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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造“顶天立地”的精英型法律实务人才——清华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与创新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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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海峰 魏晶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3-7,共5页
"顶天、立地"是清华大学法学院为法律硕士人才设定的培养目标。"顶天"强调学生应拥有国际化的视野与高远的法治理想;"立地"则侧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爱国情怀。以这一理念为基础,在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 "顶天、立地"是清华大学法学院为法律硕士人才设定的培养目标。"顶天"强调学生应拥有国际化的视野与高远的法治理想;"立地"则侧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爱国情怀。以这一理念为基础,在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实践中,清华大学突出了四个方面的加强:即加强国际视野开拓、加强专业素质积淀、加强实践能力培养、加强自律敬业引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业学位 法律硕士 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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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培养中的精耕细作与彰显风格——清华法学院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新探索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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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海峰 杨如筠 张召怀 《研究生教育研究》 CSSCI 2017年第5期73-78,共6页
清华大学法学院在探索法律硕士教育改革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精耕细作、因材施教、立足本土、放眼国际"的培养思路。学院注重法律硕士的应用型特征,通过普通法教学和案例教学模式来提升学生的理论功底与实务能力;以新百年清华大... 清华大学法学院在探索法律硕士教育改革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精耕细作、因材施教、立足本土、放眼国际"的培养思路。学院注重法律硕士的应用型特征,通过普通法教学和案例教学模式来提升学生的理论功底与实务能力;以新百年清华大学"更国际、更创新、更人文"的人才培养理念为基础,通过多个主修方向的设计来凸显交叉人才培养的办学特色,努力锻造既具有宽广的国际法务视野又承载扎根基层之家国情怀的法治人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硕士 教育改革 智能技能 清华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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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自主性的基本面向与发展前景 被引量:1
3
作者 周光权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75-187,238,239,共15页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刑法学的知识自主性呈现通过体系性思考确立刑法基本立场,对司法实践予以持续关注,保持理论的反思能力和批判精神三个面向,在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建构合理的犯罪论体系,以及深化过失论、共犯论、罪数论、量刑论、...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刑法学的知识自主性呈现通过体系性思考确立刑法基本立场,对司法实践予以持续关注,保持理论的反思能力和批判精神三个面向,在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建构合理的犯罪论体系,以及深化过失论、共犯论、罪数论、量刑论、具体犯罪认定等研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理论研究空前深入,为满足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提供了理论资源。是否使用国外刑法学的某一术语,不是判断我国知识是否自主的唯一尺度,对司法难题的妥当解决才是关键;层出不穷的疑难案件决定了我国刑法理论的底色只能是实践性、功能性的,而不是纯规范论的自洽体系建构。我国刑法研究已经能够在活生生的司法实践中发现法律人的本土智慧,寻找理论发展的契机,而不是生搬硬套国外的理论。刑法学的未来发展应当继续坚持其教义学方向,既不需要纯理的推演型思考,也不宜提倡表格化的刑法“学派之争”。刑法学知识体系必须顾及实务的思维逻辑,继续推动刑法的功能主义转向,在过失犯、共犯论和量刑论等领域持续发力,立足于裁判展开深入研究,同时保持理论的反思能力,以建构更加富有解释穿透力的知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刑法学 犯罪论体系 实践导向 刑法谦抑性 自主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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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性下数字法学的知识范式转型与路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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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卫子豪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81-93,共13页
不确定性与确定性是具有哲学方法论的范畴,人类行为机制的最深层依据,是从事物的确定性认知不确定性的最大可能。数字时代加剧了不确定性,确定性的认知桥梁难以建构,隐含于法学研究的认知和数字世界的认知难以沟通,形成对数字法学研究... 不确定性与确定性是具有哲学方法论的范畴,人类行为机制的最深层依据,是从事物的确定性认知不确定性的最大可能。数字时代加剧了不确定性,确定性的认知桥梁难以建构,隐含于法学研究的认知和数字世界的认知难以沟通,形成对数字法学研究的限制,引发范式危机。这源于语言本身的模糊性、数字事实的多元性和价值判断的主观性。据此,应转变在不确定性中求确定性的知识范式,以不确定性为背景,以法学和技术在哲学观上的互变共进为基础,充分拓补法学的推理能力和价值判断的指引作用,在不确定性中尝试建构对事实的理解和对知识的获取。同时在数字法学实证研究中应遵循前述不确定性知识范式,在数字技术运用与数字法学知识库构建过程中,不坚持不变性和唯一正确性,而是以持续演化、开放性的知识模块,实现法律知识的系统化整理,以理论关怀和技术支撑反哺数字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实现数字法学基础理论与法律智能化的协同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法学 数字技术 不确定性 法学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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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法理化——兼论法理学与法教义学的关系 被引量:2
5
