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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物权担保之证成与规则构建 被引量:2
1
作者 章正璋 陈淑婷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75-184,共10页
如何在利用、流通、共享中实现数据的价值,是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课题。在我国各地实践中,数据担保融资已然展开。但在数据能否成为担保物权客体、数据担保以何种路径进行、数据担保的规则如何建构等方面的法律进路尚未明晰。数据作为新... 如何在利用、流通、共享中实现数据的价值,是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课题。在我国各地实践中,数据担保融资已然展开。但在数据能否成为担保物权客体、数据担保以何种路径进行、数据担保的规则如何建构等方面的法律进路尚未明晰。数据作为新型的无体动产,数据权利的客体能够特定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支配和利用,具备物权的客体特征,适宜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以数据设立担保物权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存在任何的法理窒碍。在数据担保的路径选择上,以设立数据抵押为最优解,数据抵押符合数字科技的发展规律。现行担保规则无法完全满足数据抵押的需求,需要针对性地构建数据抵押规则。此外,数据抵押的顺利开展,还需配套并完善有关的数据定价机制、安全与控制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担保 法律进路 数据抵押 规则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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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之诉抗辩权问题研究 被引量:6
2
作者 章正璋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66-173,共8页
有请求一般就会有抗辩,针对占有保护请求权之抗辩权主要区分为8类,其中原告方面未曾占有某物、被告方面不存在侵占妨害占有的行为以及除斥期间届满等抗辩事由,其抗辩效果在于使请求权不成立或者消灭请求权,法官可以依职权予以释明。而... 有请求一般就会有抗辩,针对占有保护请求权之抗辩权主要区分为8类,其中原告方面未曾占有某物、被告方面不存在侵占妨害占有的行为以及除斥期间届满等抗辩事由,其抗辩效果在于使请求权不成立或者消灭请求权,法官可以依职权予以释明。而对于原告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及其扩大存在与有过失(又称促成过失)、被告享有本权、受害人之同意、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以及无因管理等抗辩事由,其抗辩效果在于对抗请求权,法官通常不得依职权予以释明。原告的占有为无权占有、被告享有本权对于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一定的对抗效果,但是无法对抗其他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正当防卫是典型的侵权抗辩事由,一般无法成为侵害占有的抗辩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占有保护请求权 抗辩与抗辩权 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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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权设立合同之性质及特殊性问题研究 被引量:4
3
作者 章正璋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36-141,238,239,共8页
设权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债法合同,具备债法合同的全部要素。设权合同为有名合同,且多为要式合同。《合同法》《物权法》等对设权合同具有适用效力。《物权法》第15条所确立的分离原则对于设权合同具有直接适用之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设权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债法合同,具备债法合同的全部要素。设权合同为有名合同,且多为要式合同。《合同法》《物权法》等对设权合同具有适用效力。《物权法》第15条所确立的分离原则对于设权合同具有直接适用之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亦应类推适用于设权合同。在物权变动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下,对于债权意思和物权变动分别把握无疑具有较多的、较好的科学性、合理性,不能也不应该再以物权是否能够依约设立或者依约移转作为判断设权合同是否有效之依据。学界以及实务部门对于在买卖合同中适用分离原则处理债法效力和物权变动业已达成共识,相信亦能够接受分离原则在设权合同中之运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权合同 给付允诺 债法合同 分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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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不当得利探微 被引量:9
4
作者 汪厚冬 《东方法学》 2011年第5期103-115,共13页
公法上不当得利是指在公法范围内,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而发生的财产变动,致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损害,受损的一方有请求返还所受利益的权利,其判别标准为公法关系、财产变动与欠缺法律上原因。在我国,宪法上的财产权、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 公法上不当得利是指在公法范围内,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而发生的财产变动,致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损害,受损的一方有请求返还所受利益的权利,其判别标准为公法关系、财产变动与欠缺法律上原因。在我国,宪法上的财产权、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理与财产法上的衡平原理均为公法上不当得利存在的法学基础。公法上不当得利按不同地标准可分为多类,但按请求权分类已成为习惯,可将其分为相对人向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请求、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向相对人请求与机关间相互请求等,这些在我国现存的公法规范中均有所体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法债权 公法上不当得利 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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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 被引量:13
5
作者 王克稳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72-78,共7页
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是因集体土地征收而丧失权利或影响其权利行使的人。在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以及土地的多功能及多用途性使得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权利人非常复杂,需要理论上的认真梳理;同时,他们在土地征收中... 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是因集体土地征收而丧失权利或影响其权利行使的人。在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以及土地的多功能及多用途性使得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权利人非常复杂,需要理论上的认真梳理;同时,他们在土地征收中的法律地位需要立法上的明确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征收 被征收人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他项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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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性质之辨析 被引量:10
6
作者 章正璋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39-145,共7页
