相结合,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协同优化、复用增效、融合创新的作用,最终释放出数据要素的乘数效应,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针对当前企业向政府共享数据的制度窘境,其优化革新应当重新审视数据产权上的“公”“私”关系,以公共物品理论、利他主义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以及社会本位理论为理论基础并实现理论跃升。在共享适用范围方面,应当明确共享适用主体范围和共享适用内容范围;在共享依托方式方面,应当创设无偿共享的依托方式和有偿共享的依托方式;在共享应循程序方面,应当健全共享启动程序、共享提供程序、共享接收程序和共享监督程序;在共享法律责任方面,应当完善共享民事责任和共享行政责任,以优化企业向政府共享数据的制度体系,从而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为数字中国建设注入强势动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中国 数字政府 企业数据 数据共享 政企合作 数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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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案件事实要素智能抽取探究 被引量:9
9
作者 朱福勇 高帆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25-134,共10页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审判案件事实要素的智能抽取奠定了基础。当前,由于法律专业词汇容易被切割成单个语义碎片,涉案诉讼材料的多源性和多样性等,导致审判案件事实要素抽取准确性不高,影响法律的准确适用,抑制依法裁判的作出。是以...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审判案件事实要素的智能抽取奠定了基础。当前,由于法律专业词汇容易被切割成单个语义碎片,涉案诉讼材料的多源性和多样性等,导致审判案件事实要素抽取准确性不高,影响法律的准确适用,抑制依法裁判的作出。是以,需要以要素式审判为基础,利用OCR等技术对审判案例数据和案例事实要素进行识别,并进行智能化抽取;运用基于层叠注意力机制的深度学习模型,将案件中提取的事实要素进行相关性计算,选定案件的关键要素;根据得到的结构化要素,通过从案件中提取时间、地点、主体等事实要素,利用贝叶斯网络搭建证据关联概率模型对案件事实要素进行综合赋值分析,构建案件画像,智能、准确地抽取审判案件事实要素,以达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裁判之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判案件 事实要素 智能抽取 自然语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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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与专业实习研究 被引量:3
10
作者 李隆琼 《教育与职业》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7期159-160,共2页
实习基地是增强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能力的重要平台,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对改善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现状、有效实现法学专业实践教育、培养法学人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亟待解决,包括实习基地偏... 实习基地是增强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能力的重要平台,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对改善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现状、有效实现法学专业实践教育、培养法学人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亟待解决,包括实习基地偏少、法学专业教师的实务教学能力不强、管理不到位等。建议健全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管理制度,建立一支实务教学能力较强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专业实习基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学学生 实践能力 实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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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器人应用的伦理风险及其治理路径
11
作者 郭高维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S1期31-34,共4页
医疗机器人在诊断、治疗、护理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固然带来诸多便利,但也引发一系列伦理风险,如主体相互推诿加剧归责难度、数据存储不当导致隐私泄露、医疗算法偏见产生偏误结论、医疗人工智能侵蚀主体价值。伦理是化解技术风险和确保... 医疗机器人在诊断、治疗、护理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固然带来诸多便利,但也引发一系列伦理风险,如主体相互推诿加剧归责难度、数据存储不当导致隐私泄露、医疗算法偏见产生偏误结论、医疗人工智能侵蚀主体价值。伦理是化解技术风险和确保科技应用合道德性的重要指南,为迅猛进化的技术指明方向,减少或抑制伦理风险的发生。为应对医疗机器人应用的伦理风险,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以及安全可控的伦理立场。进一步地,以此为基础,明确医疗机器人应用的侵权责任,构建医疗数据的保障机制,促进医疗算法的中立透明,提高医疗机器人设计者、生产者和使用者的道德能力。如此,既为相关的政策制定和技术开发提供参考,又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与伦理规范的和谐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机器人 人工智能 伦理风险 算法偏见 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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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多中心协同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模式研究
