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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型法治智库研究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徐汉明教授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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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汉明 周玉林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9期3-7,共5页
瞄准国家与社会需求,"捏着"问题搞智库研究,明确提出聚焦社会治理法治化,打造现代新型高端法治智库。徐汉明教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生产法治智库产品,研究重大法治问题,破解重大法治难题,服务法治社会发展。以检察学研究为发端... 瞄准国家与社会需求,"捏着"问题搞智库研究,明确提出聚焦社会治理法治化,打造现代新型高端法治智库。徐汉明教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生产法治智库产品,研究重大法治问题,破解重大法治难题,服务法治社会发展。以检察学研究为发端,徐汉明教授将研究领域延伸至诉讼法学、刑事政策、职务犯罪惩治和预防、产权制度创新理论、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等。三年时间,他率领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心-研究院")研究团队,从"零起步"摸索到如今的"超常规"发展,开创全国高校新型法治智库建设"中南模式"。对徐汉明教授而言,这既是他从检察系统领导岗位卸任后的"华丽转身",更是他不断求索与播种新型法治智库建设结出的累累硕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智库 检察学 学术 创新 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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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绩效管理的有效性机理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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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双敏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69-78,2,共11页
我国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改革的实践证明,实行政府绩效管理是提升政府管理质量的有效路径。但是,传统的政府管理机理是过程管理,而绩效管理的实质是成果管理,一些地方以过程管理的思维模式推行政府绩效管理,致使政府绩效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改革的实践证明,实行政府绩效管理是提升政府管理质量的有效路径。但是,传统的政府管理机理是过程管理,而绩效管理的实质是成果管理,一些地方以过程管理的思维模式推行政府绩效管理,致使政府绩效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十四五"时期,需要在牢固成果管理理念的基础上完善绩效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健全对重大决策的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需要以增强专业性和公开性为重点,健全第三方评估制度;需要以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为重点,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绩效管理 政府绩效管理 过程管理 成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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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是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的主旋律——基于《实施方案》与《规划》衔接的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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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尊文 《企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5-12,共8页
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2015年的《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作出了一体化发展的全面部署,7年后出台的《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与其进行了有机衔接。在总体要求上,坚持“一盘棋”思想,... 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2015年的《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作出了一体化发展的全面部署,7年后出台的《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与其进行了有机衔接。在总体要求上,坚持“一盘棋”思想,强化政策统筹、一体推进。从主要措施来看,一是着力构建“三核三圈三带多节点”的空间格局,继续推进空间开发一体化;二是以提升互联互通效率为重点,继续推进基础设施一体化;三是构建科技创新共同体,继续推进产业发展一体化;四是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共同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继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体化;五是着眼共同增进民生福祉,继续推进社会公共服务一体化;六是着眼提升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新格局的水平,继续推进对内对外开放一体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中游城市群 一体化 空间格局 区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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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中国临时仲裁的制度设计——以《仲裁法》的修改为中心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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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磊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235-243,共9页
临时仲裁法律制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健全的基本指标之一,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商事案件类型和结构所出现的新特点,案件审理所涉法律制度和规则的特殊性对纠纷解决机制所提出的新要求,以及... 临时仲裁法律制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健全的基本指标之一,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商事案件类型和结构所出现的新特点,案件审理所涉法律制度和规则的特殊性对纠纷解决机制所提出的新要求,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新背景,均为临时仲裁制度在中国的本土适用提供了生长土壤。我国《仲裁法》在修改时需在立法层面确立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设定临时仲裁专门规则,创建一个新的仲裁系统,变仲裁机构导向体系为仲裁庭导向体系;确定临时仲裁的管理机构,避免临时仲裁陷入僵局;明确司法对临时仲裁监督和审查的限度,保障临时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临时仲裁 机构仲裁 营商环境 商事纠纷 司法审查 仲裁裁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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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问责制度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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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双敏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8-27,共10页
