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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责任是一种人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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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江涛 谢勇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76-87,共12页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实践已经表明社会信用管理必然指向行为人的行为习惯或人格。局限于行为本位的法理思维,无法有效解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的法治实践,难以契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塑造诚信人格与诚信社会的目的。因此,有必要以人格...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实践已经表明社会信用管理必然指向行为人的行为习惯或人格。局限于行为本位的法理思维,无法有效解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的法治实践,难以契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塑造诚信人格与诚信社会的目的。因此,有必要以人格责任理念为核心,重构社会信用法律规范的法理逻辑。信用责任作为人格责任区别于传统法律责任的法理特征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信用责任的归责对象是行为人的信用行为习惯或人格,而非单一行为;二是信用责任的归责根据是行为人的人格倾向风险,而非单一行为的主观过错;三是信用责任的担责方式是行为人未来社会交互成本的添附,而非既有权益的减损;四是信用责任的归责机制是因依未来交往行为的事中附随,而非对已然失信行为的事后追诉。如此把握信用责任的法理特征,有利于厘清社会信用法内在的法理逻辑,也使人格责任在现代社会治理语境下重获新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责任 人格责任 信用人格 风险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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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制度的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研究——基于长株潭地区的实证调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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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路 彭妍 郭鑫颖 《征信》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47-57,共11页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信用修复制度作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制度支撑,重要性愈加凸显。以长株潭地区为研究对象,采用案例分析、调查问卷与半结构化访谈相结合的深度调查方法,对现状和实践困境进行分析,发现长株潭地区信...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信用修复制度作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制度支撑,重要性愈加凸显。以长株潭地区为研究对象,采用案例分析、调查问卷与半结构化访谈相结合的深度调查方法,对现状和实践困境进行分析,发现长株潭地区信用修复制度存在修复条件设置不合理、修复程序有待规范、修复效果难以实现之困境,导致失信主体权益保护存在一定障碍。为破解以上困境,需强化信用修复的顶层立法设计,制定专门关于自然人信用修复的行政法规,全面覆盖其范围界定、申请条件设定、修复程序和方式明确、监督与救济机制构建等内容;健全全流程程序性救济,针对纠错式修复和补偿式修复分别制定相应的程序;细化修复效果法律规定,优化信用信息修复方式,做好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修复 长株潭地区 信用主体 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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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信用监管中应用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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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译葶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42-150,共9页
引入人工智能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有利选择,目前人工智能融合大数据、物联网技术已然在信用信息的共享与挖掘、信用脸谱的描摹、信用风险的预测、信用监管执行的监控及联合奖惩的实施等多个环节彰显功用。但人工智能技... 引入人工智能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有利选择,目前人工智能融合大数据、物联网技术已然在信用信息的共享与挖掘、信用脸谱的描摹、信用风险的预测、信用监管执行的监控及联合奖惩的实施等多个环节彰显功用。但人工智能技术壁垒易阻隔公众知情权的行使;人工智能对信用数据的深度挖掘将威胁信用主体隐私权;人工智能嵌入信用评价的隐匿性会稀释信用主体异议权;机器智能故障易引发联合惩戒过程中的过度损权风险;人工智能算法缺陷亦可能衍生信用监管偏差及权力运行失范风险。对此,应多维治理信用评测中的数据与算法偏见,强化以效果为导向的算法披露理念,赋予信用主体算法解释权并设立信用数据活动顾问;审慎控制人工智能介入信用监管的场景与限度,明确人工智能在信用监管领域的辅助地位;明确信用监管人工智能化的主体间责任,并结合配套立法制度的完善逐一应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信用监管 法律风险 大数据 算法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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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AI4S的数据要素供给:价值取向、路径选择与风险控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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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令晗 李晨珂 《图书与情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1-89,共9页
