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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一种理性的假设:党纪轻处分追究时效的应然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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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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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
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湖南省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实践基地
湖南省首批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学理化阐释创新团队(湘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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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154-163,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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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地方依规治党研究”(23YJCZH316)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智慧司法科学理论与司法改革科技支撑技术研究”(2020YFC0832400)
湖南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电子微腐败监察治理机制研究”(23YBQ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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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自2014年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战略以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历了三次系统性修订。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处分认定过程中,党纪轻处分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占绝大多数比例。以刑事追诉、行政处罚时效条款为参照,“一般追究时效”和“特殊追究时效”乃为时效规则的“一体两面”,而党纪处分追究时效在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中尚未形成有效的规范文本。将党纪重处分排除在追究时效之外,是由“治党务必从严”的政治逻辑决定的。基于追究时效的制度功能,设置党纪轻处分追究时效并非忽视党纪的约束和规制效果,而是为了更好地提升纪检监察的工作效率,有效填补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中时效规则的空缺。为降低监督执纪成本,未来立规部门可围绕执纪程序法定、党员权利本位等理念,探寻党纪轻处分追究时效规则的可能运行空间。其中,不仅要明确党纪轻处分追究时效的一般适用情形及其例外,还应保障被处分对象必要的程序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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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党纪轻处分
追究时效
程序法定
比例原则
程序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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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262.6
[政治法律—中共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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