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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个人所得税征课规定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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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芳益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8年第3期27-29,共3页
一、个人所得税征课规定之比较 (一)课税主体 课税主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所谓纳税义务人系指依法应申报或缴纳税捐的人。但纳税义务人与实际负担租税的人不一定相同。
关键词 纳税义务人 台湾地区 个人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所得来源 超额累进税率 属地主义 财产租赁所得 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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