作为第五科研范式的AI4S,是科研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工具,其构成要件之一是数据。AI4S大模型训练以数据为基础,更需要高质量、多类型数据。在商业大模型利用数据日趋受限的当下,及时关注科研大模型的数据要素供给尤为重要,加速... 作为第五科研范式的AI4S,是科研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工具,其构成要件之一是数据。AI4S大模型训练以数据为基础,更需要高质量、多类型数据。在商业大模型利用数据日趋受限的当下,及时关注科研大模型的数据要素供给尤为重要,加速将AI4S的新质生产力从代码中释放出来。面向AI4S的数据要素供给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价值取向应是数据利他而不是数据利己,从而实现科学研究的公益目的和服务社会的赋能目标,应根据不同类型数据选择相应路径,即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科学数据和作品数据等宜分别选择有条件无偿、成本补偿、自愿同意、互助共享和合理使用的供给路径,同时要注意防控潜在的版权侵害、隐私公开、数据泄露和价值不齐的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4S 人工智能 数据要素 数据供给 科学研究 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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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数据权利配置基础理论与规范构造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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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路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94-208,共15页
《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了数据“三权分置”的构想。信用数据同样属于数据范畴,信用数据权利配置过程中存在相关概念、类型、权利主体、利益结构、权利属性等基础理论与规范... 《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了数据“三权分置”的构想。信用数据同样属于数据范畴,信用数据权利配置过程中存在相关概念、类型、权利主体、利益结构、权利属性等基础理论与规范构造的问题。信用数据是指与特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相关,可以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其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履行状态的数据。依据“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标准,可以将信用数据分为个人信用数据、企业信用数据、公共信用数据。个人信用数据权利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且在条文表述中不应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为限制。个人信用数据权利的利益包含人格精神利益、人格财产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格精神利益归属于自然人,人格财产利益可采用“一般+特殊”的识别方式确定归属,社会公共利益则归属于国家。个人信用数据权利是兼私益性与公益性、宪法基本权利与私法性质的新型人格权。信用数据“三权”的权利主体是处理者,其中的企业、公共管理机构应作为关注重点。信用数据“三权”的利益包含财产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财产利益归属于处理者,社会公共利益包含了社会管理利益、国家经济发展利益、国家安全利益、国民敏感信息与企业商业秘密安全利益,应归属于国家。赋权强化了处理者信用数据的保护范围,并不会妨碍数据的融通。结合信用数据“三权”私益性与公益性,可将其定位为新型的财产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数据 个人信用数据权利 数据“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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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数据处理的权力证成、利益协调与环节标准明确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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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雪 张路 《征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14-22,共9页
公共信用数据处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核心内容。我国各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公共信用数据的归集、共享、公开等处理,是信息数据融通的关键枢纽。但是,其设立至今一直存在着处理数据权力来源不明、数据利益待协调、处理环节模糊... 公共信用数据处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核心内容。我国各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公共信用数据的归集、共享、公开等处理,是信息数据融通的关键枢纽。但是,其设立至今一直存在着处理数据权力来源不明、数据利益待协调、处理环节模糊、处理标准有待细化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应当在未来的“社会信用法”中赋予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数据处理的权力,通过明确数据财产权益的分配来协调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与其他主体的数据利益。另一方面,应统一公共信用数据的处理环节,明确环节的处理标准:归集环节以中心“职责决”为标准;共享环节以“对象决”为标准;公开环节以“性质决”为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数据处理 权力证成 利益协调 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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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针对失信行为还是负面信用状况?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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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敏康 周灿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85-94,共10页
关于失信惩戒的针对对象,实践和理论探讨中存在针对“失信行为”还是“负面信用状况”的分歧,其实质是惩戒措施设置理念的分歧,故有必要予以明确。文章分析发现,若认为失信惩戒针对的是“失信行为”,将与“一事不再罚”原则有所冲突,也... 关于失信惩戒的针对对象,实践和理论探讨中存在针对“失信行为”还是“负面信用状况”的分歧,其实质是惩戒措施设置理念的分歧,故有必要予以明确。文章分析发现,若认为失信惩戒针对的是“失信行为”,将与“一事不再罚”原则有所冲突,也难以解释“失信行为”与“惩戒措施”非单因对应之现象;且“失信”作“行为”认定也易导致“失信”与“违法、违约”概念混同,无助于制度构建。文章认为作为引起失信惩戒的制度原因,“失信”在词义上指代“负面信用状况”,该种信用评价表征了主体的“高风险”和“不配得”之人身属性,有必要通过惩戒措施予以限制;且“负面信用状况”随主体的社会活动而跨领域流动,惩戒“负面信用状况”对“资格罚”的跨领域联合实施亦具有足够的解释力,有助于消解失信惩戒与违法、违约责任之间的体系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失信惩戒 失信行为 负面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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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形式与标准研究——以守信信息与失信信息的精细化为中心 被引量:2
8
作者 张路 胡秀菊 《征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17,共11页