中国特色的问责制度以党纪国法为依据,以党的纪检机构与国家监察机构合署办公为制度载体,所以,它不仅是党的问责制度,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制度。西方国家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上的问责制,一般也可称为行政问责。中国与... 中国特色的问责制度以党纪国法为依据,以党的纪检机构与国家监察机构合署办公为制度载体,所以,它不仅是党的问责制度,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制度。西方国家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上的问责制,一般也可称为行政问责。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国体政体完全不同,所以不能照搬西方的问责制度。中国问责制度最突出的特色和最显著的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其建立目的、问责主体、问责对象和情形以及问责形式等方面都与西方国家不同。实践表明,中国的问责制度具有极高的机关作风和干部队伍整肃效能。坚持和完善中国的问责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治条件和行政条件的完善和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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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民法——截然不同的法律类型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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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勇 《法治研究》 2013年第10期32-37,共6页
刑法针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民法针对个体之间的损害行为。"危害"与"损害"有着不同的性质。这是由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决定的。"竞合"情形下的刑事犯罪与民事违法是不同评价标准得出的不同事实,即"竞合&qu... 刑法针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民法针对个体之间的损害行为。"危害"与"损害"有着不同的性质。这是由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决定的。"竞合"情形下的刑事犯罪与民事违法是不同评价标准得出的不同事实,即"竞合"是评价上的重叠,恰恰表明作为评价规范的刑法与民法本身的不同。刑法与民法之间不具有直接衔接关系,不存在所谓"刑法的民法化"或者"民法的刑法化"。我国实行的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容易模糊刑法与民法的双轨关系,可考虑加以改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民法 危害 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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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历史地位与时代价值 被引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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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汉明 邵登辉 《法治研究》 CSSCI 2019年第3期94-108,共15页
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主体—过程—制度—技术—价值"五个维度都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具有坚持党的领导与尊重人民尊重首创精神相统一、挖掘转化传统优秀治理资源与引领性... 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主体—过程—制度—技术—价值"五个维度都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具有坚持党的领导与尊重人民尊重首创精神相统一、挖掘转化传统优秀治理资源与引领性创新相结合、坚持地域特色与异地推广同频共振的鲜明特征。新时代"枫桥经验"对于丰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创新,促进"枫桥文化"生成与发展,为域外基层治理提供"中国方案",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枫桥经验” 社会治理 共建共治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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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再诠释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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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汉明 张乐 《法治研究》 2018年第6期141-149,共9页
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当前,检察机关面临改革叠加、检察模式转型、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加速推进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如何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对于充分履行“司法审查、程序监督... 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当前,检察机关面临改革叠加、检察模式转型、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加速推进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如何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对于充分履行“司法审查、程序监督、国家追诉”的基本职能,发挥检察机关追诉犯罪、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维护公平、守卫正义、促进和谐、增进人民“法福祉”,保障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开启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新局面,给国际社会展示法律监督的“中国智慧”“中国模式”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诠释 属性 法律监督能力 法律监督体系 模式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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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检察官职务序列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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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汉明 简乐伟 《法治研究》 2017年第4期25-34,共10页
我国现行检察官职务序列主要存在职位类别、职务等级、管理模式等三个问题。在完善职位类别方面,建议设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长助理、检委会委员、检察员等职务,把助理检察员从检察辅助人员类别划出,作为后备检察官专门培养。在完... 我国现行检察官职务序列主要存在职位类别、职务等级、管理模式等三个问题。在完善职位类别方面,建议设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长助理、检委会委员、检察员等职务,把助理检察员从检察辅助人员类别划出,作为后备检察官专门培养。在完善职务等级方面,建议当前保留"四等十二级"等级制度,实际使用"四等十级",过渡期内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供基层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评定等级使用,过渡期后备而不用;长远来看,则只保留等次、取消级次,设置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四等。在完善管理模式方面,建议采用中央统一管理下授权两级检察院党组的模式,提高检察官任命主体的层级,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等级由国家主席任命,高级检察官等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命,检察官等级由省级检察院检察长任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官职务序列 职位类别 职务等级 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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