作者 任重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6-108,160,共14页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历经注释学到规范研究的方法迭代。着眼于规范研究超然于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受法理学和部门法学之影响,民事诉讼法教义学被青睐和提倡。囿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发展阶段,尤其是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转型尚未最终完...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历经注释学到规范研究的方法迭代。着眼于规范研究超然于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受法理学和部门法学之影响,民事诉讼法教义学被青睐和提倡。囿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发展阶段,尤其是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转型尚未最终完成,民事诉讼法教义学存在异化可能,即低估理论对实践的指引作用,盲从于立法和司法实践,消解来之不易的诉讼理论共识,蕴含退回职权主义诉讼体制之系统风险。停留在注释和实证分析的民事诉讼法教义学也终将枯竭其思想体系而退化为单纯的知识体系,最终由“深科学”退步为“浅科学”。充分肯定和贯彻当事人主义,实现法理在法律体系和审判实践中的泛在,这既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和研究方法革新的有益经验,亦是民事诉讼法教义学的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的目标与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当事人主义 规范研究 实证研究 法教义学 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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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的力度和限度 被引量:18
6
作者 申卫星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31-45,共15页
数字经济发展是否需要对数据进行确权,取决于确权说和行为规制说哪种方案有更大的优势。对此,确权说贯彻“有贡献即有回报”之理念,在保护层面上具有层次性、前瞻性和确定性,不仅局限于消极保护,更在于促进积极利用,形成有效市场规则,... 数字经济发展是否需要对数据进行确权,取决于确权说和行为规制说哪种方案有更大的优势。对此,确权说贯彻“有贡献即有回报”之理念,在保护层面上具有层次性、前瞻性和确定性,不仅局限于消极保护,更在于促进积极利用,形成有效市场规则,在意思自治基础上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最优配置。数据确权要兼顾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的各自贡献和诉求,在肯定原始数据初次分配给来源者的基础上,构建来源者二阶权利和处理者三权分置的产权体系。对行为规制说所担忧的反公地悲剧,本质是数据确权之后的数据限权问题。对此,应当坚持在确认权利、权益和利益三层次保护的基础上,承认数据产权的行使应受其他数据参与方竞争性权益,以及受公共利益和中小微企业经营利益制约,并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缔约等制度具体构建数据产权的限制规范,从而构建既有力度又有限度的现代数据产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要素 数据交易 数据来源者 反公地悲剧 数据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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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数据交易的合法性审查义务 被引量:6
7
作者 程啸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34-47,共14页
个人数据交易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所负有的对个人数据来源合法以及防止个人数据交易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注意义务,具体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个人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审查义务,即个人数据处理者负有保证其个人数据收... 个人数据交易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所负有的对个人数据来源合法以及防止个人数据交易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注意义务,具体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个人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审查义务,即个人数据处理者负有保证其个人数据收集行为是合法的结果性义务,并对此负有证明责任;二是个人数据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义务,即在个人数据转让、授权许可使用以及委托处理等各类个人数据交易活动中,转让人、许可人、委托人与受让人、被许可人、受托人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负有的合法性审查义务。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无法对数据来源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根据个案的情形可以认定其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即可。明确个人数据交易中的合法性审查义务,有利于降低个人数据交易中当事人的认知难度,使人们的行为更具有可预期性并合理地确定法律责任,做到既能充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又能促进个人数据的流通利用,助推我国网络信息科技与数字经济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 数据交易 个人信息权益 合法性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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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企业对网络用户版权侵权的替代责任 被引量:5
8
作者 吴伟光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11-126,共16页
Web 1.0时代的“安全港与通知—删除”责任模式已经不适应web 2.0时代的网络环境了。Web 2.0时代的平台已经成为非中立的、复杂的和功能性的社会组织,网络企业对平台内网络用户的行为有很强的控制和管理能力,应该对网络用户的版权侵权... Web 1.0时代的“安全港与通知—删除”责任模式已经不适应web 2.0时代的网络环境了。Web 2.0时代的平台已经成为非中立的、复杂的和功能性的社会组织,网络企业对平台内网络用户的行为有很强的控制和管理能力,应该对网络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网络用户不再是版权侵权的直接责任主体而只是平台内规章的执行者。网络企业的替代责任应该受到一定限制,履行了注意义务的网络企业应该减免其赔偿责任。网络企业承担替代责任使得版权法恢复专业性法律的特征,网络用户不再受到版权侵权责任的困扰。网络企业承担替代责任有利于促进其承担更高的版权保护义务,并将版权人对版权保护的外部要求转变为平台的内部规范,实现版权保护的自治与共治相呼应的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侵权 “安全港与通知—删除”责任 替代责任 网络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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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责任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 被引量:2
9
作者 程啸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1-34,共14页