现有规范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尚存在分类形式不统一、分类标准混乱的问题。建议将公共信用信息按两级进行分类:一级分类应以义务的履行状态为准,将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四类。二级分类中,守信信息... 现有规范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尚存在分类形式不统一、分类标准混乱的问题。建议将公共信用信息按两级进行分类:一级分类应以义务的履行状态为准,将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四类。二级分类中,守信信息以已履行义务的难度、时间延续性、成本等为标准,分为一般守信和特别守信两类;失信信息以义务人的主观过错、履行能力、未履行义务的性质、造成的损害等为标准,分为轻微失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三类。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的分类应结合上述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信用信息 分类形式与标准 义务履行状态 守信信息 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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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信用数据权利:理论阐释、权利体系与边界明确 被引量:1
9
作者 张路 刘隽基 《征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14-23,79,共11页
“数据二十条”为企业信用数据确权明确了政策性方向。现行法律代替论对企业信用数据确权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不确定性阻碍论和利益冲突论影响着确权的可行性。以新型财产权对企业信用数据进行诠释,既能避免“反公地悲剧”,又能解决权... “数据二十条”为企业信用数据确权明确了政策性方向。现行法律代替论对企业信用数据确权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不确定性阻碍论和利益冲突论影响着确权的可行性。以新型财产权对企业信用数据进行诠释,既能避免“反公地悲剧”,又能解决权利客体不确定问题,还能妥善协调不同主体的数据利益关系。企业信用数据的权利体系包括:作为信用数据来源者的企业,享有现行法律规定的在先权益,同时受到合同和侵权制度的兜底保护;作为信用数据处理者的企业,则享有信用数据资源持有权、信用数据加工权、信用数据产品经营权等信用数据“三权”。企业信用数据权利体系和合法、合理使用制度,共同确定了企业信用数据权利的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信用数据 数据权利 信用数据确权 新型财产权 信用数据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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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机构自动化决策的风险识别与区分规制
10
作者 张雨 《征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2-30,共9页
个人征信机构运用自动化决策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与信用反欺诈产品或服务,可能因传导不实信息、复现社会偏见与歧视、弱化人类决策个性化空间等对人的权益产生风险。通过对个人征信机构自动化决策应用场景进行分析发现,信用信息... 个人征信机构运用自动化决策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与信用反欺诈产品或服务,可能因传导不实信息、复现社会偏见与歧视、弱化人类决策个性化空间等对人的权益产生风险。通过对个人征信机构自动化决策应用场景进行分析发现,信用信息查询类产品可引发“算法黑箱”风险,信用评价类和信用反欺诈类产品可同时引发“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等风险。我国现有法律衍生出个体赋权机制、透明度义务机制和第三方主体外部监督机制,以应对自动化决策引发的各类风险,但单一的规制机制较难解决个人征信机构自动化决策的风险规制难题。对个人征信机构自动化决策的风险进行规制,需要综合考量规制对象、规制目的和规制实效,并以个人征信数据处理关系为分析背景,建构公私法规制机制相衔接的立体化风险规制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征信机构 自动化决策 风险识别 风险规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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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用”背景下的信息隐私保护——以信义义务的引入为视角 被引量:16
11
作者 顾敏康 白银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41-57,共17页
社会信用体系背景下的信用概念已经超越了传统金融或商业领域的信用概念,涉及社会治理新手段,因此可被称为"大信用"。而"大信用"概念下的信用信息利用,是围绕海量信用信息的收集、批量处理和精准应用展开的,其利用... 社会信用体系背景下的信用概念已经超越了传统金融或商业领域的信用概念,涉及社会治理新手段,因此可被称为"大信用"。而"大信用"概念下的信用信息利用,是围绕海量信用信息的收集、批量处理和精准应用展开的,其利用虽然能够改善不同信用主体间信用信息不对等的困境,并通过信用产品的普遍使用潜移默化地优化社会诚信氛围。但其背后海量信用信息的聚合性使用,使得信用信息控制者逐渐成为信用信息的汇集中心,且与信用主体之间形成一种新的不对等关系。这种关系加大了信息隐私被侵害的风险,给信息隐私的保护带来巨大的挑战。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知情同意"规则保护信息隐私。该规则虽然突出信息自决理论的核心要义,也为信用主体控制信用信息和保护信息隐私提供了形式上的可能,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不足,很难发挥预期的保护作用。为此,我国宜引入信义义务规则,赋予信用信息控制者对信用信息利用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明确其严格的信义义务,对违背义务者追究信托责任,从而使"知情同意"规则能够更好地解决信用信息的利用与信息隐私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信息隐私 知情同意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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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的四种界定方式 被引量:14
12
作者 肖伟志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50-59,共10页
如何界定“社会信用”,是社会信用立法面对的一个首要问题。从历史的角度梳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营造的话语体系,综合不同文本对“信用”“征信”“信用信息”“社会信用”的使用,基于对“社会”和“信用”两个词语的狭义与广义理解,存... 如何界定“社会信用”,是社会信用立法面对的一个首要问题。从历史的角度梳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营造的话语体系,综合不同文本对“信用”“征信”“信用信息”“社会信用”的使用,基于对“社会”和“信用”两个词语的狭义与广义理解,存在着四种不同的组合,体现了界定“社会信用”的不同方式,即“狭义社会+狭义信用”“广义社会+狭义信用”“广义社会+广义信用”“狭义社会+广义信用”。目前的讨论中,围绕“社会信用”的界定,学界对“信用”理解的狭义与广义之争并未消失;对“社会”一词的指代范围也有着不同的把握。文章认为围绕社会信用立法的基本理论研究,应聚焦两个问题:立法是否应该清除“信用”一词的胎记,又如何突破“信用”的专业理解,重构“信用”“信用信息”等基本概念的含义?其二,立法如何可能打通公法与私法的界分,实现“征信技术”在公法主体与私法主体之间的“平等适用”或“同等对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 征信 社会信用 社会信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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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信息利用与隐私保护的平衡路径 被引量:12
