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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谈我国刑法中的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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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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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石家庄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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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鄂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7年第Z1期116-11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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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实践中,刑事被告人是否具有立功情节这样的向题,往往占据重要的位置。这不仅因为立功本身在司法实践中所具有的积极作用,而且还因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是作为一个决定犯罪人适当刑事责任的情节被确定下来的。然而即便如此,似乎也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或者至少可以认为,迄今为止,人们还没有对立功的理论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这里,仅就个人的理解,谈谈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我国刑法确定立功的基本思想。 从刑法角度看待立功,在我国可以追溯到周之八辟。《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其五便是议功之辟,是对有大功之人减免刑罚(十恶除外)的特别审议。三国魏新律开始入律,历代沿用。历史上,虽议功在八议中之顺序略有不同,如明律议功为八议之三;“功”的标准亦有所差距,如唐律指“有大功勋”,明律指“能斩将夺旗,摧锋万里;或率众来归,宁济一时;或开拓疆宇,有大勋劳,铭功太常者”,清律则在明律基础上,将“宁”字改为“安”;但历代以议功减免刑罚,其将功折罪的思思却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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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
减免刑
预防犯罪
立功表现
犯罪行为
司法机关
重大案件
惩办与宽大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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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55
[社会学]
C95
[社会学—民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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