监护人责任属于替代责任。监护人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直接向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而非相应的责任或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要求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才由监护人赔偿,该规定过于保护... 监护人责任属于替代责任。监护人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直接向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而非相应的责任或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要求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才由监护人赔偿,该规定过于保护被侵权人以及监护人,忽视对被监护人的保护。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共同承担监护人责任即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离异夫妻中未与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应当承担全部的监护人责任。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责任。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后,应当承担监护人责任,被监护人的生父母不再承担监护人责任。教唆人、帮助人的侵权责任与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承担的相应的责任以及监护人与有过错的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关系都属于部分的连带责任。在监护人责任诉讼中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属于共同被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监护人责任 补充责任 相应的责任 部分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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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与公司法中的职务侵权责任——以《公司法》第191条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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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啸 《社会科学辑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70-182,F0002,245,共15页
我国《民法典》采取区分模式,分别于第62条第1款与第1191条第1款规定了法人就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与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侵权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然而,完全由法人就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采取区分模式,分别于第62条第1款与第1191条第1款规定了法人就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与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侵权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然而,完全由法人就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免除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的做法并不妥当。同时,《民法典》的区分模式也导致了在认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时范围过于宽泛以及追偿权行使要件不明的弊端。我国修订《公司法》时新增的第191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不得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注意义务所生的侵权赔偿责任。对该条应当限缩解释,仅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经营管理权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至于董事、高管的其他执行职务或工作任务的行为仍应当适用《公司法》第11条第3款以及《民法典》第62条第1款、第1191条第1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与公司的赔偿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赔偿责任或按份责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终局的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侵权责任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 执行职务 民法典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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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董事席位的上市公司股东协议问题研究 被引量:1
11
作者 沈朝晖 刘向嫒 《证券市场导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7-37,52,共12页
我国境内上市公司版本的“湖畔合伙人”协议约定董事席位提名权的股东协议,已成为一种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的新形式。本文针对其三方面问题展开研究:特征方面,A股上市公司协议类型上以横向协议为主、场景上以控制权变更为主、主体上... 我国境内上市公司版本的“湖畔合伙人”协议约定董事席位提名权的股东协议,已成为一种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的新形式。本文针对其三方面问题展开研究:特征方面,A股上市公司协议类型上以横向协议为主、场景上以控制权变更为主、主体上以控制权变更前后“双控人”为主、内容上以董事会安排为主;效力方面,以上市公司董事席位分割条款为例,本文为股东协议提供了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法律效力分析框架,由合同效力、组织法效力和事后可履行性三个阶层构成;监管方面,本文认为上市公司董事席位分割条款不应作为一致行动人或共同控制人的单一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协议 私序治理 上市公司 董事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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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与程序之维下的配偶财产利益保护——以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及夫妻债务清偿为例 被引量:1
12
作者 汪洋 姜惠雯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67-83,共17页
配偶财产利益受损的典型场景是夫妻一方单独处分共同财产及将共同财产用于夫妻债务清偿。实体法上,当夫妻一方以低价或无偿方式处分共同财产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别适用恶意串通、婚内析产和悖俗无效规则对配偶利益进行救济。当夫妻对... 配偶财产利益受损的典型场景是夫妻一方单独处分共同财产及将共同财产用于夫妻债务清偿。实体法上,当夫妻一方以低价或无偿方式处分共同财产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别适用恶意串通、婚内析产和悖俗无效规则对配偶利益进行救济。当夫妻对外负债时,针对责任财产范围和清偿顺序,应当结合债务产生原因及配偶是否从中获益进行分类。程序法对配偶利益保护的侧重点在于配偶如何参加诉讼。配偶能够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并适用《民法典》第1060条和第1064条建立起“主张抗辩再抗辩”的证明责任规范体系。执行程序中,在交易相对人要求移转占有或变更登记共同财产时,配偶只有在非因自己过错、未能参与前诉时,才能提起执行异议,并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债权人要求夫妻一方偿还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时,法院无须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得直接执行共同财产。如果配偶接受夫妻一方转让或赠与特定财产且未完成对外公示时,其在符合特定条件时,配偶持有的财产权可以对抗执行债权,并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外归属方案 配偶利益 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视角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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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犯罪的保护法益——兼论互联网娱乐平台的涉赌刑事责任 被引量:1
