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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拍卖产权证照瑕疵房地产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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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少鹏 张贤达 《律师与法制》 2006年第7期68-69,共2页
执行拍卖乃法院强制执行机构,本于公权力,依强制执行程序,就债务人之财产所为之拍卖。因此法院拍卖属于强制执行程序中所进行的执行行为,其与私人之拍卖最大差异为,法院强制拍卖凭债权人之执行名义依法开始强制执行为前提,并将债... 执行拍卖乃法院强制执行机构,本于公权力,依强制执行程序,就债务人之财产所为之拍卖。因此法院拍卖属于强制执行程序中所进行的执行行为,其与私人之拍卖最大差异为,法院强制拍卖凭债权人之执行名义依法开始强制执行为前提,并将债务人的财产依法查封,取得独立变价权之后,始能为拍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拍卖 利弊分析 房地产 产权证 强制执行程序 瑕疵 执行行为 执行机构 债务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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