13
作者 白银 《征信》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12-22,共11页
个人信用信息利用与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根源于两者界限的模糊以及利益驱使下的信用信息滥用。我国个人公共信用信息适用的信息目录管理模式和个人市场信用信息适用的“同意—禁止”管理模式,虽对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有所规定,但关于隐... 个人信用信息利用与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根源于两者界限的模糊以及利益驱使下的信用信息滥用。我国个人公共信用信息适用的信息目录管理模式和个人市场信用信息适用的“同意—禁止”管理模式,虽对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有所规定,但关于隐私保护的规定尚付阙如。合理地平衡相关法律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对涉及人格部分应当以保护为主,而涉及经济利益的部分则应以利用为主。具体来说,一是明确与绝对保障人格尊严相关的隐秘领域,二是规制和充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目录,三是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分类管理与信息脱敏有机衔接,四是保障信息主体所具有的信用信息权利及其隐私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用信息 隐私保护 信用信息滥用 信息采集范围 信息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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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信息的规范定义及其标准阐释 被引量:8
14
作者 张路 《征信》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1-9,共9页
社会信用信息属于规范性概念,应明确其规范定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我国现行的地方社会信用条例对社会信用信息的定义存在过于抽象的问题。社会信用信息概念明确的关键是对“信用”的定义,目前的社会评价说、意愿与能力说、三维构成说... 社会信用信息属于规范性概念,应明确其规范定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我国现行的地方社会信用条例对社会信用信息的定义存在过于抽象的问题。社会信用信息概念明确的关键是对“信用”的定义,目前的社会评价说、意愿与能力说、三维构成说存在法律与道德混淆问题,应坚持履行义务状态说并结合义务标准对社会信用信息进行阐释。基于社会契约理论和阶级理论,义务与社会信用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作为社会信用信息定义的“义务”,应坚持效力性、行为的可评价与明确性、责任的关联与强制性三项判断标准。效力性标准限定了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中“法”与“约”;行为的可评价与明确性标准使得信息的认定与分类成为可能;责任的关联与强制性标准则确保了社会信用信息认定与处理始终处于法秩序的范围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 社会信用 信用信息 义务标准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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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信息权属定位及权利体系展开 被引量:4
15
作者 张路 《征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8-26,共9页
社会信用信息依照主体划分,可分为自然人信用信息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与之对应的上位概念分别是个人信息与数据。基于个人信息与数据概念的核心区域、合理使用制度、动态系统理论以及我国立法先例等理由,可以认定个人信息与数... 社会信用信息依照主体划分,可分为自然人信用信息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与之对应的上位概念分别是个人信息与数据。基于个人信息与数据概念的核心区域、合理使用制度、动态系统理论以及我国立法先例等理由,可以认定个人信息与数据及其所构成的社会信用信息是新型的民事权利。个人信用信息凸显了人格尊严、平等、自由等伦理价值,符合人格权的一般特征,其中所包含的人格财产利益可以通过人格权权能扩张予以解释、涵盖。信用数据凝结了法人、非法人组织无差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能够揭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信用状况,具有财产价值,属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无形财产权。在数据要素市场配置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下,可赋予法人、非法人组织对自身原始信用数据的决定权,同时规定合法性处理事由与合理使用制度进行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信用信息 个人信用信息 信用数据 人格权 财产权 信用数据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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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信用信息可携带权的制度构建 被引量:4
16
作者 刘宗胜 何威 《征信》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34-40,共7页
国内现有立法及研究鲜少详尽关注信息可携带权制度的具体内容,使得该权利在实践中难以行使。信用信息相较于一般信息,更关乎主体的人格权及财产权,因此探索信用信息可携带权的制度构建十分必要。通过对各法域的立法进行对比分析,并结合... 国内现有立法及研究鲜少详尽关注信息可携带权制度的具体内容,使得该权利在实践中难以行使。信用信息相较于一般信息,更关乎主体的人格权及财产权,因此探索信用信息可携带权的制度构建十分必要。通过对各法域的立法进行对比分析,并结合现实所需可知:非自然人作为信用信息的重要主体,且拥有独立人格,理应享有信用信息可携带权。衍生信用信息应当被纳入客体范畴之列,为此可尝试构建一种有偿携带机制,以弥补信息处理者的开发成本。还应赋予信息主体对公共信用信息可携带权,以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就行权条件,应统一信用信息携转的格式,不得妨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侵犯信息处理者的商业秘密,不影响删除权、撤回同意权的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信息可携带权 制度构建 信息主体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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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的实践考察、法律困境与制度完善——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实践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4
17
作者 蒋都都 杨濯嫘 《征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27-35,42,共10页