13
作者 王钢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65-80,共16页
关于赌博的社会学、医学和心理学研究证明,问题赌博会对赌博者、其身边的相关重要他人以及社会共同体造成广泛而持续的严重损害。刑法中的赌博犯罪旨在限制赌博机会的可获得性和可利用性、防止国民形成赌博癖好,通过预防问题赌博有效控... 关于赌博的社会学、医学和心理学研究证明,问题赌博会对赌博者、其身边的相关重要他人以及社会共同体造成广泛而持续的严重损害。刑法中的赌博犯罪旨在限制赌博机会的可获得性和可利用性、防止国民形成赌博癖好,通过预防问题赌博有效控制赌博行为的危害性,从而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平稳存续。个人财产保护说、国家财政收入保障说、善良风俗说、社会秩序说(次生危害说和经济犯罪说)对于赌博犯罪保护法益的界定均不准确。基于赌博瘾癖预防说的立场,在判断互联网娱乐平台是否涉嫌赌博犯罪时,应当考察其经营模式是否形成了“充值—概率玩法—变现”的涉赌模型,是否使用户可以凭借偶然性轻易获取财产利益,从而具有诱发问题赌博的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问题赌博 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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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用地监管的反公地悲剧问题研究 被引量:1
14
作者 邓海峰 张媛媛 《湖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31-138,共8页
可再生能源扩张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碳中和”目标以及推动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举措。然而,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用地监管中存在管理碎片化、审批权限重叠以及政策不确定性等问题,导致土地配置效率低下,进而形成“反公地悲剧”现象,... 可再生能源扩张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碳中和”目标以及推动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举措。然而,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用地监管中存在管理碎片化、审批权限重叠以及政策不确定性等问题,导致土地配置效率低下,进而形成“反公地悲剧”现象,严重制约了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发展。这一现象背后的根源是土地功能固化背景下的分散管理模式和以部门利益最大化为导向的行政思维。为破解这一困境,可采取可再生能源用地统一规划与集中授权的监管模式,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增强可再生能源用地政策的稳定性,并通过完善激励措施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从而实现可再生能源用地的协调与高效利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能源转型 可再生能源 用地监管 反公地悲剧 应对气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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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学专业特点的实验、科研基地——模拟法庭实验室 被引量:6
15
作者 官海彪 《实验技术与管理》 CAS 2003年第4期7-9,共3页
清华法学院模拟法庭实验室是一个具有法学专业特点的实验、科研基地.通过在该实验室的锻炼,我院学生在国内外模拟法庭辩论赛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以该实验室为基地举办的一系列学术交流和研讨也在国内外产生了强烈反响.这些都大大提高了... 清华法学院模拟法庭实验室是一个具有法学专业特点的实验、科研基地.通过在该实验室的锻炼,我院学生在国内外模拟法庭辩论赛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以该实验室为基地举办的一系列学术交流和研讨也在国内外产生了强烈反响.这些都大大提高了清华法学院在国际上的知名度.模拟法庭实验室要为清华法学院跻身世界一流法学院发挥更大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学专业 模拟法庭实验室 学术交流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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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成本视角下商业秘密法的理论解构
16
作者 崔国斌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20-44,共25页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相关人员通过替代信息源、反向工程或独立研发等渠道合法获取诉争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及相应的替代成本,对于权利人的侵权主张有重要的影响。从替代成本视角解构商业秘密法,能够在客体要件、许可规则、损害赔偿、禁...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相关人员通过替代信息源、反向工程或独立研发等渠道合法获取诉争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及相应的替代成本,对于权利人的侵权主张有重要的影响。从替代成本视角解构商业秘密法,能够在客体要件、许可规则、损害赔偿、禁令期限等方面获得有益的理论启示。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处在“不容易获取”状态,通常意味着非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相关人员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该商业秘密或者需要耗费实质性替代成本才能获得。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应实质增加相关人员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的替代成本,否则未达到商业秘密法所要求的合理程度。创造性只是帮助证明相关人员需要付出实质性替代成本的信息中介,而非秘密性要件的内在要求。这正是法律要求要素组合类技术秘密具有创造性的原因所在。替代成本的大小具有一定区间,这意味着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注定只是相对的,即便商业信息可以通过替代渠道获得,只要替代成本是实质性的,商业信息也依然具有秘密性。公众获取商业秘密的替代成本会动态变化,法院在处理许可协议效力争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和禁令救济期限时,均应考虑这一变化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秘密 秘密性 替代成本 反向工程 创造性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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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17
