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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中的隐私权保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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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姝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35-146,共12页
数字贸易发展与隐私权保护相互促进、相互制约。数字时代隐私权保护机制的创新和发展,对建立可信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提升贸易效率和质量、扩大贸易自由范围等,均有较大促进作用。我国TikTok等数字产品和服务,常被域外政府以隐私权保... 数字贸易发展与隐私权保护相互促进、相互制约。数字时代隐私权保护机制的创新和发展,对建立可信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提升贸易效率和质量、扩大贸易自由范围等,均有较大促进作用。我国TikTok等数字产品和服务,常被域外政府以隐私权保护等机制存在不足为由加以非难;中国在隐私权保护领域的国际话语权不强,也因此受到部分国家的不公平对待。面对国际数字治理和数字贸易竞争日益加强的态势,针对未来数字贸易的隐私权保护立法,我国应以兼收并蓄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数字产品和服务的隐私权保护水平与竞争能力,积极推动隐私权保护、公平、安全的国际贸易规则的完善;同时,应推进数字领域软法与行业规则的完善,扩大相关规则适用的范围,进而充分实践、积极提炼隐私权保护的制度创新经验,构筑全球数字贸易中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提升中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国际影响力,促进数字贸易的繁荣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权保护 数字贸易 市场竞争 数字经济 数字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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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法治化 被引量: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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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斌通 《行政管理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67-75,共9页
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创造的预防调处化解矛盾卓有成效的治理方式,不仅与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在治理目标、主体、基础、资源等方面存在内在联系,也对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法治化有着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法治轨道上... 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创造的预防调处化解矛盾卓有成效的治理方式,不仅与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在治理目标、主体、基础、资源等方面存在内在联系,也对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法治化有着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共建共治共享,加强制度供给能力建设,提升智能化法治平台建设水平,回归以人民为中心的精细化治理,可以有效实现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借鉴的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法治化转型,进而促进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长治久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枫桥经验 源头治理 基层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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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融合”视域下法治乡村创建的困境及路径优化 被引量:5
3
作者 杨焜铄 《乡村论丛》 2023年第1期66-74,共9页
乡村治理作为我国国家治理中重要的一环,其治理成效将直接影响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的实现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针对目前我国乡村治理主体缺位、乡村传统道德体系瓦解、民间法同国家法适用存有矛盾冲突等问题,采... 乡村治理作为我国国家治理中重要的一环,其治理成效将直接影响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的实现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针对目前我国乡村治理主体缺位、乡村传统道德体系瓦解、民间法同国家法适用存有矛盾冲突等问题,采用法治化方式,推行法治乡村建设,形成以“三治融合”为基本模式的乡村治理体系,努力实现从被动维稳到主动创稳,对重新激活乡村治理,实现乡村长期有序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治融合 法治乡村 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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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人工智能发展与法律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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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建军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5-108,共14页
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还存在技术安全风险、背离传统法律价值等导致其不可信的诸多因素。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须以用户信任为前提。人工智能的信任须建立在技术安全、确定性的法律管控和社会伦理正确引领的基础上... 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还存在技术安全风险、背离传统法律价值等导致其不可信的诸多因素。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须以用户信任为前提。人工智能的信任须建立在技术安全、确定性的法律管控和社会伦理正确引领的基础上。可信人工智能法律制度建构的关键在于,遵循以人为本、人类主导、技术中立等外在准则和透明、安全、可问责等内在准则,捍卫现代法治的传统和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人类福祉。可通过建立和完善测试制度、监督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保障人工智能的可信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信人工智能 安全伦理 法律规制 责任 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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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的实践及其成效 被引量:10