12
作者 李晓磊 秦依琳 《信息安全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861-867,共7页
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求.当下,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现象较为突出,诸如社会责任内容不明确、相关制度不完善、企业责任意识薄弱等问题比较常见.以多中心协同治理理论为指引,旨在通过构建... 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求.当下,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现象较为突出,诸如社会责任内容不明确、相关制度不完善、企业责任意识薄弱等问题比较常见.以多中心协同治理理论为指引,旨在通过构建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化解上述难题.具体而言:其一,在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构建方面,引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协商合作,推动治理主体、治理手段和治理内容的变革;其二,在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实施方面,通过提升多中心协同治理理念的认同感、转变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理念等措施,为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的实施提供现实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企业 社会责任 多中心协同治理 治理模式 E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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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务数据开放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被引量:8
13
作者 冯子轩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8-127,共10页
政务数据是政府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各类数据资源。政务数据开放蕴含重要战略意义,有利于推动数据生产要素更好地发挥价值,已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以《数据安全法》出台为标志,我国政务数据开放立法初见端倪,初步构建... 政务数据是政府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各类数据资源。政务数据开放蕴含重要战略意义,有利于推动数据生产要素更好地发挥价值,已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以《数据安全法》出台为标志,我国政务数据开放立法初见端倪,初步构建了政务数据开放的风险预防机制,明确了“政策指引、央地协同”立法模式与“多中心、全过程”的规制结构。政务数据呈现汇聚集中、规模庞大与流转广泛等特点,但其引发的风险内涵、类别与危害后果尚未引起充分重视,相关制度安排鲜有涉及,引发了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风险规制主体遮蔽、规制标准不一、监测内容不清、风险交流程序粗放等。亟需从风险规制这一新型行政任务切入,以风险预防原则为指引,对政务数据开放风险进行准确识别的基础上建构法律规制进路,重点破解政务数据开放风险规制的主体职责、标准体系、监测内容与参与程序等难点问题,将风险规制内容嵌入到政务数据法律体系中,寻求兼顾安全与发展的平衡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务数据开放 风险规制 规制主体 规制标准 规制程序 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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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涉侵权纠纷的规范解决路径 被引量:13
14
作者 颜卉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82-194,共13页
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典型代表,能够在基于元数据投喂的基础上,通过对海量大数据(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自主解析与人类进行多维交互。搭载ChatGPT技术的虚拟数字人,将实现算法驱动+真人建模/虚拟形象相结合的3... 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典型代表,能够在基于元数据投喂的基础上,通过对海量大数据(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自主解析与人类进行多维交互。搭载ChatGPT技术的虚拟数字人,将实现算法驱动+真人建模/虚拟形象相结合的3D场景化应用。其输出内容(人工智能生成物)包括音乐、舞蹈、文本等多种形式。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因具备交互性、数字化、拟人化、独特性四大特征,随之产生了虚拟数字人本身的权利保护和因其交互性而生成相关内容的权属划定等争议问题。第一类是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在研发之初,预训练数据采集和优化训练数据过程中对享有数据权利的主体造成的损害;第二类则是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自身或者对其享有财产权益的研发主体可能遭受的侵权。具体又可以分为由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自主产生的具有独创性内容的生成物所可能面临的权属争议和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基于不同的创作模式下产生的不同权属划归两种情形。运营公司单方创作的情形下,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的权益应划归运营公司,但如果用户也参与到虚拟数字人的创作过程中,又可以细分为“材料主义”“创作主义”与“合作主义”三种形式,分别对应着平台所有、用户所有和共有三种归属主体。现阶段,虚拟数字人作为一种数字化工具,并不具备拥有人格利益前提的人格尊严,因此不宜认定其具有独立人格,享有人格利益。通过对虚拟数字人各部分进行解构的方式,如肖像、名称、声音以及名誉所产生的利益主要采取“财产说”进行保护,而对虚拟数字人的名誉则通常采用“同一说”予以救济。另外,智能型虚拟数字人生成物可版权性问题本质上是基于深度学习技术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学界存在将其是否纳入公共领域的争议。