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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与“术”:数字经济平台市场支配地位之探微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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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大洪
蒋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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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经济学院校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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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73-80,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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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字经济平台以数据作为竞争基础,依托算法等技术扩展竞争优势,已成为一种新型法律关系主体。近年来大型数字经济平台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层出不穷,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难点颇多。数字经济平台处于动态市场结构中,难以适用趋于静态考察的市场份额推定方法;同时,数据的竞争属性也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实践中被忽略。因此,需在遵循《反垄断法》这一"法"基础的前提下,结合数字经济特性调整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宜重点从市场进入壁垒与市场扩张壁垒角度进行精细化分析,审慎分析竞争相关数据获取及运用能力,此即数字经济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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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字经济平台
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
市场进入壁垒
市场扩张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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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latform in digital economy
market dominance
Anti-monopoly Law
barriers to market entry
barriers to market expan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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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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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个人信息保护的声誉激励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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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大洪
蒋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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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
湖北经济学院校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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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67-76,F0002,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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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省部级课题“经济法视域下湖北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研究”(项目编号:HBRDYJKT201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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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政府外部规制成本高昂、企业自我规制效果不彰两大困境。经济法视域下的声誉激励通过奖励与制裁的方式发挥作用,兼具低监管成本与高规制收益的优势,能够有效化解此困境。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声誉激励时,一方面声誉制裁工具的运用须遵循谦抑干预和精准规制的理念,根据个人信息违法处理行为的危害性、危害持续时间、损害后果进行分级规制,并考虑声誉修复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声誉奖励的引入需明确授奖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要件,具体可通过“白名单”制度得以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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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信息处理
政府规制
自我规制
个人信息保护
声誉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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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
Government regulation
Self-regulatio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Reputation incen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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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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