目前,我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面临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法律法规不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权属不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监督制度不健全等法律困境。为此,应当明确信息中心的法律地位,建立公共信用信息... 目前,我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面临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法律法规不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权属不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监督制度不健全等法律困境。为此,应当明确信息中心的法律地位,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规则,明确公共信用数据的公共资源属性,构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的监管机制,以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共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信用信息 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平台 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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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问题研究——以我国45个相关规范为样本 被引量:3
18
作者 张路 胡秀菊 《征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7-16,共10页
目前在全国与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中,存在信用信息与非信用信息区分模糊,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主体不明确、分类标准不统一以及公共信用信息各类别具体内容存在不合理性等问题。对此,应以“履行义务状态说”为社会信用的认定标准,明确... 目前在全国与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中,存在信用信息与非信用信息区分模糊,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主体不明确、分类标准不统一以及公共信用信息各类别具体内容存在不合理性等问题。对此,应以“履行义务状态说”为社会信用的认定标准,明确“义务”应具有效力性、可评价性与明确性、责任的关联性与强制性,并以此标准明确“法”与“约”、“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的范围,排除其他因素对社会信用认定的影响。同时,应以“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等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主体,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公共属性。对于社会信用信息类型,应按“主体+职能或服务”的标准将其区分为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而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中,则应坚持采用“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四分法进行分类与类型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 归集目录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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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市场信用惩戒制度症结及其纾解 被引量:1
19
作者 贺译葶 《征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20-28,共9页
目前,养老服务市场信用惩戒制度形态以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主,制度内容兼顾宏观政策指引与具体规则设计,但专门性规范文本与针对性条款的铺排并不成熟。因而存在惩戒对象模糊、惩戒标准各行其是、解除惩戒条件设置不适当及程序规则不完整... 目前,养老服务市场信用惩戒制度形态以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主,制度内容兼顾宏观政策指引与具体规则设计,但专门性规范文本与针对性条款的铺排并不成熟。因而存在惩戒对象模糊、惩戒标准各行其是、解除惩戒条件设置不适当及程序规则不完整等缺陷。养老服务市场信用惩戒制度的优化建构应基于信用惩戒的功能定位及其相关制度设置之特定场景来合理布局。除合理构设养老服务市场失信对象认定依据、优化养老服务市场失信惩戒措施的设置及周全信用惩戒的解除规则外,还需注意衔接养老服务市场信用惩戒与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间的适用规定,以剔除制度脱节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养老服务市场 失信行为 信用惩戒 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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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行政性失信惩戒名单的行政诉讼救济困境及破解——基于92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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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都都 李思瑾 《征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37-46,共10页
当前,列入行政性失信惩戒名单的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胜诉率极低,且未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的案件占比较高。列入行政性失信惩戒名单的行政诉讼救济困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院将部分“列入行为”因性质判断问题而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当前,列入行政性失信惩戒名单的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胜诉率极低,且未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的案件占比较高。列入行政性失信惩戒名单的行政诉讼救济困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院将部分“列入行为”因性质判断问题而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二是对“列入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审查不足,三是对“一行为一诉”原则未能准确适用。困境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列入行为”存在理解偏差、未能准确认定“列入并公开失信惩戒名单”行为的法律性质,导致对“一行为一诉”案件受理原则的适用存在偏差。破解这一困境,需要确认“列入并公开失信惩戒名单”的行政处罚性质,明确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适用“一行为一诉”的例外裁判规则以及加强对列入并公开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审查,从而化解行政诉讼救济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性失信惩戒 失信惩戒 黑名单 受案范围 一行为一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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