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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逻辑脉络及其展开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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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广会
邹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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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烟台大学法学院
烟台大学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研究院
烟台南山学院智能科学与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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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0-123,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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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流转问题研究”(23YJA8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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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确定是该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集体所有权不具有共有和总有等所有权构造类型的特征,同时投资关系说和类比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论都不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生渊源进行合理解释。在民法规范语境下,应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集体所有权主体。就成员资格和成员权利的关系而言,两者相伴而生,成员资格实质上是从权利主体角度对成员权的描述,为成员权在主体面向的表达。基于此,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实质是对农民所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予以确权。我国农村传统经营方式决定了农户是基本经营单位,从逻辑上应当将家庭成员与以家庭为单位取得权益的关系确定为按份共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非农户。城乡二元体制导致户籍这一本质上与成员权利取得不具因果关系的因素被纳入认定标准之中,其证明作用不应被忽视。在传统路径下,应构建以出生事实为核心、其他亲缘关系为辅助的主体判断路径,同时明确列举其他除外情形,形成正反双向的认定机制。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基于股权类型设置,集体固有成员与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在范围上并非完全一致,未来应以恢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权的私法属性为目标,分阶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进行渐进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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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成员资格认定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股份经济合作社
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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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embership recognition
farmer collective
rural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 system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joint-stock economic cooperative
membership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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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32
[政治法律—法学]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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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运行思路再定位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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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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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烟台大学法学院
烟台大学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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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6-36,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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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研究”(项目号:21BFX09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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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指导性案例制度旨在通过各级法院参照适用前案的方式,推进法律适用的统一。但该制度的运行存在效力不明确、供给量不足、适用范围不广等诸多问题。鉴于遵循先例以实现同案同判的运行机制与指导性案例以确保法律适用统一的运行机制具有相似性,通过分析判例法上遵循先例的运行条件,融入指导性案例的运行环境观察其运行效果,发现由于两者的法律适用逻辑存在根本性差异,指导性案例制度实现法律适用统一的效率性、稳定性、权威性和发展性等方面皆不尽如人意。指导性案例应当回归其指导示范价值而非硬性拘束,并围绕覆盖司法分歧和增加案例竞争,完善相应的遴选与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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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遵循先例
同案同判
法律适用统一
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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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Guiding Case
Stare Decisis
Same Case Same Judgment
Unified Legal Application
Operational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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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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