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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的变革及对我国股份制实践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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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东明 《证券市场导报》 1998年第2期52-55,共4页
美国80年代末以来的公司法变革,提出从所有权的安排不能自力推导出控制权和收益权的安排方法,公司经理不只应该为股东一方服务,而应为全体利益相关者负责。这对我国的股份制实践有重大的启迪作用。
关键词 非上市公司 美国公司法 股份制改造 利益相关者 公司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 经营机制 中小股东利益 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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