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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立行政诉讼当庭认证制度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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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伟 《律师与法制》 2006年第9期63-63,共1页
一、应当建立行政诉讼当庭认证制度 目前,在相关行政诉讼法律上没有当庭认证具体的和强制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更是普遍存在大量用于定案依据的证据没有当庭认证,许多情况下证据是在当庭进行质证后,在休庭后,在没有原被告和其他... 一、应当建立行政诉讼当庭认证制度 目前,在相关行政诉讼法律上没有当庭认证具体的和强制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更是普遍存在大量用于定案依据的证据没有当庭认证,许多情况下证据是在当庭进行质证后,在休庭后,在没有原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参加的情况下仅由法庭自行认定,并以此定案。这种庭后认证的做法,存在审判公开性不高、透明度不高和易于滋生司法腐败的许多弊端。因此,有必要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建立一种严格的当庭认证制度。所谓严格当庭认证制度,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明文确定,在行政诉讼中被提交法庭进行质证的所有证据,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是否符合行政诉讼证据提交期限,是否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的形式要件,法庭均应在当庭作出认定,同时规定未在当庭认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案件的定案依据,并且这种当庭认证制度应当是严格的、无例外的,因为允许一个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在庭后认证,实际上就可能有十个、百个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不在当庭认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程序 认证制度 证据提交 定案依据 当庭认证 行政诉讼证据 诉讼参与人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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