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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机器利用数据行为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经济分析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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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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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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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7-126,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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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数据挖掘或机器学习行为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多项权能。尽管目前市面上存在一些互联网平台与数据库,可供数据挖掘与机器学习者一站式批量获取作品,但若不免除数据挖掘与机器学习者事先寻求许可的法律义务,则他们仍会囿于高昂的交易成本,无法有效获取所需数据,这制约数字创新产品的开发。允许数据挖掘与机器学习者免费使用作品数据,可能实质损害著作权人的部分市场利益,但由此开发的数字创新产品可以为权利人带来其他市场收益,且社会自我调节机制能够消化很多市场损害,因此,颠覆性改进现有技术的数据挖掘和机器学习行为宜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不宜通过法定许可或“选择退出”合理使用机制来规制数据挖掘与机器学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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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
数据挖掘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选择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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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ata mining
fair use
statutory license
"opt-out"mechanis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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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04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TP311.13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TP181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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