从土地经营权的渊源、立法目的、物债二分的基本规律、概念术语、登记对抗之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土地经营权属于物权之理由明显要强于认为土地经营权属于债权之理由。债权论无法解释在租赁、入股、抵押等情形下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之... 从土地经营权的渊源、立法目的、物债二分的基本规律、概念术语、登记对抗之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土地经营权属于物权之理由明显要强于认为土地经营权属于债权之理由。债权论无法解释在租赁、入股、抵押等情形下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之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所规定之土地经营权在概念上及性质上具有完整性、统一性,应当统一续造为物权法上的一种用益物权。不宜将土地经营权区分为债权性土地经营权和物权性土地经营权,尤其不宜按照流转年限五年以上和五年以下这个标准对土地经营权性质进行物债区分。土地经营权之设立及存在乃土地经营权流转之逻辑前提,土地经营权宜采当然设立主义,在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内同时备注一并设立土地经营权。在此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选择是否处分该权利,是否以出让、租赁、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该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流转 物权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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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民法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被引量:8
7
作者 章正璋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118-123,共6页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具备真正连带债务成立的全部实质要件,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该债务为连带债务的债务。以是否具有相同的发生原因、是否具有意思联络或目的之共同、是否具有负担部分及追偿权作为真正与不真正...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具备真正连带债务成立的全部实质要件,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该债务为连带债务的债务。以是否具有相同的发生原因、是否具有意思联络或目的之共同、是否具有负担部分及追偿权作为真正与不真正连带的区分标准,无法正确地、最终地区分真正与不真正连带。我国现行法上存在有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直接规定,此外不真正连带债务还广泛地存在于现行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但是协同债务和从属债务并非不真正连带债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真正连带 概念 原因同一 区分标准 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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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审判实务之反思 被引量:1
8
作者 章正璋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83-92,192,共11页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施行之后,许多司法判决仍然坚持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及无权处分而设立他物权的合同一般无效论不合时宜,由此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同时,许多判决将无权出租、无权转租行为认定为无权处分行为亦缺少法律...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施行之后,许多司法判决仍然坚持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及无权处分而设立他物权的合同一般无效论不合时宜,由此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同时,许多判决将无权出租、无权转租行为认定为无权处分行为亦缺少法律和法理依据。无权出租及转租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不应该适用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判断规则。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一般无效说,不利于维护市民社会意思表示的严肃性,不利于民事主体契约精神之养成,不利于划清个人自由与个人责任之界限,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资源的有效配置不利。未来的《民法典》中,应该在债法总则或者合同的效力部分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当事人所签订的债权合同不因无处分权而无效。以立法的统一性保证司法裁判的统一性,避免无权处分案件裁判结果的随意性、不确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处分 司法裁判 债权合同有效 债权合同无效 制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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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被引量:13
9
作者 张鹏 史浩明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50-54,共5页
研究目的:为中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实践提供制度建议。研究方法:对比研究法、法条解释研究法、历史研究法。研究结果: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主体只能是国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利用土地空间以外的部分是国家设立空间建设用... 研究目的:为中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实践提供制度建议。研究方法:对比研究法、法条解释研究法、历史研究法。研究结果: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主体只能是国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利用土地空间以外的部分是国家设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范围;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审批程序需增加地质勘察、编制详细城市规划等前置程序;设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还需要通过完善城市规划、增加告知异议程序、事先约定不动产相邻关系等方式协调既存不动产权利人利益。研究结论:中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程序应有一定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主体 设立的空间范围 出让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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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征信中信息主体的权利 被引量:5
10
作者 张鹏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47-154,共8页
个人信用信息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公开性,因此现代社会更强调当事人控制下的信息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无需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对于信息主体的告知,应当在已经使用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采取"不利行动"时进行。不... 个人信用信息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公开性,因此现代社会更强调当事人控制下的信息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无需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对于信息主体的告知,应当在已经使用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采取"不利行动"时进行。不仅应当保障信息主体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还应当保障一定条件下免费查询的权利,并明确查询的范围和程序。在明确信息主体享有对错误信用信息提出异议,以及请求更正或删除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明确:核实争议信用信息的举证责任由个人征信机构承担;信用信息更正后,应当通知此前一段时间内曾经获得该信用信息的使用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征信 信息主体 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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