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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下县乡不宜单设地方税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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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树堂 平作炎 《财会通讯(上)》 1994年第8期52-52,共1页
分税制已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为此,今年还将在适当时候分设地方税务机构。笔者认为,为了保证分税制改革顺利推行,在县和乡(镇)不宜单设地方税务机构。理由是:(1)在工商税收入中,属于地方的税种税源少。监利县属于地方固定收入的税种... 分税制已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为此,今年还将在适当时候分设地方税务机构。笔者认为,为了保证分税制改革顺利推行,在县和乡(镇)不宜单设地方税务机构。理由是:(1)在工商税收入中,属于地方的税种税源少。监利县属于地方固定收入的税种中,有税源的只有11个,仅占工商税总额19.2%。(2)现行的地方收入,绝大部分是由农税部门负责征收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税务机构 工商税收 税制改革 下县 征收单位 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门 税务检查 土地使用 农林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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