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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皮包公司”也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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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左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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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北省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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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武汉金融》
1986年第1期2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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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来出现了一些投机倒把分子,他们扛起一个大招牌,什么公司,什么贸易中心。其实,他们既无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又无必要的经营场所和设备。只不过是借这个大招牌招摇撞骗,诱人上钩。人们都把这种无资金、无场地、无设备、无经营管理人员而又投机倒把的经营单位叫“皮包公司”。有时还见诸于政府文件和专门的论著。这样一种不折不扣的皮包公司,无可异议。但是,与此同时存在着将中间商、代理商归入“皮包公司”并加以取缔的“一刀切”的现象,窃以为不可,理由是: 一、皮包公司是商业经营的一种形式,皮包公司与投机诈骗并不是对等的相互逆转的必然联系。说皮包公司必然投机诈骗,投机诈骗一定是皮包公司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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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区别对待
政府文件
商业经营
经营范围
经营管理
常驻代表
经营亏损
汉正街
无本
七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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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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