作者 黎宏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82-97,共16页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以说是刑法学中最为复杂、最有争议的领域之一,与因果关系论、共犯论、错误论等之争是因为刑法理念之争所致不同,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之争,主要涉及医学判断和法学判断之争,其导致了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以说是刑法学中最为复杂、最有争议的领域之一,与因果关系论、共犯论、错误论等之争是因为刑法理念之争所致不同,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之争,主要涉及医学判断和法学判断之争,其导致了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判断中医学判断和法学判断之间相互对立的紧张局面。在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上,首先要遵循刑法规定,即依照《刑法》第18条第1款,采用医学标准与法学判断说相结合的混合标准;其次要遵循证据原则,即行为人是否精神病人,必须经过司法精神病鉴定,行为时是不是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必须依据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及其在事前的准备、事中的表现以及事后的应对,从其行为是否符合现实生活逻辑的角度进行判断;最后要遵循规范判断原则,即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判断是法学判断,尽管在判断中必须参考精神病司法鉴定,但其只是帮助司法人员判断的证据之一,是否采用、什么程度上采用,最终仍然取决于司法人员的规范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神病人 刑事责任能力 医学判断 法学判断 精神病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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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实质真实发现主义
18
作者 张建伟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27-143,共17页
实质真实发现主义重在探知案件的真相,与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奉行的客观真实原则存在共性。对于人之认识事实真相的理性能力的信心,构成了实质真实发现主义的认识论基础,这种对司法机关的功能设定,也连接着不枉不纵等司法理想。能否发现... 实质真实发现主义重在探知案件的真相,与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奉行的客观真实原则存在共性。对于人之认识事实真相的理性能力的信心,构成了实质真实发现主义的认识论基础,这种对司法机关的功能设定,也连接着不枉不纵等司法理想。能否发现实质真实以及是否坚持不枉不纵等司法工作要求,决定了实质真实发现主义的生命力。实质真实发现主义有积极和消极两种模式,应当本着不同诉讼阶段和环节的特点来加以设定。甄别和保护无辜,虽然是所有诉讼阶段都承担的任务,但就工作的侧重点来说,积极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体现在侦查阶段(以及监察机关调查阶段),消极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主要体现在审查起诉和审判这两个阶段以及审查批准逮捕环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 实质真实 形式真实 理性能力 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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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19
作者 程啸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18-30,共13页
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广泛存在,涉及起诉、答辩、举证、质证、执行、裁判文书公开等多个环节。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自然人之间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除外。当事人为完成举证责任提供个人信息... 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广泛存在,涉及起诉、答辩、举证、质证、执行、裁判文书公开等多个环节。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自然人之间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除外。当事人为完成举证责任提供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包括为履行合同所必需、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处理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等情形。当事人因履行举证责任而处理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的情形。法院为调查收集证据而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和目的限制等原则,并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外国法院在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中要求当事人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不属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中的法定义务。外国法院强制性取得我国境内存储的个人信息,原则上必须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程序,除非当事人在符合我国法律关于个人信息出境规定的情形下自愿提供。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侵害个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由此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的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处理 举证责任 证据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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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几个重要争议及思考
20
作者 余凌云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7,F0002,共18页
检察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之下的特殊诉讼类型。与普通公益诉讼不同,检察公益诉讼必须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需要在运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基本原理与运行规则的同时,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做诸多适应性的制... 检察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之下的特殊诉讼类型。与普通公益诉讼不同,检察公益诉讼必须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需要在运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基本原理与运行规则的同时,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做诸多适应性的制度改造,主要包括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当有门槛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具有相应的调查核实权,检察机关开启二审程序的方式必须与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制度能力与运行结构相契合。因此,另行规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是最佳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公益诉讼 立法定位 提起条件 调查权 启动二审程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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