我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可考虑探索人工智能统一立法的方式。具体而言,一是通过增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大型基础设施服务义务来平衡其和政府之间的监管义务分配责任,二是从鼓励发展的角度建构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元数据采集的适度豁免规则,三是明确现阶段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宜直接进入公共领域,其权属划分以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的约定为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ChatGPT 虚拟数字人 人工智能生成物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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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主权的嬗变与国际安全秩序重塑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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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有成 《国际展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89-112,161,162,共26页
在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主权的疆域、主体、要素和权能均发生了显著变化。数字主权的提出,为重新解释国际安全秩序的进程和结构,以及重新定义相关的行为者提供了有力支撑。从功能性视角来看,数字主权本质上是一种“技术主权”,关键在于... 在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主权的疆域、主体、要素和权能均发生了显著变化。数字主权的提出,为重新解释国际安全秩序的进程和结构,以及重新定义相关的行为者提供了有力支撑。从功能性视角来看,数字主权本质上是一种“技术主权”,关键在于主权国家是否拥有对数字空间行使主权的技术能力。随着数字主权被视为一种安全化工具,这将导致安全威胁认知的改变,进而引发主权能力代差下的国家权力竞争、“国家—网络科技巨头—国际对手”复杂三角关系深度嵌入地缘政治博弈、加剧数字空间安全困境和秩序退化等现象。中国关于“合作主权论”的构想与数字空间的本质属性相契合,是缓解数字主权无序竞争、推进国际安全秩序良性重塑的创新方案。但这一构想面临两大挑战:一是如何回应美国追求的单边数字主权;二是如何定位网络科技巨头在全球数字空间治理中的重要角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时代 国家主权 数字主权 国家安全 数字空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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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登记制度的逻辑转变、核心架构与优化策略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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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真源 《治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23-139,160,共18页
数据交易服务化表明,财产型交易模式无法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稳定的收益,市场主体自发地把数据“藏了起来”,将数据与数字技术结合在特定的应用场景为用户提供数据服务。那么,以确权为核心的数据资产登记便陷入了:数据要素公共性与财产... 数据交易服务化表明,财产型交易模式无法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稳定的收益,市场主体自发地把数据“藏了起来”,将数据与数字技术结合在特定的应用场景为用户提供数据服务。那么,以确权为核心的数据资产登记便陷入了:数据要素公共性与财产权客体私有性之间的矛盾;数据要素共享性与登记确权排他性之间的矛盾。为此,应“扬弃”登记确权的初始逻辑,转而以确认数据资产合规安全为核心,重塑数据资产登记的制度功能。在此基础上,应确立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作为登记标的物,采用“物的编制主义”“基本信息、应用场景、数据来源、数据结构、更新频次和技术规则”“合规安全描述性事项”为基础的形式要件,形成以合规登记、安全登记与合同备案登记为内容的登记类型,并赋予登记以相应的法律效力,以此构成数据资产登记制度的核心架构。最后,根据数据资产登记逻辑转变与核心架构,建构符合现状的数据资产登记“1+(M+N)+Xx”组织体系与模式,以及“一体多级多面”规范支撑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交易 数据服务 数据资产登记 合规安全 数据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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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正义的提出与证立 被引量:4
17
作者 罗有成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48-59,共12页
算法正义是指导和约束人类算法应用实践的核心价值原则。其正义环境是一个高度复杂且能够涌现出规范效应的算法生态系统,正义要求涵盖算法决策程序的正当性、算法决策生成结果的公平性和算法决策归责的合理性三个维度。算法正义这一命... 算法正义是指导和约束人类算法应用实践的核心价值原则。其正义环境是一个高度复杂且能够涌现出规范效应的算法生态系统,正义要求涵盖算法决策程序的正当性、算法决策生成结果的公平性和算法决策归责的合理性三个维度。算法正义这一命题的成立主要基于三方面理由:一是正义的基础逻辑正逐步从“无知之幕”转向“大数据主义”,催生出类似于个性化法律和权力结构重塑等新问题域;二是数据化和机器不透明性带来的算法权力异化,为算法正义出场提供了现实理由;三是算法正义立足于规范人与人、人与机器之间关系的道德责任之上,具备充分的正当性基础。算法时代应依循算法正义独特的价值内涵,通过促进数据资源的合理分配、平衡算法主体的多元利益、优化算法问责机制及构建人机沟通机制,探寻算法正义的实现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 算法正义 算法公平 大数据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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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法律表达:作为一种独立财产权的法定化可能 被引量:2