5
作者 汪世荣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33-43,共11页
宪法、法律在基层社会的实施,高质量的社会规范不可或缺。从多维视角、立足社会治理的“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既体现问题导向,又服务基层社会治理,追求良法善治的目标,取得了显著成效。“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实... 宪法、法律在基层社会的实施,高质量的社会规范不可或缺。从多维视角、立足社会治理的“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既体现问题导向,又服务基层社会治理,追求良法善治的目标,取得了显著成效。“枫桥经验”预防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实行综合治理、追求公正效果、健全制度体系、就地化解纠纷,采取预防措施、坚持效果导向、建立预防机制、彰显预防效果,推动制度进步和完善。依法限缩公权力边界,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方式规范化、治理手段柔性化、治理机制长效化,彰显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枫桥经验 预防性法律制度 基层社会治理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治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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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歧视的发生逻辑与法律规制 被引量: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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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颖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22-128,共7页
算法歧视是新兴技术风险的典型代表,主要是由于算法内部演算和数据分析所导致的对特定群体或个人的不公正对待。算法歧视是一种不合理的区别对待,是智能机器自动化决策的产物,以“隐蔽性”和“不可逆性”为表征。相较于一般歧视来说,算... 算法歧视是新兴技术风险的典型代表,主要是由于算法内部演算和数据分析所导致的对特定群体或个人的不公正对待。算法歧视是一种不合理的区别对待,是智能机器自动化决策的产物,以“隐蔽性”和“不可逆性”为表征。相较于一般歧视来说,算法歧视所带来的是一种更深层次的歧视和不平等,并引发了伦理问题。算法歧视是人类社会歧视在算法领域的转化,体现为归纳式的算法思维逻辑、算法黑箱与非中立性等算法技术设计所导致的算法歧视,更体现为算法运行中的决策性歧视,即由于“冗余编码”和“信息茧房”等数据动态交互所产生的算法歧视,以及因数据评估的导向性而引发的算法歧视。对此,应通过伦理审计与公平性约束、数据信息的区别保护与算法解释,以及建立算法的监管制度来实现对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同时还要在特定重大领域慎用算法决策系统,以此来塑造算法时代的法律秩序,确保数字社会中人类的安全和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歧视 数据信息 算法黑箱 冗余编码 算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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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源治理的司法理念及功能定位 被引量:33
7
作者 王国龙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33-145,共13页
为有效控制诉讼案件的总体增量,全面提升法院非诉解纷和多元化解纷的司法综合治理能力,“诉源治理”是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背景下防范并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诉源治理实践中,为实现对基层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法院... 为有效控制诉讼案件的总体增量,全面提升法院非诉解纷和多元化解纷的司法综合治理能力,“诉源治理”是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背景下防范并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诉源治理实践中,为实现对基层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法院通过贯彻非诉解纷的司法政策,在源头治理、智能化治理和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实践创新,但由此也带来了对法院在非诉解纷格局中司法理念和司法功能的相关思考。从整体上而言,法院在诉源治理实践中需要努力通过司法性职能贯彻治理性职能,通过整合各种社会解纷资源增强社会对多元化解纷方式的社会认同,并努力发挥司法治理的溢出性社会效应,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源治理 多元化纠纷解决 非诉解纷 源头治理 司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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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块链的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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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锦帆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63-176,共14页
鉴于在区块链应用中产生的新型纠纷对传统救济途径提出的严峻挑战,国际上出现了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纠纷解决的商业化救济措施,即基于区块链的纠纷解决机制。该机制具有解纷系统的“去中心化”、解纷依据的“代码化”和解纷方案执行的“... 鉴于在区块链应用中产生的新型纠纷对传统救济途径提出的严峻挑战,国际上出现了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纠纷解决的商业化救济措施,即基于区块链的纠纷解决机制。该机制具有解纷系统的“去中心化”、解纷依据的“代码化”和解纷方案执行的“自动化”等优势。现有的解纷机制可分为基础设施型、民主投票型、专家裁决型和专项服务型共4种类型。它们在给当事人带来解纷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因技术先占形成“商业化长臂管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司法安全的隐患。该机制对于我国的主要启示在于,我们对于区块链技术在解纷与司法应用方面的理解和视野都有待拓展,加快推进我国基于区块链的救济途径的建设和布局是应对“商业化长臂管辖”的必然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纠纷 基于区块链的纠纷解决机制 商业化长臂管辖 司法安全隐患 区块链+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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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对依宪立法原则的完善 被引量:8
9
