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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制裁破坏金融信贷政策的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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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建滠 《武汉金融》 1986年第1期36-,共1页
最近,我们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一些企业和部门,利用国家银行对信贷管理的不够完善之处,巧立明目,不择手段地向其它企业和经营单位转手贷款和贷放实物,从中牟取“高利”,非法收取利息。其主要表现形式为: (一)弄虚作假,利用合法途... 最近,我们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一些企业和部门,利用国家银行对信贷管理的不够完善之处,巧立明目,不择手段地向其它企业和经营单位转手贷款和贷放实物,从中牟取“高利”,非法收取利息。其主要表现形式为: (一)弄虚作假,利用合法途径套取银行贷款,然后向其他企业转手倒货。八五年三月,洪湖县成套公司与洪湖县峰口另一贸易公司签订一份联营木材合同。合同规定,提供四十万资金,一个半月以后,另一贸易公司除偿还全部投资以外,还要支付六万元的利润。某成套公司于三月十八日持合同到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法地从县农业银行贷出四十万元,然后将此款汇入峰口另一贸易公司的帐户上。所谓利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贷政策 违法乱纪行为 银行贷款 洪湖县 贷放 银行部门 流动资金管理 现金管理 经济纠纷案件 信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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