18
作者 庞琳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94-104,176,共12页
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权利内容在理论上有诸多探讨,而司法实践鲜有回应,根源在于其权利类型不清晰、规范表达不明确、法律适用不准确。数据资源蕴含公共利益、人格利益、财产利益,呈现出权利主体多元、权利客体重叠的特征。数据价值链的历... 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权利内容在理论上有诸多探讨,而司法实践鲜有回应,根源在于其权利类型不清晰、规范表达不明确、法律适用不准确。数据资源蕴含公共利益、人格利益、财产利益,呈现出权利主体多元、权利客体重叠的特征。数据价值链的历时性维度重在内部单一数据权益法律关系的生成与识别,共时性维度重在多元主体外部权益间的冲突与限制。数据资源持有权与物权、知识产权有本质区别,其具有成为一种独立权利类型的可能性,其产生基于特定的行为。目前实践中对数据资源登记的规定并不具有赋权的效力,关于数据资源登记的客体及其性质并不明确。作为独立权利类型的数据资源持有权之适用需要补足立法供给,跳出通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路径,构建以私法为主的数据资源持有权请求权规范与责任规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资源持有权 财产权 责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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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近平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理论与实践创新中的系统观念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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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新芝 钟联国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5-24,M0004,共11页
作为马克思主义重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坚持系统观念在习近平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理论与实践创新中有鲜明的体现。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是理解习近平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理论与实践创新中系统观念的四个维度,具... 作为马克思主义重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坚持系统观念在习近平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理论与实践创新中有鲜明的体现。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是理解习近平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理论与实践创新中系统观念的四个维度,具体体现在:系统防范党面临的内在危险和外在风险,贯通审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历史、现实和未来;立足全面从严治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进行谋划;做好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顶层设计;创新党内政治生活的手段、途径和方式方法。深刻领悟习近平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理论与实践创新中的系统观念之要义,有益于我们更好地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对进一步推动新时代党内政治生活质量提升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 党内政治生活 系统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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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阈下的“安全发展”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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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倪春乐 王瑶 +1 位作者 汤骁钰 任世丹 《情报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57-64,145,共9页
[研究目的]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阈分析“安全发展”理念的生成脉络,明确内涵要义、时代价值和实现路径,为科学认识安全发展、激发安全发展动力提供理论依据。[研究方法]以党的十九届二中至五中全会公报文本为样本,使用ROST CM6、ROST ... [研究目的]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阈分析“安全发展”理念的生成脉络,明确内涵要义、时代价值和实现路径,为科学认识安全发展、激发安全发展动力提供理论依据。[研究方法]以党的十九届二中至五中全会公报文本为样本,使用ROST CM6、ROST NAT等分析工具,从语义学角度围绕“发展”“安全”进行关键词的词频分析、矩阵共词可视化图分析,梳理高频词、关联词的亲疏关系程度,分析“安全发展”的理念生成脉络,深刻揭示其内涵和价值。[研究结论]十九届二中至五中全会公报反映了从“发展”为中心、到“发展”与“安全”并重,再到“安全发展”融合性理念的生成,揭示了对发展与安全关系的哲理性深刻认知和准确把握;“安全发展”理念为审视和思考国家安全问题、统筹安全与发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了新的理论框架。应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基础,充分汲取“安全发展”理念的思想动能,坚持系统思维,构建大安全格局,切实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体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学 安全发展 系统思维 大安全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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