作者 杨宗科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86-101,共16页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依宪立法原则的研究成果比较少。200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依宪立法原则的规定内涵不够完整。新时代推进高质量立法和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需要完善依宪立法原则。在习近平...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依宪立法原则的研究成果比较少。200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依宪立法原则的规定内涵不够完整。新时代推进高质量立法和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需要完善依宪立法原则。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依宪立法理论指导下,202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不仅在法律条文表述上丰富了依宪立法原则的内涵,而且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立法机制、备案审查制度中体现了依宪立法原则的要求。依宪立法原则是立法的首要原则。不断完善依宪立法、依法立法原则,是法治立法原则的必然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法 立法原则 依宪立法 依法立法 法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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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方法能否证明法律问题 被引量:7
10
作者 何柏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91-107,共17页
越来越多法学界的学者在研究的过程中注重数学方法的运用,并开始关注能否用数学方法证明法律问题。就目前数学对法学的影响来说,数据和信息的搜集已经在法学研究中广泛应用。在科学原理和经验定律的定量表述、数学模型的表述研究和证实... 越来越多法学界的学者在研究的过程中注重数学方法的运用,并开始关注能否用数学方法证明法律问题。就目前数学对法学的影响来说,数据和信息的搜集已经在法学研究中广泛应用。在科学原理和经验定律的定量表述、数学模型的表述研究和证实以及用数学模型来获得科学洞察力这些方面,虽然不乏成功的实例,但也揭示了数学的影响有待加强。法学研究只有广泛进入这几个方面,数学论证才会成为法学研究的常态,法学研究才会更加深入。总之,法学问题或法律问题,用数学方法是可以证明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学方法 证明 法律问题 数学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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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社会关系本体论——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本质观的再解读 被引量:3
11
作者 邱昭继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96-105,共10页
维辛斯基式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观从根本上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将“统治阶级意志”视为法律的本质是对马克思法律本质理论的重大误解。马克思恩格斯在法律本质问题上旗帜鲜明地反对法律的意志论。马克思恩格斯在不同的著作中... 维辛斯基式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观从根本上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将“统治阶级意志”视为法律的本质是对马克思法律本质理论的重大误解。马克思恩格斯在法律本质问题上旗帜鲜明地反对法律的意志论。马克思恩格斯在不同的著作中用“生产关系”“经济关系”“现实关系”“物质的生活关系”等术语表述法律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本质观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法律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物质社会关系。法律的社会关系本体论为列宁、斯图契卡和帕舒卡尼斯所继承和发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观 维辛斯基 物质社会关系 生产关系 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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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典与惯例:宋代赐死规则之厘革与适用
12
作者 陈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55-167,共13页
作为传承久远的司法规则,“赐死”条款却在北宋《天圣令》中神秘消失。究其原因,乃是制度层面之专门安排,而非法令文本传抄疏漏所致。《天圣令》修订以后,赐死在具体适用层面形成的诸多习惯性规则,在宋代司法实践中得以长期沿袭。以天... 作为传承久远的司法规则,“赐死”条款却在北宋《天圣令》中神秘消失。究其原因,乃是制度层面之专门安排,而非法令文本传抄疏漏所致。《天圣令》修订以后,赐死在具体适用层面形成的诸多习惯性规则,在宋代司法实践中得以长期沿袭。以天圣修令为界,宋代赐死裁决应当分别以令文规定和司法惯例为依据。以赐死为代表的惯例性规则呈现高度韧性与强大影响,对于司法实践发挥着实质性支配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赐死 《天圣令》 司法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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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技术对版权治理的挑战与立法回应 被引量:1
13
作者 蹇昶 《出版广角》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4期28-32,共5页
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AI式生成技术在创作领域的应用,对现有版权体系提出了严峻挑战:AI作为非自然人创作主体,其生成的文学、艺术作品等在著作权归属上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现行著作权关于作品必须源于人的创作活动的原创性要求,在A... 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AI式生成技术在创作领域的应用,对现有版权体系提出了严峻挑战:AI作为非自然人创作主体,其生成的文学、艺术作品等在著作权归属上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现行著作权关于作品必须源于人的创作活动的原创性要求,在AI作品中难以判定;AI创作内容的版权保护期限、权利行使方式以及侵权责任认定等关键问题,均未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得到充分解决。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影响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制约了科技与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需要对现行著作权进行审视,以立法回应来确保AI时代依然能够有效保护创作活动,维护创作者和利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出版物产权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生成技术 版权治理 数字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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