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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环境信息强制报告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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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谦 《法治研究》 2014年第5期65-75,共11页
在污染源环境监管过程中,污染源与环境监管机构之间总是呈现出环境信息的不对称状态,而消除这种环境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确立污染源环境信息强制报告制度。污染源环境信息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贯穿于环境监管的全过程之中,并... 在污染源环境监管过程中,污染源与环境监管机构之间总是呈现出环境信息的不对称状态,而消除这种环境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确立污染源环境信息强制报告制度。污染源环境信息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贯穿于环境监管的全过程之中,并通过环境行政许可、排污申报登记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制度加以落实。对污染源环境信息强制报告行为的合法性判断,需要从环境信息的真实性与时效性两个方面展开,而合法性的实现离不开相应的违法惩处制度的配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源 环境监管 环境信息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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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义务配置的依据与边界——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例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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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艳鹏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9-16,133,共8页
环境保护中可否为公民配置适当的强制性义务,以及公民环境义务设置的依据与边界问题,是我国环境法需考虑论证的问题之一。本文以国内首部生效施行的城市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主要考察对象,讨论了城市生活垃... 环境保护中可否为公民配置适当的强制性义务,以及公民环境义务设置的依据与边界问题,是我国环境法需考虑论证的问题之一。本文以国内首部生效施行的城市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主要考察对象,讨论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立法中公民强制性义务的配置问题。文章认为:基于公民的环境义务可为公民设定垃圾分类投放的强制性义务,但一定要以政府相应配套义务的前置履行为基础;生活垃圾付费排放并无充分的法律依据与法理正当性,应合理界分垃圾管理中政府与居民的义务边界,谨慎为公民设定强制性付费义务;城市居民小区中的生活垃圾管理应基于社区居民的契约自由与意思自治,其环境义务应以约定义务为主,不宜通过法律为社区居民设置服从社区垃圾管理的强制性义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的义务设定,应注意政府提供环境公共物品与居民适度承担环境义务的平衡,充分考虑强制性义务实现的外部资源依赖,并高度重视社区自治等民主形态与强制性义务配置之间的冲突及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义务 义务配置 垃圾分类 垃圾付费 社区管理 社区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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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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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谦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8,139,共8页
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特征显示出,它与我国现行环境监测制度下的环境监测行为存在着重大差异。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具有多重的现实价值,支持其正当性的法律基础是知情权中的知情自由。我国现行环境监测制度并没有禁止这种行为,公众... 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特征显示出,它与我国现行环境监测制度下的环境监测行为存在着重大差异。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具有多重的现实价值,支持其正当性的法律基础是知情权中的知情自由。我国现行环境监测制度并没有禁止这种行为,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可以自由实施,也无必要专门制定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但是,其行为的法律边界是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众 环境监测 环境测量 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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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变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制度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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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谦 《法治研究》 2016年第5期84-94,共11页
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制度,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已经确立,但实践中,大量违反该项制度的行为频频发生。由于法律的原则性规范,缺乏具体的实施规则,导致建设单位或是环保部门,都面临守法与执法的困境。尽... 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制度,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已经确立,但实践中,大量违反该项制度的行为频频发生。由于法律的原则性规范,缺乏具体的实施规则,导致建设单位或是环保部门,都面临守法与执法的困境。尽管,环保部基于压力,出台了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变动清单,但距离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变动全覆盖制度的落实,还路途遥远。因此,建议环保部制定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录,界定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变动标准,区分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明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建设项目 重大变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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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封闭到公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开的制度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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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谦 《法治研究》 2015年第4期14-24,共11页
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确立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但是,由于立法内容的不确定性,加上原国家环保总局的行政执法解释,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不主动公开境地。在中央政府强力推动和... 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确立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但是,由于立法内容的不确定性,加上原国家环保总局的行政执法解释,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不主动公开境地。在中央政府强力推动和重大环保事件层出不穷的双重压力下,环保部从2012年开始,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在不长的时间内,实现了由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简本到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的转变。然而,环保部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动公开的规范性和权威性明显不足,因此,最终还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尽管它在今后法律的实施中还需要解决一些现实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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